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人看来,对于任何现实的或假设的法律争议,总是能够根据现有的法律素材做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另外一些人来说,在法律素材与法律决定之间构建理性桥梁的做法是完全荒谬的和自欺欺人的。 这种争论源于两种不同的法律观,主观主义的和客观主义的。当然,他们之间的争论不仅仅表现在这个方面,还表现在对于法律解释观上。我所谈论的语境合理性,想要说明的是,对于法律而言,不管是存在论意义上的、社会学意义上还是规范内容意义上的,绝对的客观性和主观性都是同样误入歧途的,也许我们能够追求的,仅仅是语境合理性。而对于法律解释,我们同样可以不把它理解为某种符合的关系,因为在某种意义上讲可能并不存在可供符合的标本。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为获取合理性的努力或尝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