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如是规定:(一)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证据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这两个规定有什么区别呢?令人百思不得其解。故求助各位,盼望得到各位的指点。 |
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如是规定:(一)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证据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这两个规定有什么区别呢?令人百思不得其解。故求助各位,盼望得到各位的指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