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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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学教育中的研究型教学初探

知识产权法学教育中的研究型教学初探

梅术文

一、以人为本:法学教育中的研究型教学

  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①],教育的终极目的在于提高被教育者的综合素质。在高等教育中,一是要学会如何作人,二是学会如何思维,三是学会与掌握必要的高层次的知识与运用这些知识的能力。[②]为有效实现此目标,最根本途径当然仰仗学生自身的刻苦努力和巧学善究,但作为“人类灵魂工程师”的教师,也应顺应时代发展,勇于探讨新教法,以应对素质教育与人才教育的新需要。在素质教育的旗号下,教育必须围绕“四大支柱”来重新设计、重新组织。这四大支柱就是: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同生活和学会生存。这种新的、扩大了的教育观念应该使每一个学生都能发现、发挥和加强自己的创造能力,也应有助于挖掘出每个学生身上的潜能,实现全面发展的目标。为此应该在高等学校大力提倡研究型教学,“研究型教学”的主战场既包括图书馆和自习室,甚至包括寝室,但毫无疑问,最为基础和重要的应该是教室,所以在教学中应该让学生以研究的精神走进教学和学习过程中,让学生学会用研究的眼光看待学习对象。在此种语境下,教师应该是“指挥”,与学生共同奏出优美的旋律;教师应该是“配角”,把学生衬托得光彩照人;教师应该是“热线”,让学生永远感到鲜活与新颖;教师应该是“110”,在学生最需要关爱和帮助的时候,及时守候在学生身边;教师应该是“导游”,引导学生探幽发微,欣赏险峰的无限风光;教师应该是“场上队长”,身先士卒,与队友共同拼搏,在比赛结束后,把队友——我们的学生,高高的抛向空中……

  法律专业的高等教育,较之于其他学科更应强调对能力的培养,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法学教育应当是引导型教育,教师提出问题而学生负责解决问题。而现在的中国法学高等教育中的问题恰恰就在于背离能力培养的基本要求,有强行“灌输”法律知识的现象,有把法学教育理解为“背诵”教育的错误,更有甚者将法律条文作为唯一的学生阅读文本,走所谓极端的“实在法”道路。这些错误认识都是危险的,它既会使教育者成为盲目的机械的“教鞭指挥者”,也会使被教育者脱离实践、脱离自身思维空间而成为接收废弃物的“垃圾桶”。所以许多有志于法学教育的仁人前辈,开始用新的“武器”决战法学教育领域,出现“诊所式法律教育”、“模拟法庭”等非常具有“法学”品格的教育模式。本人在从事知识产权法教学工作过程中,希望在坚守传统、维护日常教学目标实现的基础上,以知识产权法的教学为阵营,有针对性探讨法学教育新模式,围绕“以人为本”的主旨,开展“研究型”[③]教学。

二、阅读文本:知识产权法学教育中的基础型教学

  研究型教学不是偏离教材的学习,相反,教材的地位应该加强,这包括:第一,教材必须成为学生的首要的知识来源文本;第二,教材的内容应成为基本知识的记忆文本;第三,教材的素材和材料组织、论证方法应成为学生主要的学习文本。不过,在研究型教学中对教材的基础知识的学习,采用的是学生自主、独立的去完成对文本的阅读,并且在学生自己阅读文本过程中,有意识地由学生站在“主体”的高度,构建属于自己的理解体系,并提供机会让学生作为自身体系的阐释者,通过表达加深对文本的理解,通过对话加强与受众的沟通和交流,最终产生对文本知识的升华,并真正使书中的“黄金屋”变成属于自己的“三室一厅”。

  遵循上述思路,本人在教授知识产权法的过程中注重学生以上阅读文本能力的培养,特别是认真拣选一节我认为适中的内容对学生的这种能力进行考核,并要求学生学他人之长,弥补己之不足。我所选择的考核内容是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在阅读文本之前,我提出如下的步骤和要求:⑴班级分成三组,以组为单位,进行考核评分。第一组负责重点阅读著作人身权,第二组负责重点阅读著作财产权之1-6项权能,第三组负责重点阅读著作财产权之7-13项权能。每一组有负责人一名,协助老师从事组织工作。⑵课外阅读阶段。先以个人自主阅读为主,可以在自身理解困难时与其他个别人协商,然后由负责人召集,由小组全体成员轮流发言,推荐选举三名以上的主讲人。⑶课外阅读的基本要求。其一是人人要有阅读提纲和讲解提纲,其二是阅读提纲和讲解提纲都必须包括:定义与特征、法条与理解、案例与问题,其三是阅读提纲和讲解提纲的分工,阅读提纲可以以摘抄为主,讲解提纲则必须转化为自己的语言,言简意赅的体系化表达出来。⑷课堂讲解阶段。由各小组选举产生的主讲人在课堂上,以自己的阅读提纲和讲解提纲为基础,表达自己的认知思路,在每一人讲完后,其他小组任何人均可对自己没有听懂的内容要求主讲人解释清楚,进行探讨。这样,通过以教材为主要阅读文本,学生可以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培养学生的阅读兴趣。

三、案例解读:知识产权法学教育中的应用型教学

  法学教育不仅是单纯的传授知识和学术培养,而且是一种职业训练。而这种职业训练的首要课题是对案例的解读,但解读案例并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在于借助案例解读来锻造学生的思维,即如美国法学院的一句格言“训练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换言之,“学生应当学会如何像律师那样思索、写作、陈述和行为。听、说、思、写、辩,举手投足都应当表现出法律职业者应有的素质、能力和才智。”[④]所以,在法学教育中以案例为依托,培养学生应用所学知识的能力,自然成为研究型教学的重要课题。

  在知识产权法教学中,我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不仅选择出历年“律师资格考试”“司法考试”中的诸多假想案例,而且关注各级人民法院实际审结的案件,并交给学生去讨论、分析;不仅仅在教学中去给学生“讲”案例,而且更重要的是让学生自己“解读”案件。举例说明:本人在教授著作权和言论自由的关系这一重要而抽象问题时,就没有机械列举要点,而是选取一则北京市法院审结的案件,案情如下:几年前,在广东省中山市打工的青年邓建斌因为杀人被判处死刑。原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徐业恒根据工作期间接触到的邓建斌杀人案,撰写了《走进杀人犯》一文,发表在1998年6月26日的《南方周末》上;后来徐业恒看了中央6台播放的由黄军编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摄制的电影《不要欺负人》。发现“影片”叙述故事的起因、发展和结局等主要脉络和人物特征、人物对白等具体细节均与“文章”吻合。他认为黄军和制作中心的行为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将他们告上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他的署名权、判令黄军和制作中心在《南方周末》向他致歉,并赔偿损失。黄军和制作中心则坚持认为该片是自行创作,影片与原文相同之处仅为事实,这不是在使用作品[⑤]。在学生解读这一案件时,我采取了以下步骤:⑴自由搜集证据和撰写相关材料与文书。我要求学生中间举手产生原告代理人和被告代理人各两人,围绕案情,自由搜集各方面的证据,并撰写司法文书起诉状、答辩词、代理词。⑵回到假想的法庭,由双方代理人宣读相关文书。⑶双方围绕焦点问题展开辩论。⑷随机抽出班级里面的三人,组成合议庭,作出判决。这样,在课堂这样空间相对有限、发挥余地有限的场合,笔者结合模拟法庭、诊所教育和大专辩论的各方面特点,探讨引导学生解读案例的新路。

四、话题评析:法学教育中的深入型教学

  法学思维的培养不仅来自于具象的案例,而且在抽象的话题中也会得到训练。这样的话题评析,能够帮助学生深入领会所学知识,拓宽知识面,这种深入型教学也是研究型教学的当然组成部分。对于话题展开评析,我要求两种模式:其一是“大鸣大放”。也就是,在开学之初确立知识产权法的五大话题:⑴信息时代的著作权;⑵生物时代的专利权;⑶网络时代的商标权;⑷后TRIPs时代的知识产权;⑸正在形成中的新类型知识产权。围绕这五大话题,学生自由选择其中之一,可以运用交叉学科的知识,可以在网站查找相关论文,在寝室、业余时间自由展开讨论;其二是“小题大做”。也就是选择某一主题,在该主题下确立若干小题目,在课堂展开讨论。例如,我就以“基因、克隆与专利权”作为主话题,以“克隆的伦理问题”“基因技术的可专利性”“欧盟关于克隆指令的评述”等小话题,在课堂上由学生轮流自主发言。以上两种模式均期能促使学生跳出课本,对热点、难点和前沿的法学问题展开更深入的学习。

  总之,我国的法律教育开始于20世纪初年,历史虽然不长,坎坷不少;我始终认为应该有越来越多的人把法学教育作为一项事业来作,而法学教育的模式选择应该是宽容的,并且教育模式的创新应贯穿于法学教育的始终。

〔注〕本文是笔者2003年读书期间在长江职业学院外聘老师经验交流时的心得体会

参考文献

[①] 江泽民:《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2000年2月1日。

[②] 杨叔子:《永必重求真 今应更务善》,载《中国大学人文启思录》(第二卷),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页。

[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陈小君教授在对研究生讲授民法课程时,长期坚持探索一条适合研究生阶段的“研究型教学”,她的做法对笔者的启迪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本人在此处并不想让“研究型教学”拘泥于研究生的课堂,也希望将论文的提交与“研究型教学”区别开来,从而使“研究型教学”不仅适合较高的理论层次,而且适合于高职高专、成人本科、普通本科合辅修的法学教育。

[④] 王晨光:《模拟法庭——对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挑战》,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7月16日。

[⑤] 李明霞:《纪实作品如何受著作权法保护》,载《法制日报》,200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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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08-04-27  浏览次数: 328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法学教育 研究型教学   栏目: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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