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在法哲学、法教义学与法律诠释学内的争论已经多如牛毛了。但这种二元化分的方式可能从根本上就是错误的。 正如科学的目的也许不是描绘事实的真实状态,而是试图提供一种融贯的解释,因为脱离了主体的特殊视角,也就无所谓真实。法律与法律解释也可以如此类比。 设想法律对任何问题都有解,和现实主义法律观一样荒谬。也许我们能够追求的只是语境合理性。
|
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在法哲学、法教义学与法律诠释学内的争论已经多如牛毛了。但这种二元化分的方式可能从根本上就是错误的。 正如科学的目的也许不是描绘事实的真实状态,而是试图提供一种融贯的解释,因为脱离了主体的特殊视角,也就无所谓真实。法律与法律解释也可以如此类比。 设想法律对任何问题都有解,和现实主义法律观一样荒谬。也许我们能够追求的只是语境合理性。
|
| 所谓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如同所谓主观与客观,唯心与唯物之类,皆只是论说方式,在相关语境的论说中有意义,对于实际中的具体司法,意义并不大。所以,应该有一个“语境合理性”的问题。 科学的目的也许是要描绘事实的真实状态,但描绘事实的真实状态必须有一种融贯的解释。真实的客体不依赖于认识的主体而存在,但依赖于认识的主体而被认识,更要依赖于认识的主体用其融贯的解释做出描绘,从而使其他的主体认识。问题是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之类并非认识和描绘真实的客体,而只是描绘认识主体们不同的认识方式。 · 2008-04-23 青藤门下 回应: 受教!我主要是想把法律的语境合理性与实用主义的法律诠释观给联系起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