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立和统一 常见(从)而典型的对立,如人与人之间的对抗,从冷眼相对、形同异类的“冷对抗”,到剑拔弩张、大打出手的“热对抗”;从单一个人之间的“小对抗”,到若干国家之间的“大对抗”…… 从形式上看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保留最后一次出手的机会(或者权利)。这个意识的直接关联,就在于形式上的对抗结果与那最后一次出手有着直接的形成与被形成的关系,从而使最后出手者赢得对于对抗结果的确立者的地位,其中至少包含了一个东西,即通常所说的“面子”。即便这仅仅是个“面子”,但无可否认它也是一个完整实在的一部分,更何况对于最后出手权的占有,本身也构成对对手“招架不住、落荒而走”的初步证明;同时我们还有这样一种(通常被作为具有某种绝对性的精神范畴的)意识:宁为玉碎,不为瓦全!你要是有理或者有力,为什么要放弃对抗呢?为什么对对手的出招作出退让和逃避呢?这又是具有某种独立性的一方面考虑了。 这种形式上的所谓特征,当然是不能真正表现对抗或者对立的具体内容的,但这却事实地成为一种惯常的标准:只要有可能,就一定不能让对手出最后一手,即便本方只是做一个“撤退声明”以表示“我不和他一般见识”也是必要的。这意思当然很清楚:对抗的最后结果并非是对方的全面胜利,而是我方已经获得了(预期的)胜利或者对方实际上已经失败了,且这就是真实的最后结果。至于这样的“声明”是否是有效的,却又是另一码事了,因为就此立刻会构成一种诚然不同的局面,即对抗的双方和他们之外的第三方的形式上的平衡,相形之下如果没有这个“声明”,就只剩下对抗中的胜利方和对抗外的第三方。而形式上的地位至少保留了一种事物发展的不确定性,这在于相关的三方都是很清楚的,也是对于三方的相关运作具有前提意义的。如此说来这一“声明”的确是具有实体意义而非单纯形式的。 但是,即便普通一般的意识中都有这样的认识,即对于一个对立的真实评判应当着眼于它的内容而不是形式,而既然仅仅是某种形式就可以实体性地改变对抗的结果,那么就必然推导出两方面的认识:第一,对立与对抗诚然是不同的,前者是后者的静态持存,后者是前者的动态发展;但两者毕竟不是一回事,前者的是可以凭借单纯的理性而保持住的,后者便包含了某种技术性。第二,对于是非的评价通常看来是理性的东西,并不因为技术运作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但是一旦到了对抗的阶段,技术便成为一种具有独立价值的东西,即便是完全无理的一方因为无理而陷于失败的困境,只要他拥有技术上的能力,依然能够在这种能力的独立发挥中保有自身的一定的均势地位。 “理”和“力”就这样在对抗中被区别开了。但是接下来必然要面对的就是一个统一性的问题,因为所有上述的对立、对抗、最后出手乃至对抗外的第三方等等,在单纯技术上并不需要搞得那么复杂,之所以复杂只在于作为原则或者本质的统一性。对立、对抗以及对抗中的最后出手,都是对于统一的一种具体运作和安排,那似乎与对抗本身无关的第三方,实际上也是由于这个统一才参加进来的。单一对此我们当然是不觉得有什么困难的,对立和统一就是这样一种辩证的关系——这是在任何科学教育中都可以获得教训——,即事物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但是问题只在于,这个统一性的本质到底是“理”还是“力”呢?——对此我们马上会想起另一个规定,或者真正说来就是一种既成的说法:“理”本身就是一种“力”。且我们通常不会反过来说:“力”也是一种“理”,因为这样就会与某种消极的所谓“强权”、“暴力”发生纠缠。不过——在此之前“理”和“力”是被明确区别开的,现在却不得不反思它们的关联了。 实际上无论是对立、对抗的双方乃至他们之外的第三方,不仅都不会把“理”和“力”绝对地区别开,甚至他们各自都是两者的统一体。两者之所以会被意识到是不同的,只是因为在对两者的意识之间存在着一种通常的理智,它一方面真实地感受到了“力”,一方面又在自身的现实性方面依赖于“理”。这样,由于对立是基本的静态,所以这个理智便以其内在的“力”而拥有了相对的动态,取得了形式上的主动地位,但是它宣称自己是“以理服人”的,所以对立的本质或者标准就(被说成)是“理”,同时这个理智在这里就是理性的表现,所以它就是这个对立的本质和标准;而对抗的基本动态,则使这个理智(因为“力量对比”而)成为相对的静态,事实地处于被动地位,它马上感受到了对抗当中无所不在的“力”,在这些“力”的对面,理智(由于它的理性而)失去了任何有效的对抗能力,由此那外在的“力”就变成了一种真正的“暴力”。 至此我们已经可以领略到,这种惯常普遍的——从而也是对立和对抗的双方以及他们之外的第三方所共同秉持的——理智的本质,就是一种极度抽象的东西。就它自身看来,“理”和“力”都在它自身中,它们不仅是有区别的,同时又是统一的,由此这个理智就是最完整的自身同一。它既可以洞悉理性的东西,同时又不缺乏必要的力量;在它自身中的这两者就构成了一个来回往复的运动过程,理智自身也就是在这个过程中真正感受到自身的力量。但是一旦到了实践当中,它一方面运用自身的力量来对待那看似静态的对立,宣称自己的标准是“理”,另一方面又在对抗的“暴力”面前感受到“理”在这里是无效的;但真正说来这对它绝对不是什么不公平,因为“理”和“力”在这里的区别并不是外在客观的,而就是这个理智自身的一种主观规定,它的“理”在对立面前的有效性也纯然就在于它的“力”,反过来这个“理”的最终失效,也正是因为“力”,只不过那是一个外在于这个理智的、且因为它的对比优势而建立起来的“暴力”。 理智在这里所获得的经验,简单说就是最终否定了它的“理”。这与我们上面谈到的最后出手权及其实体意义是一脉相承的。“理”在这里的被否定,至少在某种意义上会表现出它只是被扬弃了,所以“理”被理解为或者是被说成“也是一种力”,只不过它只能是“力”的一种,且绝对不是最大的从而最有效的力;如此从实际有效方面说,真正的“理”毋宁就是那最大的“力”。这一认识在这种理智那里还可以有另一种自证途径,即无论在对立或者对抗中,即便我再有“理”,且这就是绝对的“真理”,如果没有足够的“力”也是没有用的,因为“理”发生效用的必要条件就是它被当众说出来,如果我连说出我的“理”的力量都没有,那又有什么用呢?反倒是对方可以凭借拥有的“力”说出“理”来,尽管这在我看来就是一些绝对的“歪理邪说”。再退一步说,当我们试图通过“说理”的方式解决问题的时候,其根本用意也无非就是要说服大多数,从而由此取得更大的“力”的支持,但在通常的对立中都会呈现出“公公婆婆都有理”,显然“理”这种东西纯然就是一种虚幻的东西,它只有作为力的技术性的一环才可能有效。至此,“力”,至少在对立和对抗的实践当中,成为了无可置疑的原则,同时它也就是统一的最高原则。 事情到这里当然不能算完,至少有一个原因或者理由可以促使我们继续探讨或追究,即这样地用“力”来否定“理”的做法,不仅让我们这些崇尚和追求理性的人们很不舒服,很不满意,这种把“强权”、“暴力”视为原则的做法,是任何有教养的个体及他们整体都不能接受的。对此我个人也深表同意,不过这里有两点是必须指出的:第一,所谓不舒服、不满意和不接受,本身也都只是一种“力”的表现,即便其中包含了理性,也并没有在这样的陈述当中被说出来,由此可见即便是主张“理”,有时也只是实际地主张了“力”;第二,“理”之成为最高原则,显然不能单纯依靠这样的仅仅是抽象地包含在“力”的发挥当中的方式。事实上,那看似有理、有力且从而有利的普遍的个体教养方式,所能建立起来的就是这种自相矛盾的抽象理智,在“理”与“力”、对立与对抗、对立和统一之间来回徜徉,在对对立双方的形式推导中怡然自得,但却经不起任何实践的检验,最终不得不承认自己是理论,且仅仅只是理论而已。——到此为止,我们就像上面那种理智否定了“理”,从而也就否定了自身那样,获得了对于这种理智的否定。不过这两种否定本身是不相同的,前者是以意识的经验的方式否定了“理”,这在这理智本身也多少是出于无奈的;后者则是基于对理性的信念而否定了前者,但它仅仅是这种信念的抽象表述,所以也就只是一种抽象否定,只是它同时也表明了一种内在的倾向,就是要求这样的否定得以具体化。这样的意识行为,基于我们理性发展的一般规律,在我们对于真理的具体认识过程当中显然是非常必要的。——这样,我们就在“力”的原则下建立起了统一,只是它明确包含了一个对立面,表现为对于“理”的抽象信念并作为一种具体发展的倾向。这便是这一阶段的意识自身的对立统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