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合同的第三种分类是,有偿合同(contrats intéressés de part et d’autre),施惠合同(contrats de bienfaisance)及混合合同(contrats mixtes)。
有偿合同是指,为了每一方当事人的相互的利益和效用而签订的合同:比如,买卖,互易,租赁,年金,合伙及其他类似合同。
施惠合同是指,只为一方当事人的效用订立的合同:比如,使用借贷,消费借贷,寄存和委托。
如果向对方给付某物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要求价值低于他所给付之物的某物,那么这种合同就是混合合同:比如,附义务的赠与。
13.有偿合同进一步区分为实定合同(contrats commutatifs)和射幸合同(contrats aléatoires)。
实定合同是指,每一个缔约当事人付出和收获的通常是等价的;比如,买卖合同。卖方必须给付标的物并且接受等价的价款;卖方必须支付价款并且接受等价的标的物。
人们把它们分为四个种类:Do ut des,Facio ut facias, Facio ut des,Do ut facias。
射幸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自己没有付出任何东西,而获得对方的某个东西。获得对方的东西的原因不是赠与,而是作为他做造成的风险的价款;赌博是这种合同的nature。比如,打赌和保险合同。
14.第四种合同的分类是,主合同(contrats principaux)和从合同(contrats accessoires)。主合同是指,主要达成的并且也是为了它本身而达成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为了保证另外一个合同的履行而达成的合同;比如,保证合同和质押(nantissement)合同。
15.合同的第五中分类是,适用民法的特定规则或形式的合同以及由纯粹自然法调整的合同。
适用特定规则或形式的合同是,婚姻合同,赠与合同,汇票合同(contrat de letter de change),年金设立合同(contrat de constitution de rente)。根据我们的习俗,其他合同并不受制于民法规定的任何形式和任何武断的规则;只要不包含违反法律和善良风俗(bonnes mœurs)的内容,并且是在有缔约能力的人之间达成,那么这些合同就是有强制力的,并且可以引起诉讼。即使我们的法律规定,标的额超过10古金的合同应该以书面形式作成,也只是规定了在当事人对合同是否达成有争议时的证明方法:并非要把书面形式作为该协议的本质;该协议没有这种形式也是有效的,而且不否认达成协议的一方可以被强制履行。人们通常甚至可以将有争议的合同诉诸宣誓决讼;书面形式仅仅对于证明是必不可少的,而对于协议的本质并非必不可少。
第三款 合同当中可能遇到的各种瑕疵
16.合同当中可能遇到的各中瑕疵是,错误(erreur),暴力(violence),欺诈(dol),显失公平(lésion),在约束(engagement)当中缺乏原因(cause),缺乏关系(lien)。我们将分段讨论这些不同的缺陷。
关于缔约当事人的无能力或者合同的标的导致的瑕疵,我们将在下一款讨论。
§. I. 错误
17.错误是协议最大的瑕疵;因为协议是由各方当事人的合意达成的;而且,如果各方当事人对协议的标的有错误认识,就不存在合意;Non videntur qui errant consentere,l. 116, §.2, de R.juris; l. 57, de obligat. et act.
这就是为什么,如果某人想要将某物出卖给我,而我希望以接待或者赠与的名义接受该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极不存在买卖,也不存在借贷或者赠与。如果某人想要将某物出卖或者赠与给我,而我希望从他那里购买另一物,或者受赠另一物,那么既不存在买卖也不存在赠与。如果某人想要将某物以一定的价格出卖给我,而我希望以更低的价格购买该物,那么不存在买卖;因为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均不存在合意。Sive in ipsa empteione dissentiam, sive in pretio, sive in quo alio, emptio imperfecta est. Si ego me fundum emere putarem Cornalianum, tu mihi te vendere Sempreonianum putasti, quia in corpore dissensimus, emptio nulla est, l. 9, ff. de contr. empt.
18. 错误使得协议无效,不仅仅是错误发生在标的物本身的情况下如此,发生在缔约各方首要考虑的构成该标的物的本质的品质上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因此,如果在想要购买一对银烛台的情况下,我从你那里购买了一对你推荐的、我认为是银的的烛台,而它仅仅是镀银的同烛台;你甚至没有任何欺骗我的意图,你跟我犯有同样的错误,那么该协议将是无效的,因为错误破坏了我的同意;因为我想要购买的东西是一对银烛台,你给我推荐的是一堆铜烛台,我们不能说这就是我想要购买的东西。这就是Julien在l. 41, §.I, ff. d. t.当中对类似的种类所做的决定;而乌尔比安在l. 41, §.I, ff. d. t.当中说:Si aes pro auro veneat,non valet。
如果错误仅仅发生在标的物的次要品质上,那么情况就不一样了。比如,我在一个书商那里购买了一本书,我错误地相信它写的非常好,而实际上它只是一般:这种错误不会破坏我的同意,也不会因此破坏这个买卖合同;我希望购买的、并且是我看到的东西的确就是书商卖给我的这本书,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我对这本书的优良品质产生的错误仅仅在于促使我购买的动机之上,而这并不妨碍它就是我想要购买的这本书。我们马上就要看到,动机的错误不会破坏协议。各方当事人不对标的物产生错误,et in eam rem consenserint,这就足够。
19.对和我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误是否同样会破坏协议,并且会使得协议无效?我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要做一个区分。只要我对与我签约的人的考虑进入到我想要签订的合同当中,那么关于这个人的错误就会破坏我的统一,并且会使得协议无效。比如,如果我想要赠与或者借某物给Pierre,我把Paul当成了Pierre而给了他,那么这个赠与和借贷是无效的,因为我的同意有瑕疵;因为我不想把该物赠与或者借给Paul:我只是想把它赠与或者借给Pierre;我对Pierre的考虑进入了我想要签订的赠与或者借贷合同当中。
同样,如我想让Natoire作一幅画,但是我把Jacques当成了Natoire,而跟他签订合同让他作画,那么这个合同是无效的,我的同意有瑕疵;因为我并不想让Jacques作画,而是想让Natoire作画:对Natoire及其名望的考虑进入了我想要签订的合同。
然而,要注意,如果Jacques并不知道我把他当成Natoire,在协议签订后作了这幅画,那么我有义务接受这幅画并且根据专家的鉴定支付价款。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是这个协议约束了我,这个协议是无效的,不能引起任何债务:在这种情况下,我承担义务的原因是公平原则,是公平原则是的我有义务去补偿由于我的疏忽造成的损失;这种义务引起的一种诉讼叫做actio in factum。
我么已经看到,对人的错误会使得协议无效,只要对人的考虑进入到该协议。
相反,如果对人的考虑并不进入合同,而且即使不是我认为的那个人,我也同样愿意跟他签订合同,那么这个合同应该是有效的。比如,我想某个书商购买一本散页的(en blanc)书,他承诺在装订好之后将该书交付给我)。尽管这个书商认为我是跟我长得比较象的Pierre;他把书卖给我的时候称我为Pierre,我没有指出他的错误,那么他对于人的这个错误不会使得这个协议无效,并且如果在该交易达成之后该书的价格上涨,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以约定的价格向我交付该书:因为,尽管他认为他把书卖给Pierre,但他并不在乎他将该书卖给谁。他并不是绝对地要将该书卖给Pierre,而只是想把该书卖给愿意支付他所要求的价格的人,任何人都可以;因此,可以说我就是这个人,他有义务将该书交付给我。这事Barbeyrac的观点,参见Pufendorf,l. 3, ch. 6, n. 7, not.2.
20.动机的错误是否可以使协议无效?Puffendorf,l. 3, ch. 6, n. 7,认为,如果我把促使我签订合同的错误动机告诉了跟我签合同的人,那么它可以使协议无效;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他的观点,各方当事人应该可以被视为希望把这个动机的真实性作为他们的协议的一种条件。他举了一个例子,由于我获得了关于我的马已经死了的错误消息,我要买马,同时我在交谈中把我获得的这个错误的信息告诉了卖方。他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知道这个消息的错误性,我就可以拒绝信守这个交易,只要双方都还没有履行。如果卖方因为这个交易的不履行而遭受损害,那么由我进行赔偿。
Barbeyrac非常清楚地指出了这个推理的前后矛盾:因为,如果我们以我获的地这个消息的真实性为我们的协议的条件,而这个消息是不真实的,那么这个协议是绝对无效的,defectu conditionis;因此卖方不能因为该协议之不履行而要求任何损害或者利益。随后,Barbeyrac非常坚定地认为,动机错误不能对协议造成任何影响。实际上,就像在遗嘱当中一样,立遗嘱人所表达的错误动机不回影响该遗嘱,不会阻止其效力(Instit. tit. de legat.§.32; l.72, §.6, ff. de cond. et dem.),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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