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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中国司法独立第一人
【本文经过删节,以《法制冰人沈家本》为题发表于2008年5月11日《法制日报》】

 

在中央集权的帝制时代谈司法独立仿佛是阿拉伯人的天方夜谭,但是揆诸历史、特别是一个人物的传记时,却可以发现中国司法独立的一些端倪,此人就是被誉为“法制冰人”的沈家本。沈家本(1840~1913),字子淳,别号寄簃,浙江归安人,24岁即进入刑部任郎中,开始接触律例;在职期间先后考取举人、进士,1893~1897年出任天津知府。1902年,在三位重臣张之洞、刘坤一、袁世凯联合举荐下,沈家本与伍廷芳一道出任修律大臣,理由是“刑部左侍郎沈家本,久在秋曹,刑名精熟。”从其经历来看,沈家本是位地道的“封建士大夫”,怎么可能产生司法独立的思想呢?法律人都知道英国法官柯克与詹姆斯一世斗争、捍卫司法独立的英勇事迹;沈家本作为清帝国的官员,肯定不会有与慈禧老佛爷、光绪皇帝斗嘴的经历,因为那是要掉脑袋的大不敬之罪。

当时的士大夫固然不敢与皇帝斗嘴,但是也有表达自己思想的途径。190729日,沈家本在其《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的奏折中提出:“中国行政司法向来未分离,前者臣家本等奏陈民刑诉讼法时,立宪之诏未颁,故第斟酌旧日情形,尚非裁判独立之义。今者仰承谕旨,以臣院专司审判,则法权继属独立,自应将裁判各职司编为专章,方足以资遵守。”520日,沈家本又上奏指出:“审判分权,系属创举,内则树直省之准的,外则系各国之观瞻,其事极为重要。而其中最难分析者,则莫如司法权限。法部固以司法行政为职权,而臣员亦为司法之审判,其事皆有维系之故,即其权遂有互相出入之虞,宪法精理以裁判独立为要义,此东西各国之所同也。”可见士大夫也已萌生司法独立的精神。

关键在于,士大夫的司法独立精神如何与皇权协调,这种司法独立实际上是皇权之下的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离,沈家本以赦免权协调皇权与司法独立。沈家本在为董康《裁判所访问录》一书所写的序言中进一步写道:“西国司法独立,无论何人皆不能干涉裁判之事。虽以君主之命、总统之权,但有赦免而无改正。而中国则由州县而道府、而司、而督抚、而部,层层辖制,不能自由。”沈家本利用传统的“托古改制”思维,以古中国的制度来比附司法独立,即对于司法而言“大司徒所属之乡遂大夫诸官,各掌乡遂之政教禁令;而大司寇所属之乡士、遂士、县士分主国中遂县之狱,与乡遂诸大夫分职而理,此为行政官与司法官各有攸司,不若今日州县行政司法混合为一,尤西法与古法相同大者。”

沈家本的上述言论,并非空穴来风,而是典型的位置决定思维。1906117日,清廷对各部院进行了调整和任命,其中有:法部尚书戴鸿慈,左侍郎绍昌、右侍郎张仁黼,大理院正卿沈家本。同时,刑部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大理院就是近代意义上的最高法院,因此,沈家本就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最高法院的院长。沈家本的品级低于同为司法机关的法部尚书,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构在甫建之时,位置就低于最高行政机关,正如沈家本传记的作者指出的,这多少反映了近代中国人追求司法独立的艰难性。更加艰难的是,把思想转变为现实时,作为大理院正卿的沈家本面临的无米之炊的困局。

大理寺原为闲曹,物质条件很差,沈家本说:“(大理寺)沿袭既久,名实渐乖。讯谳已等虚文,会听只循故事,重以经费支绌,振作难期,虽有贤能,未由展其尺寸,官之失职,有自来矣。”19061113日沈家本奏请赏给署衙及公所,以资办公。大理院的办公处所就刑部署内改设,并奏准将原工部颐和园衙门改为大理院。工部撤销后,农工商部拟将工部衙署改为内城工艺局。沈家本欲将之归入大理院并捷足先登,抢在农工商之前征得朝廷同意。工部衙署本由太常寺改造,约计房屋150余间,并且零星分布,当大理院正式接手审判之后,工部署衙连羁禁罪犯的区域都没有,而案件交割之后寄禁于法部就多有不便,因此大理院拟改建部分房屋,以便分羁男女犯人。连个办公场所都没有,

晚清财政紧张,僧多粥少。但是所有的事情都得花银子,沈家本不得不为为开办经费而伤脑筋。19061119日,沈家本上奏朝廷要求给大理院拨款。原来大理寺常年经费只有六百金,这点钱根本不够用。大理院还未开张,就需要“开办经费、员司津贴、书记杂役工食及制备器具并茶水、煤炭、心红、纸张等项,大约2万元。”朝廷批准了其请求,但是只打了个白条,至12月中旬,大理院仍然为款项不足之事发愁。大理院曾向法部索款,遭拒;再向度支部寻款,也是空手而归。拒绝的理由均是无款可拨。为筹措经费,大理院曾多次会奏或者单独请款,但亦都因国家财政困难而不能全部到位。19072月法部大理院奏请度支部拨给大理院12万两以资办公,奉旨交由度支部议奏,度支部议定大理院八万两。在这种困局中,大理院唯有想方设法,或者缩减开支,或者降低薪酬,或者挪用他款。19074月大理院决定所有办事员司津贴均照原定额数而成给发。彼时拨款仅有12万两,而开销已达20万两。为了筹措法部与大理院的常年经费,清政府甚至通过要求盐商增加捐税解决。为此,时人感叹:“呜呼,吾国多一新政,即多一靡费,恐新政未有成效而财政已将不支矣。”

正是在这种艰难时局中,沈家本做了半年多的大理院正卿,后因院部之争,清廷将其调离。在皇权之下的大理院与大理院正卿,谈不上司法独立与法官独立。但大理院从行政中分离出来却是司法独立的前提,因此,沈家本的言论以及沈家本的努力毕竟是中国司法独立迈出的第一步——尽管这一步迈的很艰难,但是意义非凡。

 

 

 

参考文献

 

张从容:《部院之争:晚清司法改革的交叉路口》,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卞修全:《立宪思潮与清末法制改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李贵连:《沈家本传》,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王建:《开启中国法治之门》,20074月下期。

郑定、杨昂:《还原沈家本:略论沈家本与晚清司法场域之变迁》,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一期。

   发表时间: 2008-05-12  浏览次数: 615  栏目: 闲聊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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