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罪和解探索实践 “轻罪和解”,是指在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以司法机关基本查清犯罪事实为前提,以当事人之间对刑事责任、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为基础,司法机关以非刑罚手段终结刑事诉讼的制度。 一、轻罪和解的提出 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具有和解意向并达成和解的,要尽快的结束刑事诉讼,及早的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而在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切实有效的做法。 轻罪和解应以被害人的利益保护为核心理念,以其对被害人、加害人及公共利益的全面保护为基本内涵,实现以较小的司法资源耗费,获得较理想的实体性目标。轻罪和解的目的是恢复被加害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轻罪和解体现了刑事诉讼追求社会的整体和谐与延续的最终价值目标,呼应了非刑罚化的当代刑法改革主题,体现了诉讼经济的价值取向。 检察机关在轻罪案件处理中,一方面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思想教育,促使其反省悔过;另一方面,依据相关刑事政策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进行“调解”,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被害人不再要求追求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和解成功后,检察机关将做出不予逮捕决定,由公安机关“撤案”、或者由检察机关作相对不起诉终结案件的处理。 实行轻罪和解的意义,有利于被害人利益的保障;有利于保护被追诉者的人权及预防犯罪;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刑事诉讼效率;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二、轻罪案件和解中存在的问题 1、对侦查员、检察员在和解中的作用认识不统一。检察机关是作为推进和解的主体或者引导者存在分歧。在办理这类案件中,要充分理解当事人的心情,耐心倾听他们的意见;充分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取得他们的理解和信任;充分告知当事人和解的益处,对双方进行合理引导;充分探索轻罪和解工作方式的多样性,推进当事人自行和解与律师和解;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和解不成及时按照诉讼程序推进案件处理,决不以和解为名拖延案件的处理。 2、办理的案件整体上适用和解比例偏低。为了降低风险,现在办理的和解案件仅限于轻罪(轻伤害、过失犯罪、偶犯),且双方自愿。对于一些案件,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属于重罪,但社会现实危害性不大,又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且不影响诉讼进行,不敢大胆使用无逮捕必要措施。 3、适用和解不均衡。有的被害人就是要求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任其赔偿多少也不同意和解。所以同样的案件,有的适用和解程序,有的无法使用和解程序。 4、和解的前提就是经济赔偿,所以调解方式单一。主要以经济赔偿为主的调解,可是又没有统一赔偿标准。有些被害人借此机会漫天要价,造成同样的后果不一样的赔偿标准。如,交通肇事案件中一样的一人死亡,因为肇事者的家产不等、身份不同,有的案件赔偿几万元,有的高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 5、经济基础决定刑事处罚。有钱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拿钱买刑,而贫穷的犯罪嫌疑人没有赔偿能力,可能产生因贫富不均、地域差异导致刑罚适用不平等的问题,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就要求制订统一案件和解标准(包括物质和精神),防止因受害人漫天要价或者因贫富不均、地域差异导致刑罚适用不平等的问题,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情况的出现。 三、明确轻罪和解的条件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严格把握轻罪和解的条件、解决问题的方式,探索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1、适用范围。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能及时到案,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犯罪嫌疑人认罪;被害人、被害单位无异议;侦查机关(部门)无异议。 2、明确轻罪和解适用对象:适用对象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过失犯、偶犯、初犯。 3、必须有直接的被害人。该程序设置的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通过给予被害人选择的权利,实现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问的平衡。而和解是双方的行为,也要求必须有被害人的存在。 4、必须已经构成轻罪。司法机关要基本查清犯罪事实,加害人自愿认罪服法,并有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包括物质和精神)的愿望;和解必须是自愿的,包括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自愿,如果双方中一方不同意,则不启动轻罪和解程序。 5、刑事和解的适用程序:可以适用于每一诉讼阶段。在办理这类案件中,做到了充分理解当事人的心情,耐心倾听他们的意见;充分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取得他们的理解和信任;充分告知当事人和解的益处,对双方进行合理引导;充分探索轻罪和解工作方式的多样性,推进当事人自行和解与律师和解;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和解不成及时按照诉讼程序推进案件处理,决不以和解为名拖延案件的处理。 四、探索刑事和解前的告知机制 在刑事诉讼中加强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保障受害人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已是当今司法体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大势所趋。如何用刑事和解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取代受害人构罪即捕的传统观念成为检察机关作出无逮捕必要决定所要面临的最大难点。 为此,探索建立《轻缓刑事政策告知书》的工作机制,利用告知书的答疑说理作用,敦促当事人和解,为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创造有利条件。一些因邻里、经济纠纷等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大多不符合使用逮捕措施的判处徒刑以上和有逮捕必要这两个逮捕条件。当事人之间原本没有深仇大恨,当事人的主观恶性并不大,完全可以以和解结案的方式终结诉讼,化干戈为玉帛,消除社会矛盾。但一些被害人却为争回面子,或多要赔偿费,借机要挟,不同意调解,强烈要求追究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一般情况下予以立案侦查,后提请批准逮捕。对此,若批准逮捕,则无助于矛盾的解决,而且这时候逮捕变成了被害人要挟犯罪嫌疑人的手段,与轻缓的刑事政策背道而驰。以前,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逮捕后,若想调解,被害人就漫天要价,犯罪嫌疑人则不予接受,这样以来,一部分轻伤害案件至审判阶段调解好后,犯罪嫌疑人被判轻刑,这些案件的审查逮捕质量显然存在问题。为此,推行轻缓刑事政策告知书制度,及时向当事人双方送达,明确告知当事人:除那些基于打击报复的、带有黑恶性质的,或者聚众斗殴、欺行霸市、横行乡里的,或者持治安管制刀具致人轻伤的等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案件坚决依法果断批捕外,对其他类型的轻伤害案件依照法律和国家政策将慎用逮捕措施,尽量走自诉或者直诉程序,以此打消被害人的错误念头,促使其回到正常和解结案的方式中来,这样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及时化解,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一个新的工作机制出台,都不会是完美无缺的,总是伴随着这样那样的问题,这要看这一机制的主导思想是否符合社会主流,导向是否有利于社会发展,只要是对的就应该坚持去做,但是要在实践中逐渐解决遇到的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