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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是一种习惯权利——答林来梵教授
  •  

     

     

    拿出马克思的“经典”论述来回答林来梵教授的问题,似乎有扯虎皮、拉大旗的嫌疑;但有些问题是跨越时空的,例如“菊花”所面临的取水难题,和马克思为之辩论的贫民在贵族的树林中捡拾柴火所遭受的起诉是一样的;不同之处在于,“林木盗窃案”中的贫民被告上了法庭,而教授的菊花仅仅遭到了村长的警告而已;但问题的内在性质是一样的,因此,马克思的回答内在的符合类似问题的一般法理。

    先看看马克思的观点吧。马克思为贫民捡拾林木进行辩护,提出了“习惯法权”的概念,论证了习惯权利的应然性,立法者应当尊重贫民的这种习惯权利。马克思认为,贫民在自己的生活中蕴含着权利,这个阶级不仅本能的要求满足生活的需要,并且要满足自己的权利要求。在贫民阶级的习惯中存在本能的权利感,这些习惯的根源是肯定的、合法的,习惯权利的形式是自然的。习惯权利作为和法定权利同时存在的一个特殊领域,只有在与法律并存、而习惯是法定权利的前身的场合才是合理的。

    当然,马克思指出,贫民的习惯权利虽然符合应然的法权关系,却与现实的统治者的法律相悖。相似的,在表面上,正如教授所指出的,公民的取水权与国家的宪法规范与民法规范相悖。在这一点上,实际上凸显了一个权利冲突的问题。即公民的用水权与国家对水流的所有权的冲突问题。与马克思笔下的贫民不同的是,当下中国的公民生活在一个没有贵族的时代,因此,中国公民取自然状态下的水(注意:不是水流)不太可能遭到起诉,这是万幸的。但是即使遭到起诉,我们也可以在法理上找到解决权利冲突的办法。

    公民的用水权在本质上涉及到公民的生命权;而国家对水流的所有权在本质上则是一种财产权。根据利益衡量的一般法理,生命权的法益大于财产权的法益;因此,在公民的用水权同国家对水流的财产权发生冲突时,公民的用水权优先。所以,我们即使不借助马克思的高深论述,也能借助一般法理解决这个问题。但进一步的问题是,国家对水流的所有权是经过法律宣告的;而公民的用水权则仅仅是一种自然权利,仍然停留在应然的层面。所以,还需要进一步的论证。

    关键的问题在于:水流和水是否是同一个概念?也就是如何解释“水流”这个概念,教授是研究宪法解释的,此处是不是要搞清楚“立法者的原意”,立法者对水流的这种规定意图何在?是要剥夺公民的用水权吗?显然不是。对水流的利用主要是公益的:例如灌溉、进行发电、转化成自来水、航行等等。可见,国家对水流的控制主要集中在经营性项目上,表现为对水流的一种垄断性支配,公民和私人团体未经许可不得与国家竞争,因为其中蕴含着巨大的利益。所以,公民和私人团体不得截流、改道,不得擅自开设水电站、自来水公司等等。但,这其中绝不会包括公民取水饮用的部分。也就是说,“水流”与“水”还是不同的。

    有人会说,公民喝水有自来水,即,取水要付费。从经济的角度来看,自然状态下的水是没有价值的,这个学过政治经济学的人都会懂得这个道理,因为其中并没有加入人工的劳动,所以公民取水不需要付费。而自来水经过经营行为而产生了价值,所以,用自来水需要付费。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国家有义务为公民提供适合饮用的自来水,既然国家没有尽到这项义务,公民从自然水流中取水也是一个迫不得已的选择。

           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公民取水都不是对国家所有的水流权的侵害。

     

       王林敏

       2008-6-5

  •  

     

    附:林来梵教授的文章:苏力教授还没回答的一个问题

     

     

         近阅《法学家茶座》第19辑,读到了中政大柳经纬教授《我家住在小河边》一文,颇觉有趣。该文谈的是国人在民商事立法中的“国有财产情结问题”,文末说了一件事——物权法通过后,某次中政大法律硕士复试,民法里放入了一道题目,说:物权法第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请问,如果我家住在小河边,天天从河里取水,是否侵害了国家对水流的所有权?

           应该承认,出这道题目的,一定是个俏皮的高手。而经纬兄也是高人,在整篇文章中娓娓道来,最后才引出这件事加以点题,最终却又不给出参考答案,只留给读者一处空白,以便自由遐想。这,也便是“文人画”的效果吧。

        掩卷之余,我便跳出了“国有财产情结”的话题,遐想了一番。为了好玩,我随之便将这则考题改编成为一则手机短信,发给几个朋友(内中包括国内一些相当活跃的法理学大腕),以寻求答案。短信的文字还借用了苏力教授的大名(但没发短信给他),不为别了,只为了吸引朋友们的眼球,也顺便提高一些法学问题的知性趣味(说透了也是为了好玩)。内曰:

        苏力教授还没解答的一个问题:秋菊的女儿菊花,嫁到一家农户,他们家住小河边,祖祖辈辈在河里汲水过日子。某夜,好色的村长趁菊花男人进城务工,来到菊花家里,阴阳怪气地对她说:现在国家制定了一部叫做“物权法”的法律,规定海水河水都是国家的,你家今后要在河里打水,那就是偷国家的财产了,不过,如果我私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就可以了,嘿嘿。对此,菊花想不通,要讨个说法。请问,该如何说?

        这故事自然是虚构的,所以我特意把村长想象得有点坏。这虽说没有具体模型,只凭“权力性恶论”式的宪政理念也是可以推断构设的,当然,现实中也听过当下中国的村长管着几个自然村很牛的事,还有一则说村长“骑着摩托挎着枪,村村都有丈母娘”之类的打油诗。但这坏坏的村长,却可以在我们的想象中给我们出了一道法学的难题,并透过秋菊的女儿菊花,寻求我们的解答。

        稍微有点严峻的是,这个难题可以说是涉及了法理学的一道难题,因为不惟民法学,即使宪法学也会遭遇这样的问题——殊不知,作为《物权法》的上位法,我国现行宪法在其第9条中就同样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现在《物权法》也规定了,你菊花一家能随便用的吗?如可,那在法律上道理何在呢?对此,宪法学、民法学该有个让菊花和村长满意的“说法”,如果部门法学有困难,最终还可提交给法理学,寻求它在规范原理上加以解答

        曾几何时,法学的叙述在中国总是充斥着浮滑的空论,尤其是涉及公共性问题的话语,便尤是如此。现在谈“规范法学”的人多了,大有成为一种“气候”之势,令人钦瞩。但是一旦遭遇到这位好色的村长,我们是否也会成为迷惑不解的菊花呢?反正,鄙人重复发出去的那些短信,迄今未见回复。

     http://linlaifan.fyfz.cn/blog/linlaifan/index.aspx?blogid=351513

       发表时间: 2008-06-05  浏览次数: 718
    最近访客(3名)
    · 吴新建· 一剪梅· cs
      
     法缘一号 评论:
    不知林老师对此答案是否满意,如其作为阅卷老师会对此作答打多少分?哈哈哈
    回应  发信    2008-06-05 15:50:55
     山里人 评论:
    法缘一号:阁下提的问题很尖锐,我也是把它作为一个试题来看待的,用40分钟左右的时间写出来便没有修改。呵呵。
    回应  发信    2008-06-05 21:09:30
     楚望台 评论:
    博主的回答很精妙。但是你又提出了一个新问题:
    如果菊花不是汲水,而是伐木烧饭,是否侵犯国家对林木的所有权?
    国家对林木的控制比水流严的多。

    · 2008-06-08    
    山里人 回应:
        楚望台君:我想,您还是去东北林区去问问鄂伦春人吧,呵呵。这个问题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在我老家崂山,早就封山育林,不让上山砍柴了。

    · 2008-06-09    
    楚望台 回应:
        呵呵,恰巧。俺的老家就在大兴安岭,与鄂伦春人杂居。这几年森林管制渐严,既不准伐木又不准打猎。该地难以农耕,世代伐贩木材为生;既然靠水可吃水,靠山为何不能吃山?
    回应  发信    2008-06-07 17:42:08
     法家梁剑兵 评论:
    本来寄希望物权法塑型社会教育民众,可惜起草者均为绣花枕头,连物和财产的基本概念都分不清楚就敢制造法律草稿!

    痛苦

    · 2008-06-09    
    山里人 回应:
        物权法本来是解决私人之间的事务的,并非解决公民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物权法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炒作的结果。是学术生产和消费的产物。所以,它解决不了很多法律问题,但是,却能够解决很多就业问题。

    回应  发信    2008-06-09 12: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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