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 调查与思考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要求:“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为了准确、全面地贯彻落实这一要求,我们对我市两级检察机关近年来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工作情况进行专门调查,以企总结经验教训,采取解决问题的措施,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当前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情况 通过调查发现,2005年以来,我市两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效果总体来讲是比较好的,表现在: 一是基本做到了当宽则宽,正确行使审查起诉权。起诉权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要行使好起诉裁量权。延安市两级公诉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坚决起诉,使一大批严重刑事犯罪受到了严惩。同时,对那些轻微犯罪案件,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及和谐稳定的宗旨,我们依法行使不起诉决定权,2005年以来,对移送起诉的案件共不起诉107人,对一些确需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也依法建议法院适用缓刑。一是对未成年人犯罪依法适用不起诉。我们根据案件及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对那些不起诉更有利于教育挽救,促其悔过自新的,依法适用不起诉。如安塞县检察院审查的张某等二人抢劫案,二张系初中在校学生,上网时见另一学生带有不少现金,即对其威胁实施抢劫,因他人制止未遂,县检察院根据本案危害后果不大,二犯罪嫌疑人均系未成年在校学生的具体情况,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经公开审查不起诉,并落实了帮教措施,让他们继续完成学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二是对那些情节轻微且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的案件依法适用不起诉。主要是对那些因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案件、过失犯罪案件,从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出发,只要当事人双方达成谅解,一般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如吴起县检察院审查的魏某故意伤害案,魏某因房屋采光问题与邻居薛某发生纠纷,在撕拉中致薛轻伤,后双方民事部分调解,薛对魏某也表示谅解,县检察院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宗旨,依法对魏不起诉,社会效果良好。三是对犯罪情节虽然较轻但应当起诉的案件建议法院适用缓刑。如富县院审查的李某等四人抢劫一案,四人均系在校未成年在校学生,多次对其他学生殴打抢劫,累计数额千余元,在学校周边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应当起诉,但本着教育挽救的宗旨,经检察机关建议,法院依法对各被告人都判处缓刑,使他们重归校园,效果很好。又如2007年由延安市院起诉的付某、张某故意杀人一案,二被告人系小学六年级学生,年龄刚满14周岁,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了案件的发生。检察机关起诉后,建议法院依法从宽处理。法院在民事部分调解处理后,依法判处付某有期徒刑8年,张某免于刑事处罚。 二是该严则严,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因此,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对审判机关作出的错误判决依法提出抗诉,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不仅要对那些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的予以纠正,而且要对那些无罪判有罪、轻罪重判以及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判决依法抗诉。2005年以来,我市两级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共追诉85人。对审判机关作出的错误判决依法提出抗诉49人,有9人已被改判,11人被发回重审,其中5人是无罪改有罪的判决。如原延安教育学院院长(正处级)贺某贪污案,一审判无罪后,市区两级院的主诉检察官共同出庭支持抗诉,中级法院依法改判有罪。又如宝塔区检察院起诉的张某、周某贪污案,诉讼历时4年,一审法院3次判无罪,两级检察机关坚决抗诉,中级法院最后依法改判有罪。再如子长县院起诉的王某等三人非法拘禁一案,一审法院宣告无罪后,经过县、市、省三级检察机关历时4年之久的坚决抗诉, 三是繁简分流,注重效率公正。为了优化人力资源,真正能够体现区别对待的原则,延安市两级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注意根据不同的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对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简化办案流程,快速审查办理。一方面可以是这些案件快速运转,能简则简,起诉法院的尽量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 2006年,全市对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80件,其中229件是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的。同时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被告人认罪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89件,提高了诉讼效率。另一方面,可以使办案人员有更多的精力和充足的时间,办理那些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提高了办案质量, 实现了公正与效率的双赢。 二、当前检察机关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调查发现,我市两级检察机关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缺乏具体的配套办法。尽管高检院出台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若干意见》,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相关的配套办法不到位,就难免出现认识上和执行上的偏差。二是缺乏宣传力度,执法环境欠佳。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认知和努力。当前,由于影响和制约司法公正的因素大量存在,执法者面临的困难往往不是案件本身,而是案件之外的因素。这些都可能影响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正确实施。三是缺乏执行中的协调与配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需要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的协调,也需要与侦查、审判机关的配合。就目前而言,我市乃至全国尚无公检法联合出台的有关统一的操作规范,造成实践中出现相互脱节的现象。四是刑事和解不当有导致人们对法律怀疑和误解的可能。在刑事和解中,经济补偿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客观上就可能出现有钱有人就可能轻判,否则很难从轻。根据调查发现,这个问题在近两年的死刑案件适用中已经明显体现出来。也难怪在群众中流传“以钱买法、以钱买命”的说法。五是执法平衡的尺度难以把握。如对于相对不起诉来讲,比例过高可能影响公诉部门的年终考核,控制比例,又可能导致执法的不平衡,也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又如,对法院量刑的问题,同一法院对案件处理不平衡,盗窃1200元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盗窃7500元判处拘役5个月,从个案来看似乎并无不当,但两案一比较,就显得不够公平;不同的法院执法也不平衡,黄龙县2005年没有缓刑案件,2006年有3人被判处缓刑,洛川县2005年有4人被判处缓刑,2006年没有缓刑案件,比例很低;而黄陵、子长2005年分别有56人、68人适用缓刑,2006年分别有50人、75人适用缓刑,比例过高。执法的不平衡显而易见。六是对已经触犯刑法却从宽处理的人员缺乏必要的社会矫正措施。从宽处理是不是一定能够保证这些人不再犯罪,恐怕谁也不敢说。但是,如果我们缺乏必要的社会矫正措施,一部分人就可能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因此,搞好社会矫正是我们司法人员面临的一道难题。 三、对策建议 一是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正确理解和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精神实质。我国的79刑法就贯穿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正是刑事司法对当前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回应。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和实质就是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做到打击少数,挽救教育大多数。我们只有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才能保证宽严相济政策的正确实施。二是要加大宣传力度。要向党委、人大进行专题汇报,要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和意义,要从个案的公开审查入手,让社会各界了解和认同和谐司法的精神实质,使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深入人心,营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三是严格司法,正确适用刑事和解。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应当明确规范,实践中应当加强监督制约,避免刑事和解的随意性,要坚决杜绝利用刑事和解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使刑事和解在科学规范的轨道上运行。四是建议建立在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层面的公、检、法联席会议制度,尽快出台相关的配套办法,以解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遇到的问题,加强三机关的协调配合。目前我市公检法司在市政法委员会的主持下,已经对由我院起草的《关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讨论并达成共识,有望近期出台。而且,我市已经形成公、检、法联席会议机制,公、检、法协调配合得到进一步加强。五是建议加强对已经触犯刑法从宽处理人员的社会矫正。从宽处理不一定就能保证这些人不再犯罪,对其进行科学的社会矫正很有必要,当然,这需要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我院起草的《延安市未成年人犯罪社会矫正实施办法》经过市政法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已经正式向全市印发执行,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