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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召开成立五十周年纪念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研讨会。本来提交了一篇论文《论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和优化配置》,但是听了一些与会者的发言后,我撇开了论文,就司法职权优化配置问题,讲了三点认识: 一、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追求是制度在内容上的有效性,而不是制度在形式上的完美性。 从制度安排的形式合理性和理论上的正当性来看,法院的民事行政执行体制、检察院的批捕体制、公安机关管理看守所的体制都存在一定的角色冲突,从原机关分离出来是比较理想的,但实际上,在我国政治体制下,简单地分权不能解决问题,甚至对于解决问题没有什么帮助,相反极大地增加了制度成本和改革的风险。譬如,把民事行政执行权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后,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会更大;把批捕权交给法院可能导致审判中立的损害;把看守所交给司法行政机关可能仍然不能克服超期羁押和刑讯逼供。 司法改革固然需要司法理论的指导,同时,司法理论也要深入研究当代中国的实际。否则,司法理论与司法改革可能成为两股道上的车,各行其道。 二、司法体制改革对政治体制改革具有高度的依赖性和关联性。 现行司法体制的各个方面与现行政治体制包括党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都具有密切的联系,政治体制不作实质性的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不可能有实质性突破。我以前持有的观点即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可以为政治体制改革创造条件(本人在1995年在《中国法学》发表的《论当代中国的法律权威》就提出了这个观点)。现在仍然有不少人持有这个观点,经过十几年来的司法改革,我认为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司法体制改革的空间是由政治体制改革创造和提供的,孤立的司法体制改革不可能走得很远。 从十七大报告来看,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重点内容可能是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而不是要在不同机关之间重新分配一些权力。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解决利益冲突带来的部门主义,同时促进司法公正。而要实现这一目标,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司法经费保障体制,即实行司法经费的国家财政保障,排除地方和部门利益对司法公正的干扰。 这些年来,通过改革工作机制,加强监督制约和司法保障,司法公正的水平提高了,部门主义的倾向正在逐步淡化。 三、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不是加强司法独立而是加强党对司法权的控制,保证司法机关有效应对紧急和复杂局面,维护社会和政治稳定的同时,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司法独立在我国只能是相对的,原因在于司法独立的主要意义不是实现司法公正,不是指向司法机关本身,而是实现分权制衡,防止行政专权和立法专横,保障人权和自由。这就决定了我国的司法独立不可能达到西方国家的那种程度。 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司法独立是司法权的控制方式的内部化,而监督制约是司法权的控制方式的外部化,目标是一致的,即控制司法权,只是路径不同,效果有异而已。 我讲了上述三个方面的观点后,引起了几位学者和官员的批评,我也作了一些回应,但未作实质性的修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