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个人的生命与三亿人的生命
何亚福 在和平时期,一个人活在世上,他(她)的生命权利是无需证明的,并不需要他(她)证明自己有活着的理由;反过来,如果要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就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必须经过复杂的法律程序由法院判处这个人死刑,才能剥夺他(她)的生命。剥夺一个人的生命,需要如此慎重;那么,剥夺三亿人的生命,是不是更应慎重得多呢? 中国人口学家王金营教授利用人口动力系统的人口发展方程,通过对不同方案1972~2000年间人口变动的模拟比较,得出如下的结论: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28年间,中国累计少出生人口在2.64亿~3.20亿之间。因此,“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我国少生了三亿人”这种说法是基本符合事实的。 “少生了三亿人”究竟是好事还是坏事?对于这一点,现在仍有争论,并没有公认一致的看法。认为这是好事的人说:“少生了三亿人,大大缓解了人口对资源和环境的压力。”认为这是坏事的人说:“少生了三亿人,加速了中国的老龄化进程,导致了性别比失衡,透支了未来的可发展潜力,造成了中国内需的严重萎缩,恶化了干群关系,损坏了中国的国际形象……”。我们知道,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既然对一个人是“疑罪从无”,那么,对三亿人是不是更应“疑罪从无”呢? 有人说:“计划生育计划掉的是还没有出生的婴儿,不是杀死活人。”然而,既然我们承认“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我国少生了三亿人”这种说法是符合事实的,那岂不是承认:假如没有计划生育,那三亿人是本应来到世间的。打个比方,现在民工欠薪问题比较严重,虽然民工还没有拿到欠薪,但这些钱本应属于这些民工的,只不过由于老板拖欠的缘故,民工没有拿到这笔钱而已。同样道理,这三亿人是本应出生的,只不过由于计划生育的缘故,这三亿人没有出生而已。否则,为何我们不说“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我国少生了10亿人或20亿人或30亿人”? 现在并没有确凿的科学证据来证明:在中国这块土地上,究竟可以养活多少人口?按照日本的人口密度,中国至少可以养活30亿人,而且是发达国家的生活水平。有人说:“日本经济发达,所以能养活较多的人口。”然而,早在1950年代,日本的人口密度就相当于中国现在人口密度的两倍多了,而中国现在的经济发展水平显然不亚于1950年代的日本。从世界各国的事实来看:一个国家的贫富,与这个国家的人口密度并没有多大的关系。既然如此,有什么理由要强行减少中国人口呢? 至今为止,计划生育的理由并不充分,关于人口与资源的关系、人口与经济的关系、人口与环境的关系,现在还在争论之中,仍属于“疑罪”。而计划生育已经剥夺了三亿个孩子的出生权,这好比是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就把嫌疑犯判处死刑。三亿个孩子的出生权,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就被剥夺了,怎能如此草菅人命? 我们知道,在正常情况下,人一生中创造的财富是大于他(她)消耗的财富,也就是说,人的价值是正数。正因为如此,所以人类社会才越来越进步。那么,我们是不是有理由认为:在资源允许的范围内,人口多一些对人类是好事呢?当然,也有少数人的价值是负数。这种人往往以己度人,因为他们自己的价值是负数,所以他们也认为别人的价值是负数,因此他们必然会呼吁大量减少人口,以提高他们自己的“资源占有率”。因此,什么样的价值观就有什么样的人口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