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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缺型脱节:一个起自西部与基层的“神话”

 

短缺型脱节:一个起自西部与基层的“神话”

 

摘要:西部在闹法官荒,法学教育在闹工作荒。苏力先生指出两个矛盾,但没有细说,

          法学教育产品的短缺到底是否在西部存在,因何存在,本文试图一窥其由。

关键词:法官荒;短缺;

从兰德儿时代开始的对美国法律职业的科咎,[1]到科罗曼对法律职业的失望,[2]到现代的法官、律师对法律人才实践能力不足的“书生化”、“学术化”过浓的攻击,[3]到现代中国语境中衍生出来的法律职业主义的呼吁以及试图超越的法律职业伦理的提倡,[4]到这个最早发端于中国西部和基层法院而来的法律人才的供给不足。到法学教育人才不足以适应各种层次的现实需求等诸多指责,这个流程中没有哪一环是受到人们赞赏的,即便是司法考试,千呼万唤始出来之后,在艺术化的运作过程中迎来了耶稣降世般的激动之后的七年,[5]也几乎沦为人人皆可攻之的怪胎。我们发现,哦,这不是天使,这是“史莱克”。[6]

如前文所述,中国的法律人才很难说已经达到了过剩的地步,这个判断尤其是针对正规的法学教育产品而言的。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也还有很大的空间没有被开拓出来,这是针对准正规、非正规的法律服务市场而言的。正规的法律职业是需要严格遴选的,因为这些正规的法律职业直接守候的是正规化的社会控制手段,是通过公证性的裁判实现社会控制的最“可能”深入民众心灵的手段。这种深深印刻着“仪式”意义的权力渗透方式,在当世俗的社群中的主体“置身于日常事务时……就烟消云散了……”[7],对于中国乡土社会而言,这种强弩之末不能穿鲁缟的限度更是如此的明显。因而,更何况,这种正规的人才配给也出现断层?

但,是不是法学教育的产品真的不原意留在西部地区,不原意留在基层法司系统。作为一直法科出身的我,对这个命题是充满怀疑的。是和不是直接决定着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不同。要知道,中国法学院系,正规的本科也已经到了826所(正规本科603所),平均一个低级行政单位有2.5个法学院系,这些法学院系培养出来的产品到了哪里呢?为此,笔者选择XJ、陕西两所设有法律院校作为样本,进行问卷统计。结合与这些院校老师的日常交流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到底本来的面目如何?

仍然首先把样本情况说明一下:此处的XB政法大学样本数前文中已经做了交待。另外一个样本是XJ财经大学法学院:这里由于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混淆了硕士与本科生的问卷。后来经过核实,为硕士研究生涉及的33道问题的问卷一部分由本科生填写了,并且这个比例还相当大。由于知道该院校硕士点数量很少,而且尚没有毕业生。于是,我将33道选题的问卷按照年龄进行分离,分离出46份研究生问卷和217份本科生问卷。这个数量基本可以和院校参与问卷调查的学生数量对应以来。这是其一。第二个需要说明的地方是,由于所涉及的问卷差别不大,因而,33道问题的问卷和31道问题的问卷很多问题都是重复的,这种不精心的设计为我这里的处理留下了可操作的空间。因而,这里的问题不再标注题号,详细问题和答案统计可参见附录内容。不过,考虑到硕士研究生可能的未来预期会更高一些,我还是将这46份问卷单独列出,以增加比较性。因而,XJ财经大学本科生的问卷总合是31道选题的122份和217份的总和,计339份。由于在对XB地区进行问卷设计时,笔者脑海里已经预设了对西部法律职业人员断层问题的质疑,因而,XB地区的问卷中也同样设计了这一问题,只不过地名由“XJ”变为了“XB”。以下统计比较依然采取百分比进行。不过由于问卷的规模较大。尤其是XJ地区,基本涵括了在读的所有法学院学生,因而,这个代表性是相当大的。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这些具体的问题以及统计结果:

 

312:西部地区两所高校对在当地从事法律职业的预期(单位:%

·是否愿意留在XJ/陕西工作

XJ法学本科

XJ法学硕士

XB政法

愿意

82%

87%

54%

不愿意

18%

13%

46%

·是否能够留在XJ/XB地区公检法系统工作

 

 

 

28%

38%

11%

不能

7%

9%

13%

不好说

29%

13%

40%

希望能,但不容易

36%

40%

36%

 

   下面以图示形式直观地展示XB地区法学院学生对在当地从事法律工作的态度:

 

首先,我们对这两个问题的统计结果和图表中所反映出的信息进行描述:

    第一,在关于留在西部地区工作的态度问题上。愿意留在当地工作的比例占据着绝大多数。陕西学生对留在当地工作持肯定地区的比例比否定态度的比例高出不是太多,愿意留在当地工作的样本比例为54%,不愿意的样本比例为46%。而在XJ地区,本科生愿意留在当地工作的样本比例为82%,不愿意的样本比例为18%。硕士生持肯定和否定态度的样本比例则分别为87%13%。在XJ地区,硕士研究生愿意留在本地工作的样本比例高于本科生样本比例。但是,陕西的经济发展水平在高于XJ的经济发展水平。[8]加之参与问卷回答的陕西学生均为2007级本科生,眷乡情节未去,这个结果也在清理之中。

第二,在对留在西部地区从事法律职业的可能性估计方面,明确表示“希望能,但并不容易”的样本比例在XJ占据优势,在XJ本科生中为36%,硕士研究生中为40%。而在XB地区,这个比例低于持“不好说”模糊态度的比例。另一方面,明确持“不能”留在西部地区法律系统工作的比例在XJ本科生样本中所占比例为7%,在硕士研究生样本中所占比例为9%。而在陕西,明确持“不能”留在陕西工作的样本比例则占到了13%。而明确持能够留在西部地区工作的样本比例方面,XJ地区本科样本比例为28%,硕士研究生样本比例为38%,西安样本中,这个比例则只有11%

对于这些并不与常识和主流所宣称的西部地区人才匮乏,无人肯去、或留不住人的现象相符的这些数据信息,笔者尝试进行以下的解释:

首先,对于西部地区而言,法律人才的供给并没有如当前主流所宣言的那样危机重重,即便去外地求学的本地学生全部放弃了回家工作的选择,[9]这个人才匮乏的现象也不可能严重到无人可用的地步。如前文所述,全国这么多的法学院、这么多的培养渠道,这个人才匮乏的现象怎么就产生了呢?样本数据所显示的比例明明反映着持肯定态度的学生比例在绝大多数。对此,必须结合西部地区法学院校学生对留在当地工作的可能性判断上来考虑。 

第二,在关于对留在西部公检法系统工作的可能性估计上,西部地区法科学生明确持肯定的态度并不高,尤其是陕西地区。这个比例只有11%XJ也只有28%的比例。从这个问题的样本答案中,所反映出的更是留在XB公检法系统工作的难度,而不是“留不住”的问题。当然,这些学生中也确实有许多优秀、或志存高远者对自己留在当地公检法系统工作的可能性估计很高,这个比例也和华东地区构成了反差。从一定程度上而言,这确实反映出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对法律人才的吸引力比之中东部地区是有差异的。但这个差异并没有反映到明显无人愿意留在那里的程度。

从以上的描述和分析中,笔者认为,“西部法律人才匮乏”的短缺并不是简单的供求短缺型短缺。对于中国教育所面对的西部缺人才,东部人才过剩现象的描述。只是将这个问题展现给了观众。不过,很遗憾,很多人都误读了这个命题。在笔者看来,中国法学教育与市场脱节的这两级分化现象解读起来,是需要细化处理的。并且,这个命题在笔者所进行的调查数据所显示的情况来看,也只能是一个表象。因为,问题的每一端都有着其特殊的本土性的经济、文化解读。对此,笔者将分三步对这个命题进行解读,在解读之前,仍然需要提前说明的是,这个“命题本身”作为现象的描述是不存在错误的,也确实刻写出了中国法学教育所面临的两难处境。这是一个现象的描述,因而,笔者的分析是循着这个“现象”描述命题本身的“真理性”进行的。并不存在颠覆这个描述本身的企图,以下分析也将表明,笔者事实上并没有故意反其道而行之的任何企图。从一定程度上而言,倒更像是对这个现象的深度说明(尽管可能是自以为是),毕竟很多看上去很明显的东西,其实并不是那么回事儿,弄不好就会造成误解。[10] 这也是本节标题为什么将“神话”标引起来的意思。

首先,对当前中国法学教育两难处境描述的这个命题本身,其实至少是包含着两种不同的判断基础的,也就是说,可用解读为两个命题的合一,尽管从更宏大的语境上来说,这两者也可以用同一词概括。第一层次是,市场供求型困境,即短缺型供给不足。这个命题的判断是基于西部法官供给不上的“事实”。这个事实确实存在。但这个问题的深度定位是“有人不用”或“人不可用”。也就是说,从西部基层传来的信息更可能给人的信息是“无人可用”供求短缺现象。而事实上,从对西部学生的考量来看,这个表象基本是不成立的,法学院学生,尤其是西部高等院校法科学生所面临的问题更多意义是“能不能”的问题,这是个在“愿不愿”前提之下的子命题现象。当然,对此可以找出一百个理由来解释“无法用”,“不能用”,但这就不再是有没有供给的问题了,而更大意义上称为了另外“供求”存在下的“质量”问题。或是遴选制度的不合理问题(不针对司法考试)。

第二,中东地区高端法律人才市场匮乏的问题。这个信号传递出来的更偏重于质量的问题,也就是说法学教育产品的“技术能力”是否合格的问题。这里,由于笔者最初设想的高端律师事务所的数据并没有拿到,因而只能根据经验来说明这个命题。事实上,在第一章中,笔者也已经明确指出了,中国法学教育事实上是在不断进步的。中国法学院的学生面临着这么大的压力,多数情况下还是积极抗争,寻找出路的。因而,从整体层次上来衡量,应该是进步了的。这从生源上也是可以找得到依据的,法学专业从鲜有人问津,到成为热度极高的专业,直到今天,你仍然不能说它就不热门了。在如此激励的竞争下,法学专业学生的素质较之过去应该是有所提高的。之所以出现高端市场人才缺乏的现象,笔者以为,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学教育层次上并没有及早地应对。如果说一些正规化程度相对较低的院校没有能力应对,那么在一些精英法律院校中,在有着大批留洋背景师资力量的院校中,对法学院系毕业生应对能力的训练没有及时跟上,如果不是一个假命题的话,精英法学院是有着反映迟缓的责任的。但,这更是一个“技术”层面的问题。没有经验训练的科班生怎么可能一出校门,就能够符合“精英律师”们的要求呢?这个比较的时间维度在精英律师对法学教育扩张的恐惧中,被悄悄地替换了。也就是说,法学院毕业生现在所面对的比较对象,根本不上刚刚毕业的参照系,而是久经沙场之后的参照主体。如此判断的逻辑下,法学院的学生在整个养成体系本身就缺乏实践训练的模式下,如何能够合格。这种技术性短缺的跨时间比较在笔者与一个开始在外所工作,后来独立出来的律师那里得到了印证。“现在的毕业生比我们那时候强多了,法条、外语掌握的都很好,动手能力也很强,我们那时候哪会这么多啊[11]就是他无意中的原话。

第三,本命题两个场景判定标准的不对称直接决定了应对的方式应当是完全不同的。在西部,如果并不存在“短缺型”的脱节。我们就应该把目光放在寻找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问题,而不应该是法学教育本身数量与规模的问题。而对于技术性短缺而言,反而更是反映出了一种供求过剩,而不仅仅是法学教育“毛坯”化了。既然高端法律服务需求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么,就应该针对这个更高的要求设计我们的某个层次的教育模式。也就是说,事实上,西部与基层和中东部高端法律市场的问题事实上都是一个“供”大于“求”的问题,尽管这个供的产品质量层次并不一致。但这个不一致本身是由需求方需求产品质量的不一致所决定的。怎么能够全部把责任推咎与生产者呢?当然,如果结合司法考试遴选制度,那么,西部与基层的这个现象就会得到更为直观的解释。在第4章中,本文将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因而这里不再深入。

技术性脱节的问题相对而言,解决的难度要容易一些,而供需性问题的解决则涉及更多的问题。要知道,经济学中,经济危机的产生就是源于供大于求。不过当这个供大于求发生到人的问题上时,不及早警惕地寻找其他的出路,进行引导,那么,这就会演化为社会隐患了。因而,笔者认为,有理由,而且也有必要把这个问题分化开来,以免真的造成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表面化处理方式。也就是说,对于西部而言,所需要的人才是司法职业人才,并且,这个司法官荒的呼喊也多是从这此发出的,也就是说,不见得非要精通外语、懂得一门外国法的法律人才才能适应这种需要。这更大程度是一个实际缺乏,但却有人不用的问题(当然,这并不能否定一些极其偏远地区存在条件极其恶劣,无人肯去的个例),这是我们需要明确的。而在高端市场,除了法学教育的应对不足外,更大程度上是“消费者”要求的提高,当面对“种类越来越繁多,装饰越来越精巧”新的法律人才消费品时,挑剔自然而然要产生的。

当然,笔者并不是为给法学教育唱赞歌。事实上,不管出于什么原因,法学教育都是要承担着一定的责任的——在所能为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对于西部或基层“客观需求的主观性”[12]无法改变的话。那么,至少现在精英法学院是可以对 高端人才缺乏采取应对措施的。

 



[1] 可在李学尧,《法律职业主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7——162页,

[2] 克罗曼,《迷失的律师》,北京,法律出版社。

[3] Harry T. Edwards, The Growing Disjunction between legal education and legal profession”, Michigan Law Review, Vol. 91, No. 1. (Oct., 1992).

[4] 这方面的论述新闻报纸上到处可见,但是,在法学教育研究方面学界最影响力的应还是苏力的《挑战与机遇》、《法学教育随想》,霍宪丹的《中国法学教育研究》,方流芳先生的《中国法学教育观察》等。

[5] 刚刚开始实施及之前,书刊报纸杂志到处是赞誉之声。

[6] 好莱坞电影中的怪物。

[7] 休谟语,转引自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修订版,第237页。

[8] 根据中经网数据库2006年的数据统计,两省份的具体经济水平如下:

 

国内生产总值指数(可比价,上年=100

国内生产总值(现价)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现价)

陕西省

112.8

4523.74亿元

12138

XJ维吾尔自治区

111

3045.26亿元

15000

 

[9] 事实上,据笔者自己的经验而言,这个假设也是不成立的。笔者本科同班同学中有一个女生从陕西来的女生,在2003年毕业的时候就无法回到家乡工作,于是留在学校考研,研究生毕业生才顺利回到陕西工作。从此经验来说,去西部地区工作的难度可能更是西部地区法律人才匮乏的原因。

[10] 福柯语,转引自,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1] 这位律师是我一个朋友的丈夫,在美国学成归来,他所吐露的这句话是完全不经意间的。因为笔者与之相处的时候完全是非常生活化的朋友聚会。

[12] 指司法系统有需求,但这个需求是建立在“实践操作能力”基础上的,能干活是最重要的选择标准。关于司法需求客观的主观性与法律人才供给主观的客观性之间的矛盾,参见第四章关于司法考试部分的内容。

发表时间: 2008-03-31  浏览次数: 491  栏目: 法学教育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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