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在网络上读到多篇评论当下法学界法学方法论研究的文章,也不由得想发表一点浅见。当然,提倡法学方法论决不是“方法论主义”,就如同持有一定的科学观不同于科学主义一样,后者本质上是一种唯理论;反对法学方法论研究也不能简单斥为“方法论虚无主义”,后者根源于对确定性的恐惧;总之,依靠占据道德判断的制高点来进行论证的文章本身就是毫无逻辑与方法的力量的。 然而,我始终觉得,批评法学方法论研究的文章并没有真正平心静气的阅读批评的对象,误会与想象要远远多于真实了解之后的评价;就论证本身而言,至少有这样几个可以讨论的地方: 第一、概念上的简单化约。但凡是研究或提倡研究法学方法论的人都被简单归为“方法论主义”,这是一种英国元伦理学家摩尔所批评的“自然主义的谬误”,是一种典型的概念上的化约。但是,究竟什么是“方法论主义”?论者所批评的对象究竟是否都分享这一思维立场?则看不到理性的说明与论证,显然,在这里,臆测要多于实证的依据。如果说“方法论主义”就是指只重视方法本身,以为有了法学方法就可以一劳永逸的解决中国问题,那自然是一种幼稚病,一种新的“乡愁”,但就我的阅读与了解,研究法学方法论的人还不至于如此浅薄。批评者在概念厘定上更多是自己设立批评的对象与批评的逻辑。 第二、论证上的张冠李戴。亚里士多德在《工具篇》里为我们确立了一条很好的论证规则:参加讨论的人必须遵循:论证开始时我们赋予一个词某种含义,必须保持它的这种含义,直到论证结束。批评者质疑法学方法论研究的有效性,但究竟什么是“法学方法论”呢?由于一开始我们就没有给“法学”与“法学方法”限定一个明确的讨论范围,因此很多时候的讨论并没有形成真正的交锋,更重要的是,提倡研究法学方法论的学者们的观点反而由于这种遮蔽而得不到真正深入与认真的反思。批评一个人的观点,前提是真正明了他的学术传统与脉络、概念的精准含义与范围,然而才是对其问学背后之“信念”与社会图景的预设进行追问与批评。 然而,在我看来,这样两个问题的出现其实又是必然。概念装置的使用其实受支配于使用者的欲求,也许情感主义的伦理学立场是有道理的,人们意见的分歧不仅仅是信念的分歧(disagreement of belief),更容易被忽略的还有一种态度的分歧(disagreement in attitude),前者是求真的分歧,涉及到描述与解释;后者是求对的分歧,涉及到人内心的情感、背景道德与不可通约的生活世界。我已经隐约感觉到,提倡/否弃法学方法论研究,更多涉及的是后者,是我们对于心目中法学作为一种人文类型,应该(而不是“是怎样”)怎样解决中国现代性的种种焦虑的问题发生的争论,法学的叙事究竟是一套观察者对“实践的逻辑”的记录还是参与者对实践的型塑与引领之间的争论,也因此不是纯粹学术的与知识的,而是一种思想与想象的,乃至欲望的表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