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永结无情游,相期邈云汉_法学方法论研究之争的断想

 

 

这两天在网络上读到多篇评论当下法学界法学方法论研究的文章,也不由得想发表一点浅见。当然,提倡法学方法论决不是“方法论主义”,就如同持有一定的科学观不同于科学主义一样,后者本质上是一种唯理论;反对法学方法论研究也不能简单斥为“方法论虚无主义”,后者根源于对确定性的恐惧;总之,依靠占据道德判断的制高点来进行论证的文章本身就是毫无逻辑与方法的力量的。

 

然而,我始终觉得,批评法学方法论研究的文章并没有真正平心静气的阅读批评的对象,误会与想象要远远多于真实了解之后的评价;就论证本身而言,至少有这样几个可以讨论的地方:

 

第一、概念上的简单化约。但凡是研究或提倡研究法学方法论的人都被简单归为“方法论主义”,这是一种英国元伦理学家摩尔所批评的“自然主义的谬误”,是一种典型的概念上的化约。但是,究竟什么是“方法论主义”?论者所批评的对象究竟是否都分享这一思维立场?则看不到理性的说明与论证,显然,在这里,臆测要多于实证的依据。如果说“方法论主义”就是指只重视方法本身,以为有了法学方法就可以一劳永逸的解决中国问题,那自然是一种幼稚病,一种新的“乡愁”,但就我的阅读与了解,研究法学方法论的人还不至于如此浅薄。批评者在概念厘定上更多是自己设立批评的对象与批评的逻辑。

 

第二、论证上的张冠李戴。亚里士多德在《工具篇》里为我们确立了一条很好的论证规则:参加讨论的人必须遵循:论证开始时我们赋予一个词某种含义,必须保持它的这种含义,直到论证结束。批评者质疑法学方法论研究的有效性,但究竟什么是“法学方法论”呢?由于一开始我们就没有给“法学”与“法学方法”限定一个明确的讨论范围,因此很多时候的讨论并没有形成真正的交锋,更重要的是,提倡研究法学方法论的学者们的观点反而由于这种遮蔽而得不到真正深入与认真的反思。批评一个人的观点,前提是真正明了他的学术传统与脉络、概念的精准含义与范围,然而才是对其问学背后之“信念”与社会图景的预设进行追问与批评。

 

然而,在我看来,这样两个问题的出现其实又是必然。概念装置的使用其实受支配于使用者的欲求,也许情感主义的伦理学立场是有道理的,人们意见的分歧不仅仅是信念的分歧(disagreement of belief),更容易被忽略的还有一种态度的分歧(disagreement in attitude),前者是求真的分歧,涉及到描述与解释;后者是求对的分歧,涉及到人内心的情感、背景道德与不可通约的生活世界。我已经隐约感觉到,提倡/否弃法学方法论研究,更多涉及的是后者,是我们对于心目中法学作为一种人文类型,应该(而不是“是怎样”)怎样解决中国现代性的种种焦虑的问题发生的争论,法学的叙事究竟是一套观察者对“实践的逻辑”的记录还是参与者对实践的型塑与引领之间的争论,也因此不是纯粹学术的与知识的,而是一种思想与想象的,乃至欲望的表达。

最近访客(2名)

· 我本无用· 法助红颜

 法助红颜 评论:

方法论研究当然是必要的,“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嘛。昨天认真研读不器君关于行政法学研究立场的那篇文章,对我很有启发。行政法学研究中的问题与不足,在其他法学研究领域也有一定的反映,程度不同而已。

 法助红颜 评论:

不器君,请教一个问题:法律教义学与实证分析法学是何关系。两年不看法理的东西,对这些新名词都不甚了了。

 [未注册用户] 不器 评论:

法劫红颜君不用客气.对于这两个概念,解释起来都还是比较费力的,因为牵扯到很大的一些知识背景.法律教义学的法哲学基础可以说就是一种法律实证主义,比如佩策尼克就会谈到这个问题.它关注和研究的是实在法秩序,不去追问这个秩序的正当性,而是对它进行解释和体系化这两个基本工作,而这些都属于实证主义的方法,当然,我觉得他们最大的区别还是在于法律教义学不是直接对"法是什么"这样一种存有论的问题进行回答,而法律实证主义则提出一套关于"法是什么"的存有论(本体论);法教义学直接回答法律实践的问题,并在实践中发展与提出命题,而法律实证主义的主要关怀仍然是哲学的.当然,这个平台上有好几位法律实证主义研究的高人,可以跟他们交流,肯定收获很大.多交流!

· 2008-03-15    
法助红颜 回应:
    谢谢不器君的解释。不知这个平台上法律实证主义研究的高人是哪几位?
    我到这里时间不长,还不太了解情况。

 Besatzer 评论:

看来大家都没搞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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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1]  对待规范性命题的伦理学认识论立场 [1213]
[2]  行政诉讼中的一般条款具体化与行政裁量权控制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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