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月思星念:贯彻宽缓刑事政策亟需完善司法程序 贯彻宽缓刑事政策亟需完善司法程序 刚才种检察长、韩院长都从司法实务工作中谈到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具体操作的情况,我作为一名从事审查逮捕工作的检察官,想从三个方面谈谈执法中的困惑和实务部门的呼吁。 一是,实务部门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存在的认识误区和贯彻的难点。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有些执法人员认为就是在逮捕环节能不捕的不捕,在起诉环节能不诉的不诉,在审判环节能判缓刑的绝不判实刑。其实,这些都只是表面的情况,忽略了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键点,当然这是司法实践界的一个认知误区,可是具有明确操作规程的条文又没有,三机关的步调又不一致。 长期的执法观念造成了习惯性的从严、从重、从快的执法理念,而对宽缓的一面基本不予考虑,所以在面对宽缓的要求时,有无所适从的感觉,特别是面对党委政府的不理解,人大、政法委对此的质疑和当事人的涉法上访等问题时,执法者因为顾虑的心理一般会选择批捕了事的最简单的做法。 造成认识的误区,究其原因是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不捕后会出现的一些后续问题:如每年人大、政法委对不捕案件的审查时,总会发出“既然有罪为什么不捕?”的质疑,以及由此对承办人及检察机关产生疑惑,还有零上访的要求等现状,总会造成办案人员的担忧,所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过程中实务部门亟需的就是一部完善的立法,制定严密的程序规定,有明确可依据的操作规程。 二是,现状要求我们必须把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非司法化落到实际的工作实践中来。近年来,逮捕措施的滥用和捕后轻刑判决率居高不下的矛盾一直存在,而且有越来越高的趋势。据统计,2007年,河南省捕后不起诉和捕后判处缓刑以下的轻刑判决的占批捕逮捕总人数的33.47%。从犯罪类型来看,判处轻刑的被告人主要集中在侵犯财产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中。从涉嫌具体罪名来看,大多轻刑判决集中在侵财型犯罪类别上,侵犯财产犯罪占全部轻刑的47.64%,占该罪名逮捕总数的68.47%。从犯罪主体来看,判处轻刑的被告人中未成年人、外来人口犯罪占据相当大的比例。 现实中,由于法院要求提起公诉的案件嫌疑人必须在押,不然就不收卷。有的更甚,对无逮捕必要不捕的人犯,受案后立即作出逮捕决定,然后又在很短的时间内变更强制措施,目的很清楚,为了判处罚金刑时有保证。 从以上反应出来的问题来看,都是需要立法亟待解决的。 三是,创新工作机制的建立和面对司法现状的无奈。面对千奇百怪的具体案情,任何时候也不可能建立一种一成不变的处理模式。特别是在适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时,案件正处在初查阶段,很多证据没有到位,案件的变数很大,对案情的发展变化不可预测。所以,是否需要采取逮捕措施,要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针对长期刑事执法实践中存在的够罪即捕、轻刑判决率居高不下等问题,河南省检察机关通过长期的实践,探索建立了“逮捕必要性证明”“轻罪和解”“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等刑事诉讼工作机制,对各环节、各阶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范围、标准、程序、要求,逐项明确,细化分解,确保三机关工作之间的有效衔接。这些工作机制的创建,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是面对各种形式的“严打”专项行动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是一对矛盾体,一方面要求适用宽缓刑事政策,一方面要求从严从快打击,这让处在刑事诉讼前沿的干警十分为难。两年多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的执法理念,刚刚在检察干警的执法意识中占领一席之地,可是面对一个连一个严厉打击的专项行动,让刚刚建立起来的刑事和解制度、无羁押诉讼的工作机制又面临了新的困难。凸显了司法机关之间探索建立的工作机制无法律效力的苍白无力和司法工作者面对矛盾的刑事政策的无奈之现状。 为确保轻微刑事案件的刑事和解和全程快速办理,最大限度的使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急需对逮捕条件的刑罚性要件进行修改;对不捕后相关补救措施进行补充完善;应设定对违反强制措施的处罚条款;完善社会保障、救济的法定程序;设立社区矫治监督执行制度。 所以,实务部门最迫切希望的就是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体现在法律规范之中,使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能够真正在司法实践中得到长期有效的执行。 谈的很浅显,也很凌乱,请在座的专家们多多指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