关于建立双休日法庭的一点思考
刘长秋 陆庆胜
(200020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当前,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日渐深入以及各级法院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贯彻与落实,不少法院纷纷推出了一些方便当事人诉讼的新举措。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于2003年3月15日推出的“双休日法庭”即为其中之一。据该项举措的始作俑者——浦东新区法院的葛建萍法官介绍说,双休日法庭是浦东法院为庆祝建院十周年,推出的若干便民举措之一,主要面向院内民四庭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当一方当事人无法在工作日出庭时,可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在双方无异议情况下,开庭即可放在双休日。[①] 笔者以为,双休日法庭的推出在我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我国整个法院系统不失为一种很好的借鉴。
一、双休日法庭的意义浅析
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历来是诉讼法尤其是与人们日常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基于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许多旨在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制度,如地域管辖制度、诉讼代理人制度等,这些制度从方便当事人选择法院、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等多个的角度尽可能地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打开了方便之门。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受西方诉讼制度的不当影响,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设置各类方便当事人诉讼的法律制度时,并没有过多地从如何在诉讼时间上方便当事人进行诉加以行考虑。在西方传统诉讼制度的影响下,双休日成为法院与其他所有机关或社会组织共同停止工作的时间,当事人要进行诉讼则必须在法定的工作日内进行,非此时间内的诉讼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而由于当事人在这段时间内也需要上班,因而往往无法出庭,或虽然最终出庭却因此而在工资、奖金等问题上遭受损失。在不少案件中,由于法庭开庭时间常会和当事人工作时间发生冲突,不少当事人因此放弃了出庭的权利,这对法院的工作造成一定影响。双休日法庭的推出无疑可以极大地改变这种状况。法院在双休日审理案件,可以避免与当事人工作日的冲突问题,提高了当事人的出庭率,也使当事人不会因为参加庭审而在经济上蒙受任何损失,极大地降低了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成本,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体现了现代诉讼的人本主义精神。而且,法院在双休日开庭审理案件,体现了法院“热情服务”的敬业精神,有利于培养广大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好感,树立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从而相信法院,有助于提高司法权威。
目前,就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来看,大部分国家依旧在因循传统的僵化的诉讼制度,在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时间上继续坚持以往的呆板做法。但也有些国家则已经在该方面迈出了突破性的步伐,日本就是一个很明显的例子。本世纪初,日本对本国的司法制度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其中一个非常重要且很为人关注的内容就是解决当事人工作日与法院工作日之间的冲突问题。为此,日本不仅采取了双休日法庭这种形式,甚至还推出了“通宵法庭”的形式,使当事人即便是在深夜也可以到法院进行诉讼。这是日本民事诉讼制度完全转入以当事人为中心,以方便和服务于当事人作为本国司法理念的一个显然征兆。
当前,在“三个代表”已被确定为我党的指导思想并已被载入宪法而我国司法改革也已进行得如火如荼的情况下,借鉴日本在方便当事人诉讼方面的上述灵活做法,在更大范围内推广双休日法庭,无疑将是我国法院系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的一个重要平台。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双休日法庭这种做法有必要在我国法院系统加以广泛推广。
二、关于今后推广双休日法庭的一点建议
双休日法庭的推出具有良好的社会效应,这是无庸置疑的。然而,要在全国范围内深入推广双休日法庭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是因为,双休日法庭的施行是以在双休日进行法庭审理的法官牺牲其双休日为前提的,尽管我们提倡法官发扬爱岗敬业精神,为方便当事人诉讼而在双休日开庭,但我们却不能够忽略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即法官也是人,也是劳动者,他们也应当享有法定的休息日。为此,笔者以为,在推广双休日法庭方面,应当作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处理好法官的个人利益问题。作为裁判者,法官应当作到公正无私,严格执法。这是其职责与使命使然。然而,另一方面,法官也是劳动者,也应当享受劳动法上的足够的休息时间。我们提倡双休日法庭这种更为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且有利于降低其诉讼成本的举措,并不是希望法官牺牲其个人利益而都在双休日加班,而是希望法官在审理案件尤其是审理民事案件时应更多地从一个服务者立场出发,在无损于其个人政党权益的前提下如何谋求最大限度地方便和服务于当事人。为此,笔者认为,不妨将法院的法官中分离出一部分人来,专事双休日开庭审理工作,而其余的法官依旧按照正常的工作日开庭审理案件。而这些专事双休日庭审的法官在双休日审判之余,可以在法定的工作日选择一定的时间作为其休息日(当然,这需要由其所在法院审查批准)。这样一来,无疑可以较好地防止单纯为了方便当事人而对其个人利益所造成的牺牲。
其次,应当为双休日法庭所审理的案件制定一个大致的标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措施都需要一定的“规矩”来加以保障。双休日法庭作为法院所推出的一项服务当事人的新举措,显然也应当需要由一定的“规矩”来加以保障,而这一“规矩”就是法院所确定的可以适用于双休日法庭审理的案件的标准。这是因为,假如不限定案件的标准而任由当事人选择在双休日进行庭审,则由于法院固定工作日与当事人固定工作日之间固有冲突的存在,绝大多数当事人都会选择在双休日进行诉讼,而这无疑会加大法院工作的负担。所以,对双休日法庭所审理的案件标准加以适当限制是很有必要的。从浦东法院推行双休日法庭的实际做法来看,双休日法庭所审理的案件大都是一些适用简易程序的民商事案件。依据浦东法院的规定,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自然人,且均未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而其中一方系在职工作人员,已向法院提交工作证及身份证,并由所在单位出具盖章的书面证明,证实其已有工作安排,无法在法院确定的时间到庭,或者其确有其他困难,已提供相应证明,并经承办法官确认属实的,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承办法官提出要求在双休日审理的申请,由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决定是否准许。[②] 这是浦东法院在实践双休日法庭时所规定的一些具体标准。笔者以为,根据这些标准所选取的案件由于事实相对清楚,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与分歧也相对较小,其裁决可以相对迅速灵活地进行,将其集中在双休日审判不会给法院的工作带来太大困难。因此,由双休日法庭审理这类案件是比较合适的,在推广双休日法庭时不妨也为其他法院所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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