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与动乱后的和解与宽恕 选自《法流失论——法运行的经济学观察》 龙城飞将 和平是宁静的,但时常为战争和动乱所打破。从人类有记载的历史开始,战争与暴力冲突就从未中断过。 一般情况下,法只适用于宁静的和平时期,在战争与动乱时期,法的运行遭到的裂变。法所保护的利益遭到侵害,法所规定的秩序遭到破坏。此时,法是苍白无力的,没有能力保护它应该保护的利益,没有能力整顿混乱不堪的状况,恢复往日的正常秩序。 一、战争与动乱后对罪犯的审判 战争与动乱结束后,又回到和平时代。此时,对战争与动乱时代违法犯罪的人们怎么处理,成了和平时期政府与人民的难题。二战后出现的和平学[1],既是对二战带给人类灾难的反思,也是对人类未来命运的关怀。 二战期间,德国占领区内,大部分人没有“绝对”地选择勇气、挑衅与抵抗,也没有变成“绝对”卑贱的通敌者。他们出于人性最原始之本能,关心如何生存下去,表现出“半通敌、默认、屈服、中立、低调零碎的抵抗”等各种立场。许多国家还有愿意与德国合作的组织和团体,如挪威的国家统一党、荷兰的国家社会主义党、比利时的“雷克斯运动”组织。除了个人贪婪、虚荣或欲望动机的机会主义者,也有相当部分政治合作者,确信其是为了自己所处的、急需激进变革的社会。此外,有与德国人并肩作战的军事通敌者,有协助德国人执行清除共产主义分子、犹太人计划并确信藉此可以保护同胞公众利益或特殊团体利益的所谓“有条件通敌者”,有接管犹太人生意、榨取苦难民众钱财、为赚钱而宁愿为德国人制造军需品的投机商,有前往德国工作、为希特勒战争机器服务的成千上万工人,有白天为占领者工作、晚上帮助游击队的平民,有与德国人发生性关系的妇女。 所有这些人,都直接或间接地接力着侵略者或占领区傀儡政权的国家暴力。这些通敌或半通敌的人们在一定意义上都是“犯罪者”。但他们中的许多人有可能只是“办事员”,执行上级机关或侵略者发出的行动指令。甚至发出行动指令的上层官僚或侵略军首领,也是执行其有义务执行的相关法律或政策的“办事员”。他们更有可能是不亲历加害现场、不亲施加害之手的普通人,却是在整架战争机器、种族屠杀机器和暴力机器中的一个零件或部件。他们是与受害者距离遥远的“陌生人”,但他们很难将自己与暴力罪行完全分清,成为纯粹的“局外人”。 以国家名义实施的暴力和犯罪,与常规的个人暴力犯罪不同的是,很少有具体的、真正意义上的“犯罪者”。此类直接或间接的国家暴力犯罪,不仅于国际战争侵略者占领区内大量存在,更是普遍散布于各种形式的国内极权治理甚或内战的时代。1940年代西班牙佛朗哥执政早期清除政治异己的恐怖统治,1960、70年代拉丁美洲巴西、乌拉圭、阿根廷、智利等国的军人专制统治,二战结束直到1989年之前欧洲东部和中部前社会主义国家以秘密警察和安全机构无孔不入为特征的专制,1990年以前南非白人对黑人实施的全面统治的种族隔离制度,1970到80年代危地马拉内战涉及集体大屠杀,1990年代早期前南斯拉夫地区的战火纷飞和种族清洗,1994年卢旺达的大规模种族屠杀和灭绝。在所有这些充满着血腥杀戮、残酷迫害事例的年代里,令受害者、牺牲者以及幸存者感觉心悸恐怖的,就是那种无所不在的暴力网络,以及撒网者的不计其数和隐踪匿形。 9·11事件后,美国和其它国家都加强了反恐军事准备。美俄两国虽达成了协议,但两国核武库的缩减并没有取得如最初所料的进展,美国导弹防御系统及它的新军事战略将导致重新发生核军备竞赛以及全球性核武器扩散的严重后果。在中东,以色列和阿拉伯国家之间不可调和的全面冲突已经持续了半个世纪;在北爱尔兰,新教徒和天主教徒之间的准宗教冲突也不能达成持久的解决方案;前南斯拉夫国家遭受了自称代表正义的北约军队的轰炸;美英两国以反恐为借口,武装入侵伊拉克;印尼和前苏联不断爆发种族冲突和战争。此外,南亚、非洲、拉美,除贫穷和欠发达外,由种族和宗教分歧所导致的暴力冲突长期阻碍着稳定和平的社会秩序的建立。 绝对贫困、饥饿、疾病、社会动乱、犯罪和侵犯人权,以及与之相伴的战乱仍频,许多国际问题专家认为在发展中国家发生的这一切,是产生恐怖主义的社会背景。国际学术界加强了剖析战争、动乱以及恐怖主义产生根源以及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世界基本问题的研究。 毫无疑问,战争与动乱给人类社会带来的灾难是十分沉重的,造成的破坏是十分严重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战争和动乱中犯罪的人,从战犯到普通士兵,予以严厉的惩罚。汉娜.阿伦特在给朋友卡尔.雅斯贝尔斯的信中写道:纳粹的罪行已经超出了法律的范围,他们犯下的罪孽,最严厉的条款运用到他们身上都显得不够[2]。 和平时期,各国政府对于少数不法分子,一定要依据刑事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少数罪大恶极分子,应处以重刑乃至极刑。这种现代社会的审判,是人们从古老的复仇习俗演化而来的,不可避免地仍带有复仇的痕迹。 战争或动乱过后,如果对犯罪人群的处置仍沿用和平时期的法律进行审判,会产生许多问题。人们认识到,以战争和恐怖主义来延续复仇行为的时代错误,实际上是对人类历史进程的野蛮挑战。复仇只能激化矛盾,引起国土毁坏、经济崩溃、政治无能、环境恶化,所有这一切都在导致数不尽的死亡、饥饿和流亡。在这种情况下,战争与动乱之后的和解与宽恕就显得很重要了。 二、审判,而不是复仇 1945年11月始,国际军事法庭在德国纽伦堡市法院大厦进行了长达一年的审判。这次审判不仅对20多名德国主要战犯作出了严厉裁决,所公布的罪行也使纳粹失去了群众基础,沉重打击了法西斯的嚣张气焰。这就是著名的纽伦堡审判[3]。 (一)复仇与法律审判 1945年5月8日,纳粹德国元帅凯特尔代表德国与盟军签订了投降书,第二次世界大战欧洲战事结束。接下来全世界都在思考着这样的问题:如何惩治战败后的德国?如何根绝法西斯主义和世界大战发生的根源? 战争结束前,美国财政部长摩根索曾经秘密拟定一个惩治德国的计划:拆除德国所有工业设施,把它彻底变成一个农业社会,把德国战俘作为强制劳动力使用,重建遭受战火蹂躏的欧洲。 如果这一计划真的付诸实施,那么,刚刚结束战火蹂躏的世界,必将陷入新一轮“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循环中。苏联军方还主张,对纳粹余孽不用什么审判,凡穿过纳粹服装的都直接枪决。这种看法在当时的盟国内部形成一股强大的舆论势力,甚至连美国总统罗斯福也有这种倾向。 闻听此议,罗斯福总统的密友、总统文件撰稿人塞缪尔·罗森曼极力主张:战争期间德国人不经审判,滥杀无辜是犯罪,如果盟军这样做也是犯罪! 1945年2月,战时盟国三巨头罗斯福、丘吉尔和斯大林在苏联避暑胜地雅尔塔召开会议,商谈战后世界的处置问题。三国首脑公开声明:赞成对纳粹战犯付诸法律惩罚! (二)纽伦堡审判提出法律与公正的界线 赫尔曼·戈林是德意志帝国的元帅、空军司令,纳粹党内二号人物,希特勒自杀后,他成为接受审判的最大战犯,法官判他阴谋策划威胁世界和平罪;计划、发动和实施侵略战争罪;违反战争法规罪;反人类罪。 纽伦堡审判把纳粹的罪行一一公布,对整个德国民族是一次猛烈的撞击,对纳粹暴行的揭露和对罪责问题的讨论,使德国整个民族认识到,个人不能脱离于自己民族的命运,他们既然未能阻止暴行的发生,就必须为此而承担后果。他们终于看清了纳粹的本质,也明白了自己的过失,纳粹精神从此失去了群众根基。 纽伦堡审判提出了法律与公正的界线。在整个纽伦堡审判的过程中,没有一名被告否认过大屠杀的事实。他们只是强调,他们个人在战争中“缺乏经验和责任感”,“无知”。 二次大战结束后的德国没有为纳粹翻案、正名的企图,只有正义力量获胜的欢呼和赞美。如果纳粹头目被立即枪决,如果这些罪行在纽伦堡审判中没有被揭露得如此深刻,民主政治的花朵在战后德国也不会如此灿烂的开放。 三、集体忘却 集体忘却也是一种历史选择。南非一度是现代社会最顽固的种族隔离堡垒、人性的地狱、暴力的渊薮,今天展现给世界的,是令人惊奇的和平、现代和民主的新貌。在短短十多年年间,新南非告别了血腥的历史,其手段不是复仇和清洗,也不是用一段新的血腥历史予以掩埋,而是宽恕与和解。 宽恕与和解的思想,在南非的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图图大主教的著作《没有宽恕就没有未来》中有详尽的阐述。南非在种族隔离结束后成立了“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图图任首任主席。委员会遍行南非各地,让受害者当众讲出曾遭受的痛苦与屈辱,亦让当年的官员、警察、打手和告密者供出所犯罪错,以此求得人民的宽恕。没有刑罚,也几乎没有审判。在集体回忆之后,人民选择了集体忘却,然后共同面对未来。 英国“和平学”学者安德鲁·瑞格比在其著作《暴力之后的正义与和解》中写道,“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模式,并非南非独有,军政府垮台后的巴西、智利和乌拉圭,红色高棉崩溃后的柬埔寨,甚至发生过惨绝人寰大屠杀的卢旺达,都已经或正在以这种形式重整社会,告别历史。1989年之后的东欧诸国,也基本是在和解的气氛中完成了过渡的。 四、宽恕正义:暴力之后选择 在中国和其他一些国家,“杀人偿命”的古训依然以现代刑法作为载体传承下来。但是,这种同态复仇式的惩罚原则在当今时代,因尊重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被某些国家以废除死刑的方式禁止了。 这些“杀人不偿命”的反传统思维,以非死刑的制裁方式表达对罪行的不姑息,在“不杀”的意义上向罪犯本人和社会宣告对生命的尊重,克制浸染着铁与血意象的、在传统中根深蒂固的仇杀文化。这是一种特殊的生命观和惩罚观。 在这种国家性暴力下的幸存者以及惨死或失踪人员的家属,在身体和心灵方面遭受到极大的创伤。在他们心中,惟有像对待普通暴力罪行那样惩罚施暴者,才能轻抚永远留下的伤口以减轻心灵的痛苦,才能伸张正义、让人们重新生活在正义的秩序之中。 可是,在以上列举的暴行历史之后,多数国家选择或最终选择了一种和解的立场,即便其中的一些国家在开始时候曾经选择报复、惩罚和清洗。尽管和解的方式存有不同,但皆表现出:以面向、展望未来和平生活的姿态,去对待过去的结构性暴行。 之所以选择和解,原因是复杂的,根本的原因是对利弊的权衡,对总体利益的计算,正义与非正义的比较。也许是因为单纯报复、惩罚会遭遇以下问题的挑战: 1.“办事员”问题。即直接施用暴力的人,他们往往是暴行决策链条上的末端,不执行即将付出自我或家庭利益的代价。在报复惩罚的过程中,他们首当其冲地站在被告席上。这些人具有一定的规模,又各自牵连着家庭,全面清洗会带来正义困惑,会引发社会震荡。 2.“莫须有”问题。国家性暴力过程中,特殊犯罪者难计其数,对这样的人群进行报复和惩罚的行动,可能会出现“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现象,清洗污点可能成为党派斗争的武器。更何况,设若报复和惩罚犯罪者成为时代强音,民众心态就会受到这种话语控制,非经法律过程的私力复仇或“自我正义”就有可能层出不穷,“莫须有”的罪名枷锁也同样会随意套在许多人的身上。 3.“新冲突”问题。大面积的清算可能带来新的社会冲突。旧体制下有污点的官员或军人,可能会在威胁面前发起反攻,再次形成政治动荡或内战;私力复仇或自我正义会使旧体制下“失足”者人人自危,许多人未经公正审判而受到惩罚,新政府可能难以控制这样的社会冲突和暴力文化;政治派别为团体利益,以清洗旧制度为名,操纵法案制定和审判过程,“校正正义”会变质为党派斗争。 五、和解的可能 暴力结束后如何面对未来?无论是真相,宽恕,甚或忘却,都必须建立在人民选择的基础上。这样既可使正义得到伸张——政治上的伸张正义而非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个体复仇,又不致社会重新分裂,或是制造新的非正义。 所有那些对昔日的暴力选择了宽恕与和解的国家,都有一个民主的政体和公开的程序作为保证。惟有如此,才可使宽恕和忘却成为民意,而不是两代当权阶级进行政治交易的工具。 任何侵犯他人正当利益的暴力罪行,都应得到相宜的惩罚;任何被损害、破坏的人类交往正当关系或准则,都应得到相宜的补救和恢复。这就是西哲亚里士多德阐述的“校正正义”原则,也能够在中国民间俗化的佛教因果报应思想--“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中得到共识,尽管佛教的因业报果并不一定在现世,可能会在过去、现在和未来三世的轮回交替中。然而,什么是相宜的惩罚,什么是相宜的补救和恢复,始终是困扰人类世俗社会制度建构的正义难题。 和解,或多或少地牺牲了“正义”。“法是正义的表现”,从这个角度看,和解使法的运行偏离了正义的轨道。在和解的情况下,作恶者没有受到相应的惩罚,受害者或其亲属没有得到相宜的物质补救与心灵慰偿。如何实现敌对、对立关系的溶解,让受害者或其亲属能够承受正义未得完全伸张的痛苦,使社会大众能够在一种和解文化之中共同缔造未来,又能承认新政权在重建正义制度方面的可接受性?这并不是一个容易得到解决的问题。 安德鲁.瑞格比说过,“在任何曾经丧失和被剥夺人权的地方,失去的再也不能回来”[4]。相反,它长久地留下人们的记忆中,给人们留下长久的苦痛。从实用主义的观点看,选择和解会减轻人们的苦痛,促使人们尽快地投入到新的生活中。 忘却或集体性失忆的方法,可以在暴力之后,让人们更多关心未来制度建设,而不再追究或深究过去的是是非非,甚至很少揭露过去,社会由此至少形成“表象上的和解”。西班牙后佛朗哥时期的政治选择、中国“文革”之后的政策,皆属此例。 与忘却或集体性失忆不同,在拉丁美洲、东欧、中欧、南非以及其它发生过国家性暴力的国家或地区,曾经尝试另外一种样式的和解。尽管各地做法有诸多不同,但似乎都显现出接近瑞格比教授的理想化模型。这是假定经历了分裂、人权受到侵犯的社会,作恶者仍然控制着重要资源,有能力破坏新政府的稳定和恢复能力[5]。 第一阶段:保证和平。承认以非暴力的方式来解决隔阂、分歧和冲突,为死者报仇是毫无意义的。而且,和平的局面必须得到充分保证,使社会经受得起揭露过去伤痛所引起的波动。 第二阶段:揭露真相。认知他人的历史真相和忧伤,正视自己在历史上的问题。为了大众不再被束缚在过去之中,受害者的真相应当得到聆听和确认,他们的痛苦、创伤和损失应当得到适当的承认。不同形式的“真相委员会”应当组成。揭露真相的性质和程度,主要由当时各方力量的对比决定。 第三阶段:伸张正义。当新的民主制度足够稳定,不再害怕被颠覆时,对作恶者的曝光、羞辱和惩罚,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以使他们为其罪孽付出某种代价。尤其是对首恶,不能太过姑息。受害者或其家属应当得到某种形式的赔偿。这是基本的正义,新的政权必须宣扬和实践它。但是,以牙还牙的报复正义不应扩大化,更不能以寻找替罪羊的方式展现出来。 第四阶段:妥善处理过去。为了缔造和分享共同的未来,作恶者应当对过去的罪行表示忏悔,向受害者或其家属致歉,从而让痛苦往事不至于经常浮现而折磨良知。牺牲者或幸存者有宽恕的特权,如果行使此种权利,“他们就可能摆脱过去,使自己成为更完善的人。”承认作恶者符合人性的一面,在谴责他们所犯罪行的同时,减免对他们的有形惩罚。“我们承认国家曾经侵犯了人权,我们今天之所以这样做,就是为了让那种我们生活于其中的戏剧性历史不再重演”[6]。 这样的和解是有积极意义的。它没有掩埋历史真相,没有让人们在患上失忆症之后寻求失忆的快活和平静,没有完全放弃校正正义的实现,没有遗忘和不管不顾少数人(受害者或其家属)的痛苦。由此,它可能更有利于阻遏历史的类似循环发生,因为,没有记忆的人群永远不会做到“吃一堑,长一智”,同样的错误可能一而再再而三地在下一代、下下一代重犯。 在国际上,我们在许多时候都可以看到,德国政府是如何以这样一种方式来寻求与欧洲其他国家人民的真正和解的。在国际上,我们也正确地向日本政府提出了一种观点:惟有承认侵华和屠杀真相,为历史上的罪行致歉,并给予历史受害者以适当的物质赔偿,才能得到宽恕与和解。 相关链接 许霆案件的形而上学与辩证法——不要把法律问题法理化、简单问题复杂化、世俗 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许霆案件辩护方与公诉方的焦点分析 未砸开取款机,一定是犯盗窃罪吗?--关于匿名新浪网友“无风”对我评论的答复 [1] 和平学是社会科学的一个分支,用科学的方式来研究如何获得持久和平的一门学科,涵盖军事文化与和平、人权与和平、地球环境与和平、南北问题与和平等诸多研究领域,集政治学、经济学、军事学、哲学、伦理学、宗教学、心理学、行为科学、未来学等多种学科,是一门受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极力推崇和支持的、受到40多个西方国家200多所大学和研究机构普遍关注的热门学科。 为维护世界和平秩序,1948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了《社会科学家争取和平的呼吁书》,揭开了战后世界和平学的研究序幕。同年,美国印第安那州曼彻斯特学院最早设计和平学课程。翌年,挪威奥斯陆国际和平研究所建立,其专业期刊《和平研究杂志》出版,标志着国际和平学成为系统理论研究的学科。1964年国际范围内第一个和平研究机构——国际和平研究协会——在伦敦成立。到2000年,世界上共有42个国家的381所高校设有和平学研究课程,培 狭义的和平被定义为没有战争,没有战争的和平虽然具有积极的价值,它符合人类建立没有战争世界的普遍愿望,这种和平观具有局限性,是静态的、狭义的。广义的和平是要以社会公平与正义来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也就是在肯定生命的价值、生命的尊严的前提下,如何构建一个比较好的社会结构。 [2] 转引自米罗:《在复仇与宽恕之间》,第47页。——[英]安德鲁.瑞格比《暴力之后和正义与和解》,刘成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7页脚注①。 [3]张伟 张贵余:《纽伦堡审判击垮纳粹》,《环球时报》 [4] [英]安德鲁.瑞格比《暴力之后和正义与和解》,刘成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中文版序第2页。 [5] [英]安德鲁.瑞格比《暴力之后和正义与和解》,刘成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197-200页。 [6] 2000年8月,危地马拉总统阿方索.波蒂略公开承认,政府对内战期间上万件讶然和绑架事件负有责任,为此,他说了这段话。转自[英]安德鲁.瑞格比《暴力之后和正义与和解》,刘成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199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