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干”参公宜暂停 山东省向来是一个比较保守的省,在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破除旧的落后的制度上,很少有走在全国前列的时候。今日因与战友探讨,重读了《山东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登记实施意见》关于工人聘干的条款: 3、下列经登记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2)按照省政府《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聘用制暂行规定》(鲁政发〔1988〕75号)要求,从工人中聘用现在聘用期内的聘用制干部;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35号)和省人事厅《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厅字〔2005〕43号)的有关规定,实行人员聘用制单位在编制限额内聘用的非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 从工人中聘用的聘用制干部和实行人员聘用制单位从工人中聘用的非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登记时分别注明“聘用制干部”和“聘用”字样。 第一,聘用制干部的合法的最晚下限是 很多省市早已明令停止办理“聘干”,而山东省可见的只有章丘市一地 实际上根据中组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工人聘干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历史上没有实行过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 公务员法实施以前列入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自参照或者依照之日起,不再实行非公务员制度,参照之后调入、新聘用或者聘任的聘干,不应该登记。 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35号)规定:“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也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除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以外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可见,人员聘用制度在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是不适用的。 历史上,聘干的产生,多属于小单位内部“竞聘上岗”的形式,导致竞聘范围有限,暗箱操作问题较多,不够公开和公平,历史遗留问题比较多。另外,超编等非法的聘干不应该被登记;而合法的“聘干”实施参公登记后,是否需要续聘?是否仍然可以解聘或者辞聘,抑或应该实行公务员的辞退制度?诸如此类问题,法规空白,疑难多更多。总的说来,我认为现在“聘干”的登记“参公”的条件还不成熟,参不如暂时不参。参了,容易造成各种矛盾,导致不满意人群不稳定,人事部门承担的政策风险比较大。将来的人事制度改革方向,必将是最大程度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主;所以,等待中央各种人事制度陆续出台,人事制度相对完善之后,再对聘干问题加以解决,也许是更好的办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