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安岚

苏力《法律与文学》读感

苏力《法律与文学》读感

一、前见或偏见——机会主义的产物

  就如同苏力在他为波斯纳法官编译的合集的序里说到这些合集是机会主义的产物一样,我看苏力,也是一些机会的效果。我少关切法学家的论著,这是兴趣所支配的结果,这些结果不是良的,我很迟才意识到这一点,所以有些后悔不已。我的专业是法学,已经学了将近三年,直到最近,我才真正地将自己融入其中,皈依了它。我之所以说这些并不是完全没有用处,或称之为赘述,或承继了我以前“意识流”的毛病,我写这些是要强调机会在这之中所起的巨大作用。所以我在这里要特别感谢提供给我这个机会的人,我的老师。

  苏说,根据加德墨尔的哲学阐释学,理解是从前见、偏见开始的。当我试图去理解去理解他思考的途径、他叙事的方法、他逻辑的建构时,我似乎发现自己误入了歧途,所以在这之中我不断将自己推翻,又不断拾起一些记忆,以备于整个篇章的连贯性。

  首先,我看到第一眼这本书的标题是“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标题并不新颖,甚至于容易让人陷入这是一本有关法律与文学的交叉学科的书(苏在这本书上也曾提及),所以我误入了第一个歧途:这本书是在文学作品中追索法律抑或法制的成分。而“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更令我深信不已自己莽撞的决断。

  其次,我曾浏览过网上关于苏力的一些信息,他说他也曾是个文学青年,本想进中文系的他由于一些波折而最终选择的法律,这些信息更令我困顿于我的第一个误区,一个喜欢文学的法学家,我很难不把他同文学与法律的杂合联系。

  再者,是由于我自身的缘故,我以前对法律不感冒,一直致力于我的文学构建,甚至我早已脱离的文学创作的基础,变得随心所欲,我的文字被我自己一直讥讽成散作,甚至可以丝毫无逻辑上的联系。我的惯性让我觉得苏力就是一位法律文学家。

  我在这种前见或者是偏见的支配下,深入阅读并思考了苏力所构建的宏大篇章,这种探究很让我为自己之前的潜意识而面红耳赤。我不想矫情的说,看了他的书和文章,会感到“你所追求者已近,且已奔跑着前来欢迎你”【1】但至少是让我重新思考自己思考的方式或者是方法,并且重新审定自己的意识里的法律观。

二、逐字逐句——发生在结论之前

  苏说,很明显,许多学生和我当年读书一样,还不注意把握全书的中心论题,而是喜欢那些能引起情感共鸣的响亮语句。【2】他批评地很精确,这是我们学生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我也一样留恋于此,甚至喜欢摘抄下那些“响亮的语句”,把他们收藏在自己的博客里,仿佛在骄傲地彰显着自己曾看过的名著和文章,而那些真正灌输着作者大半精力的结构逻辑以及思维模式在这里变得一文不值。这是我从前从不思考的问题,甚至都没想过,很让我惭愧啊,我曾引以为傲的读过的书籍在此时给了一记响亮的耳光,我都没有来得及去品味作者的真正意图,却执拗的自顾自的摘抄。(但这并未说摘抄的方式不好之必然,不是有句老话“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吗?)摘抄要建立在理解作者的写作意图之上的,即使不能理解,也要试图去理解,当然并不是每本书都有去考究的必要,这并不矛盾。

  一开始我并不能以苏力式的思维模式去看待这本书,什么是“苏力式”的思维模式呢?我所能理解的是,他的方法论,他思考的方式,并不停滞于表面,不似他所说的中国传统的道德模式,而是基于社会的,基于制度的,是人文的又是情境的。这是我事后总结出来的。有点“此情可待成追忆,只是当时已惘然“的感觉。

  而我所能做的就是逐字逐句地看下来,直到有自己的定论,直到交付令自己满意的结果。

我是以虔诚的态度来读这本书的。

最初我在字里行间之中观察到的是自己不明白的领域,比如博弈论,语境论,又比如想象性构建等在我看来是晦涩的术语的词,我要一一将其明白。再后来是一些发人深省的句子,它们引导我的思维。比如他分析中国人之所以厌诉的缘由,是因为国家的才力不足,无法提供便利诉讼机制,攻重要的是缺乏足够准确、有效发现和搜索证据的手段(关于此,正好科技法老师布置了一篇关于科技进步与法律的小论文,关于这种科技进步的法律效果或者说是促进机制,我觉得是可以探讨的一个话题)。正如他所引用的“自古衙门向南开,就中无个不冤哉”,我想到随着科技之手段的越发先进,“冤”的几率也会降低。(但这不必然,“佘祥林杀妻案”就是个典型反例,不过至少由于媒体传播的发达,这些问题也会越来越受到关注。)再往后我开始发掘一些构建和思想框架,比如这本书的第一篇“历史变迁”中的第一章“复仇与法律”,我开始随着他的进路去思考复仇制度以及复仇思想同法律的关联。我思考过,被统治阶级对统治阶级的不满情绪是否也出自于这种复仇的心态。

我以逐渐深入的方式连贯了自己对整书的理解。这就是发生在结论之前的思维方式。

三、思考的是事而不是词

  在读这本书时,我并不是完全膜拜的心态,我还是有自己的眼光和分寸,这是我读书的一贯作风,不人云亦云,这是好的习惯,就像苏力自己说过的,要批评地看。这些感觉和想法来自于自己内心,不是“二手信息”或者硬塞给你的。但这种挑剔也有不好之处,容易让人误入“钻牛角尖”的境地。

  在本书的最后章节论述“安提戈涅”时,苏力写了安提戈涅之所以舍身触法,为兄弟安葬时的一个理由是“兄弟如手足,妻子如衣服,衣服破了尤可补,手足断了安可续”,又引用了安所说的话,她说,若是她的丈夫和孩子死了,尸首腐烂了,她也至于和城邦对抗。丈夫死了,她可以再找一个,孩子丢了,她可以靠别的男人再生一个。但现在她的父母已埋葬在地下,再也不能有一个弟弟生出来。而他又在论述她的做法和想法有悖常理的时候说“虽然兄弟和孩子同样分享了自己的百分之五十的基因”但女子对自己的孩子因养育始终会更亲密(着重号引者加)。我仔细思考了一下,认为不对,因为以前是理科生的缘故,对待生物问题会比较敏感一点,从基因分配的实质上来说,是运用的排列组合之方式,你分的你父亲一半的基因,你母亲一半的基因,你的兄弟也是如此,但你兄弟并未分享你的一半基因。这是此句的一点纰漏。

  但看到霍姆斯的这句“我们思考的是事而不是词”,我才觉得自己有些强抠字眼了,这并不是所谓的精读。所以说必要的挑剔是要有的,但要顾全大局,你要考究的不是一个作者的措辞和修饰,而是要看他的整篇的意识构建和形态,你可以不同意他的观点,但不要妄加评论。

四、我所能理解的法律与文学

  似乎到这里才真正进入主题,但这一篇读后感并不是支离破碎的,它可以说的由小及大,由部分到整体。所以现在纵观全篇的探讨我所能理解的作者的意识形态是合乎时宜的。

  我看到的是作者通过一些戏剧着手阐释他所建构的论点,有“赵氏孤儿”“窦娥冤”“梁祝”及其他元剧以及后部引入的“哈姆雷特”“安提戈涅”等,他探讨了有关复仇制度及其变迁,有关证据的问题,裁判者以及司法独立的问题,德主刑辅的政治制度、道德模式等,他没有很激进的宏大论述抑或使用过度的枚举法。

苏力的文字是带有引导性和启发性的,它们蚕食着你的思路进程,让你自觉的思考而不是仅停留在无意识之阶段。它们引你入胜,开始思考当代转型期的中国,以及如何利用本土资源去解决一些问题。使你按图索骥。

他让我思考法律。

我能理解的法律不再是法律的文义性或者说是单纯的法律文书,也不是从文学材料上追根朔源地寻找法律的痕迹。我所要做的是从材料的时期,背景,制度,情境去分析法律。力求语境化地(设身处地地,历史地)理解任何一种相对长期存在的法律制度、规则的历史正当性和合理性。【3】就像分析“孙志刚事件”所透视的制度问题一样,就像美国习惯用市场检验产品的发展潜力一样。这些分析是务实的,不能浮躁也不能太隐晦。

为此我又重新看了一遍“秋菊打官司”,我看到的不再是农村孕妇的执拗固执或者真诚的一面,我看到的是一种普遍存在的法律的潜意识,这种潜意识就是秋菊口中的“讨个说法”,关于此,已有许多学者(包括苏力,详见“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对此做过讨论)在此就不赘述。

这只是我思想观念转变的一个事例,不需详述。

还是要转入我所能理解的法律与文学的正题上。这本书不是像有些评论所说的是“各种俏皮话和不太相干的繁琐论证”,【4】他有他整体的思维模式和逻辑体系,可以说基本是面面具到,即使是所谓“制度唯物论”,也是合理的一种价值体系的论述,这也是我最关注的一点。我从他笔下的文学看到了研究法律的方法,法律的生命从来也不是逻辑,法律的生命是经验。(霍姆斯语)所以我摄取的是研究法律和文学的经验从而来构建自我的法律生命。

不仅仅是我能理解的法律与文学,思考的方式也是我获益匪浅的一面。

五、构建自我意识下的法律观

  从社会学的角度理解法律,我们可以发现,法律的主要功能也许并不在于变革,而在于建立和保持一种可以大致确定的预期,以便利于人们相互的交往和行为。【5

  之所以要引用上面的一句话,是由于我曾和同学开玩笑说,即使是个不起眼的小石子,也要做个能激起浪花的小石子而不是随波逐流的石子。我在很大的几率上没有孙志刚的机会去改变法律制度,即使我能发现一些制度下的残缺,我所能做的也只能是“随波逐流”,我既没有机会提交“议案”,也没有机会篡改。所以我没有办法至少现在没有办法去变革法律,所以我并不关心法律的主要功能是不是在于变革,我所关心的是我如何去建立自己的法律观,如何通过建立自己的预期从而认识这种日常交往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以及我如何去处理这些关系,当这些关系发生转变是我该如何去解除或者重新建立。我要务实,在建成自我法律观的同时也要注重时下的热点以及这些热点所暴露的法律上的问题。

  当下我们(作为普通的老百姓)最关注的是物价问题,从猪肉的涨价,直至所有的包括汽油、食用油等的涨价。前些天听同学说了个笑话:

  一个人因为辱骂邻居是猪而被起诉到法院,第一次,法官判他赔偿60元,第二次他又以同样的理由被起诉,结果被法官判了赔偿90元,他很诧异,就跑到法官那里问原因,法官说:现在猪肉都涨价了,你说你不应该多赔点吗?

  虽然只是调侃,但也反应了一些现实的问题,虽然国家一直发布文件调控价格却仍不见成效。这又是何原因呢?

  一些经济学家研究表明,即使是出于好的,善良动机的立法(可以认为是广义的,引者加),也常常引发不好的,缺乏效率的结果,例如为保证消费者的需求而长期限制某种产品的物价,结果是这种产品数量更少,消费者跟那个难以得到满足,甚至会出现有价无市的现象。【6】虽然我没有具体从经济学入手经过仔细的辨析,但可以看出这段话对于上面提到的现象是有启发的。

  我的意识和智识局限于我的“地方性”甚至法律观,我没有至少目前没有摆脱它的局限性,所以我无法避免的会有片面的正误,但我还是在努力从更广阔的领域去认识法律,不断完善自我意识下的法律观。

  最后还是要特别感谢慷慨地提供我看这本书的机会的老师。

【1】       荷尔德林《归家》

【2】       苏力“法律如何信仰”

【3】       苏力“语境论”

【4】       柯岚评论苏力 法律与文学

【5】       苏力“变法,法治建设及其本土资源”

【6】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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