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法概念的若干定义 阳光军法 目前,对军事法概念的学术界定,军法理论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方面的实际状况是,有多少个军事法研究者大概就有多少种军事法概念。就现有研究成果看,理论分歧的焦点集中在军事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上。多数学者认为,军事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军事社会关系,但对如何划定军事社会关系的范围各执一词。概而言之,主要有“广义说”、“狭义说”和“折衷说”等三种观点。[1] 1.“广义说” “广义说”认为,军事法调整的对象是整个军事领域的社会关系,包括军内社会关系和军外社会关系。该说之下,各种定义可以说是五花八门,难以枚举。举其要者大致包括下列七种代表观点:(1)“军事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用以调整整个军事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2)“军事法是调整国防军事关系和武装力量内外关系的法规范的总和。”[3](3)“军事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用以调整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国际军事交往和战争等领域的各种军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4](4)“军事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用以调整武装力量建设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5](5)“所谓军事法,是指国家制定、认可或解释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用以调整军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6)“军事法是指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国家和军队发生的关于战争准备和战争实施中军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7](7)“所谓军事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军事社会关系和调控军事权的法律规范的总和。”[8] 2.“狭义说” “狭义说”认为,军事法调整的对象仅是军内社会关系。代表观点主要有两种:(1)“军事法是仅适用于现役军人或有关军事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9](2)“军事法是关于武装部队和其他军事人员组织、任务、职责、活动原则和军事制度等法律规范的总和。”[10] 3.“折衷说” “折衷说”认为,军事法调整的对象包括军内社会关系和一定范围内的军外社会关系。代表观点主要也有两种:(1)“军事法是指调整一定范围内涉及国家军事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1](2)“所谓军事法,是指调整特定范围内涉及国家军事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2]
-------------------------------------------------------------------------------- [1] 参见李佑标:《军事法与军事法学的概念研究》,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5期。 [2] 莫毅强等主编:《军事法概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990年版,第6页。 [3] 夏勇等主编:《军事法的特征及调整范围——军事法学基础理论讨论会研讨问题综述》, 《法制日报》1991年8月22日。 [4] 陈学会等主编:《军事法学》,解放军出版社1994年版,第43页。 [5] 周健著:《军事法论纲》,海潮出版社2000年版,第51页。 [6] 李佑标:《军事法与军事法学的概念研究》,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5期。 [7] 张山新:《军事法概念新解》,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1期。 [8] 薛刚凌等著:《军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3页。 [9] 杨福坤等主编:《法学基本知识》,战士出版社1983年版,第166页。 [10] 王天木主编:《法学基础理论教程》,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38页。 [11] 张建田等著:《中国军事法学》,国防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页。 [12] 夏勇等著:《军事法学》,黄河出版社1990年版,第25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