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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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西方军法语境下一个令人不悦的词汇

 

军事:西方军法语境下一个令人不悦的词汇

阳光军法

 

    在西方国家,“军事”(military)已被视为一个令人不悦的字眼,在立法上已逐渐为“勤务”(service)、“防卫”(defence)、“武装”或者“武装力量”(armed 或 armed forces)等词语所取代。

    此类例子不胜枚举,仅以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三国为例,在美国,“军人”由原来的“military person” 改称为“serviceman”,“军事冲突”(military conflict)改称为“武装冲突”(armed conflict),原来的“军事上诉法院”(military appeal court)于1995年改称为“武装力量上诉法院”(armed forces appeal court),“军事复核法院”(Military Review Court)改称为“刑事上诉法院”(Criminal Appeal Court);在加拿大,《军纪法》的英文名称为(Code of Service Discipline),军事审判机关采用的称谓是“Service Court”;在澳大利亚,“军队”被称为“Defence Forces”,《军纪法》被称为“Defence Forces Discipline Act”,军事立法(military legislation)已经改称为国防立法(defence legislation)。这些变化均体现在法律或者政府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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