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生活哲学与利益倾向 龙城飞将 本杰明·卡多佐接起威廉·詹姆斯的话说,“事实上我们每个人,……都有一种支撑生活的哲学。……正是它才使我们的思想和活动融贯一致并有了方向。法官一点也不比其他人更能挣脱这种倾向。他们的全部生活一直就是在同他们未加辨识也无法命名的一些力量——遗传本能、传统信仰、后天确信——进行较量;而结果就是一种对生活的看法、一种对社会需要的理解、一种……‘宇宙的整体逼迫和压力’的感受;在诸多理由得以精细平衡时,所有这些力量就一定会决定他们的选择是什么样子的。正是在这样的精神性背景下,每个问题才找到自身的环境背景。”[1]可以肯定,人们不可能摆脱其利益倾向,尤其是经济利益的倾向。既然如此,法官的产品中,就不可避免地带有经济利益及法官个人进行选择的痕迹。 不独如此,实际上,法官之所以从事法官职业,或离开这个职业,都是有其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或利益方面的原因。据一位法官作者在网文中分析,现在有些法官辞职转行去干律师,其原因主要有四条。其一,经济收入的差别,法官的收入不若律师。其二,现在的法官普遍欠缺职业的荣誉感。在许多案件的审理中,他们也很难以自己独立的智识和法官应有的独立品格去客观地作出认定和裁判。体制不合理和法官内部管理上的人治色彩,使那些品行优秀的法官也难以操守其对法律的信仰。正直的法官,面对法律问题,却常常不能按照自己认为的去审、去判,这难道不是一件很痛苦的事吗?其三,法官经常被作为普通的国家干部,被拉去干地方上政治上需要的工作而荒废了专业工作。其四,法官缺乏符合其职业的健康的激励机制。法官职位具有极强的行政化特征,从书记员到助审员,到庭长,到副院长,再到院长,一个台阶一个台阶地向上爬,法官深陷在官场的氛围中,无论水平有多高,人品有多好,未必能够得到公正的待遇。他认为,最重要的是后三条。他认为,如果不幸处在一个溜须拍马,趋炎附势之人占上风的官僚体制中,真正以法为本的人又如何不感到无奈。对冰清玉洁的法官来说,如果理想与现实截然相背的话,选择离去未必不是明智的。关键在于,用什么样的机制来保证法官在独立审判的前提下不会滥用他手中的裁判权[2]。 波斯纳指出,从对社会有利的角度出发,上诉法官“在处理上诉的过程中要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拖延。上诉在经过口头辩论或直接提交裁决后必须尽快判决,这是很重要的。……拖延对某个上诉案判决会降低终局裁决的精确性,因为拖延会使证据消陨。” 但是,即使是在英美法系的国家,法院或法官做事的原则是自己的效用最大化,他们并不在意别人的效用是不是因此变成了最小化,不介意别人是否会由于法官自己的效用最大化而增大了成本,不在乎拖延对于别人的成本。因为“此种成本不由他们承担。相反,法官们为了减少拖延必须更加努力工作。此外,拖延鼓励了以诸如仲裁这样的纠纷解决形式替代诉讼方式,从而降低了法院的案件负担。尽管我们……看到,拖延并不是案件负担深重的可靠解毒剂,因为它可能导致不确定性、增加非法行为、并且因此二种原因之故,会增加在法院提起的案件数量”。“与此相关的一点则涉及到不满地区法院判决的某案的上诉法官的一些倾向:将案件发回地区法院进一步审理,而不是任劳任怨地自己来终结案件。……但案件一再发回地区法院会给诉讼当事人和地区法官造成极大困难”。[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