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beyrac非常清楚地指出了这个推理的前后矛盾:因为,如果我们以我获的地这个消息的真实性为我们的协议的条件,而这个消息是不真实的,那么这个协议是绝对无效的,defectu conditionis;因此卖方不能因为该协议之不履行而要求任何损害或者利益。随后,Barbeyrac非常坚定地认为,动机错误不能对协议造成任何影响。实际上,就像在遗嘱当中一样,立遗嘱人所表达的错误动机不回影响该遗嘱,不会阻止其效力(Instit. tit. de legat.§.32; l.72, §.6, ff. de cond. et dem.),因为下述事实之真实性不会因此减少:立遗嘱人想要立遗嘱,并且我们不能从他对促使他立遗嘱的动机所说的话当中推断出他想要将该动机之真实性作为一个条件,如果没有其他事实可以证明的话;同样,根据更有力的理由我们应该认为,对于这个协议,促使一个缔约人签订协议的动机的错误不会影响该协议而且也不会妨碍其有效性;因为,很少有机会去推定当事人希望将该动机之真实性作为协议的一个条件;这些条件应该被理解为prout sonant,而且这些只能由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添加的条件应该比在遗嘱当中更难添加。 §. II. 自由的缺乏
21.构成协议的同意必须是自由的。 如果某一个缔约人的同意是被暴力所强迫的,那么这个协议就是有瑕疵的。然而,因为同意,即使是被暴力所迫,也是一个同意,voluntas coacta,est voluntas(Gloss. Ad 1. 21,§.5,ff. quod met.caus.),所以我们不能说,就像在有错误的情况下一样,完全不存在合同。这时候存在合同,但是是有瑕疵的;被胁迫的人、其继承人或者受让人可以撤销该同意并宣告其无效,他们可以通过撤销函(lettres de rescision)获得这样的效果。 如果在暴力停止之后,他以明示的方式认可了这个合同,或者通过让解除期限(自暴力停止时起10年)届满的默示方式认可这个合同,那么合同的这个瑕疵就被消除了。 22.如果暴力是跟我签定合同的人做出的,或者他参与了暴力,那么无论是根据民法(为撤销该协议赋予一种诉讼)还是根据自然法,协议都不是有效的。因为如果人们认为,我对该合同的同意(尽管被暴力所迫)引起了我对你的一个义务,那么你在行使暴力是对我造成的不公正使得你有义务补偿我因此遭受的损失;而这项补偿在于免除你强迫我承担的义务;因此,我的义务(假设我有的话),根据自然法不可能是有效的;这就是Grotius给出的理由,de Jure bell. Lib.2,cap.II,n.7. 23. 如果为了强迫我签订合同而对我行使的暴力是第三人作出的,跟我签定合同的人没有参与,那么民法不会阻止让我获得救济,它会撤销因暴力而承担的所有义务。这个结论来自l. 9,§.1,ff. Quod met. Praetor generaliter*,et in REM loquitur。然而,Grotius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仅仅是民法允许我撤销我的义务,我的义务根据自然法是有效的:他说,仅仅是市民法认为我的同意是不完整的,原因是暴力扰乱了我的精神;然而,根据这个作者的观点,根据纯粹的自然法,我的同意即使是在暴力的扰乱之下做出的,也不妨碍其为一个真正的同意,足以成立一项债务,未成年人的同意也一样,尽管他还没有获得在更大的年龄才获得的完全的理解力成熟程度。 相反,Pufendorf和Barbeyrac认为,在我被暴力强迫签订合同的时候,根据纯粹的自然法,这个合同也不能约束我,即使跟我签定合同的人没有参与暴力。 这是Barbeyrac提供的理由。他说,这是正确的,一项同意,即使是被暴力胁迫做出的,也是一项同意:coacta voluntas,voluntas est;如果我们同意(即使是被迫的)去做自然法禁止的事情,或者不去做自然法要求的事情,这就足以让我们应受谴责:因此,如果一个基督徒崇拜偶像,那么他就是有罪的,尽管他由于对死亡和酷刑的恐惧而被迫这么做。然而,尽管被暴力胁迫做出的同意是一个真正的同意,但它不足以有效地让我们承担我们向某人允诺的给予(donner)或者做某事的义务。因为自然法把所有它允许的事情交给我们的自由的、自发的选择。自由通过自由的、自发的同意,我们才有义务向他人承担给予自然法允许我们向他给予或者不向他给予的东西,做自然法允许我们为他做或者不为他做的事情。 尽管跟我签定协议的人没有参与暴力,协议也是同样有瑕疵的。因为,尽管他没有参与,我的同意同样是不完整的,法律正是考虑到我的同意的不完整性,才让我免除因此产生的债务:Neque enim lex adhibenti vim irascitur, sed passo succurrit;et iniquum illi videtur id ratum esse,quod aliquis, non quia voluit, pactus est,sed quia coactus est:nihil autem refert per quem illi necesse fuit,iniquum enim,quod rescinditur,facit persona ejus qui passus est,non persona facientis. Senec. Controver. IV,26. 24. Pufendorf把一种情况作为例外。在这种情况当中,别人对我行使的暴力引发的恐惧感迫使我去承担的义务是有效的:由于某人响应我的求助并且解除了别人向我施加的暴力,我允诺给他某物。比如,我在遭到强盗攻击时,我看到某人,我想他允诺,如果他来把我从强盗的手中救出,我就给他一笔金额。这个债务,尽管是在对死亡的恐惧感之下作出的,仍然是有效的。这也是l.9,§.I,ff.Quod met. causa.的意见。Eleganter Pomponius说:Si quo magis te de vi hostium vel latronum teurer, 阿liquid a te acepero,vel te obligevero,non debere me hoc edicto teneri…ego enim operoe potius meoe mercedem accenisse videor. 然而,如果我允诺了过高的数额,那么我可以把我的这个债务降低到人们认为向我提供的这个服务的合理报酬。 25.根据罗马法的原则,能使得合同因自由瑕疵而无效的暴力,必须能够让勇敢的人产生影响:metus non vani hominis,sed qui in homine constanttissimo cadat;l. 6,ff. dicto titulo. 声称自己被胁迫签订合同的人,必须出于对巨大损害的恐惧,metu majoris mali,l. 5,ff. dict.tit.,这种损害或者是载于他自己的人身,或者是在于他的孩子或者其他近亲属:nam nihil interest in se quis veritus sit,an in liberis suis,l.8,ff.3,d.tit。对方必须威胁他,如果他不做对方所提议的事情,他就马上会遭受到这样的损害:metum praesentem,non suspicionem inferendi ejus,l.9,ff.dicto titulo. 当某人为了让我向他承担某个约束而使用的威胁仅仅是模糊的并且是将来的(我对这个威胁的恐惧是徒劳的);尽管根据罗马法的原则,该合同不会被认为因同意当中存在自由瑕疵而无效,也不必然由此认定,这样的手段肯定不会被处罚,并且该合同肯定是继续有效的。l.7,ff.dicto titul说:Si quis meticulosus rem nullam frustra timuerit,PER HOC EDICTUM non restituitur;然而,它没有说绝对non restituitur: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该合同没有因为同意的瑕疵而无效,那么它也会因为统治所有合同的善意的缺乏而无效。 跟我签定合同的人所使用的这种手段是一种不公正,这种不公正使得他有义务赔偿我因此遭受的损失;而对我所遭受的损害的赔偿在于对该合同的撤销。Grotius,dict.loco。 如果是第三人的行为是我产生恐惧,而跟我签定合同的人没有参与,那么该合同是有效的;我只能对恐吓我的人提起actio de dolo。 所有这些罗马法的原则都是非常公正的,并且是从自然法得来的,除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