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证据观是指人们对于证据现象的根本看法。包括:证据是什么、证据的本质、证据的特征、证据的结构、证据的功能、证据的主要内容、证据的运动规律等等。也就是说,证据现象属于大千世界中的物、造物和造物主这三者中的哪一类?它不可能“跳出三界”而什么都不是。证据现象应当是一种造物,而且是造物中的精神之物而非物质之物,即属于社会的、作为造物主的人类的精神产品。简单地说,就是前面所说的:知识。这就是本书所提出的证据观中对于证据现象的根本看法。证据就是知识,证据现象就是知识现象,是人们对于特定事实的认识和看法,是人们为了进行证明活动、为了求得新的未知知识而收集的已知知识以及对知识的预测。
第二,证据观是证据现象的社会性、系统性和知识性的集中体现。社会就是人与自然的结合,系统就是物质与信息的结合,知识就是主观与客观的结合。它们可以归结为主观与客观的结合。这种结合最终都归结到人,人就是一个物质与意识的有机体,知识则是人类所独有的,也是物质和精神的统一。证据现象的存在须以特定待证事项为前提,而特定待证事项是由作为证明主体的人所确定的,这是证据现象的社会价值之所在。证据现象的存在须以特定证明信息为内容,而特定证明信息是由证明主体解读的,这是证据现象的社会信息来源。证据现象的存在须以特定物质形态为依托,舍此则没有物质基础。证据现象的存在须以特定语言表达为形式,舍此则无法为人理解。
第三,证据现象的社会价值在于其信息态。证据现象的信息存在有自然信息与社会信息之别(伤害案件中伤者、凶器和血迹的存现信息都是自然信息,而证明主体对伤者、凶器和血迹的存现信息及其关系的认识则是社会信息,如对“创口不可能是伤者自己造成的”的伤害性质的判断、“伤者和凶器上的血型都是O型”这种同一情况的认识就是社会信息)。信息的前提就是联系,是由信息源发出的被作用者接受和理解的各种信号,是表征事物之间联系的各种信号。
证据现象的社会价值在于它的证明信息。证据现象是因其具有证明信息才会具有社会价值的。没有证明信息的证据现象是没有证明意义和证明价值的。证据现象的自然信息是指它的自然物态信息,即作为客观实在的存在与显现信息;证据现象的社会信息是指它的社会证明信息,即作为被证明主体解读的证明信息。自然信息未经人脑的处理不会进入证明活动,不会成为特定的证明信息,在证明活动中是没有证明意义的信息。自然信息经过人脑的处理就成为社会信息,可能进入证明活动,可能成为特定的证明信息,在证明活动中是具有证明意义的信息。输入信息通常是自然物质信息(也包括社会证明信息,如此证明主体以外的被证明主体所提供的信息),是证据现象的客观方面;输出信息则都是社会证明信息(也需要物质表达形式),是证据现象的主观方面。信息的输入与输出,都是相对人脑而言的,都是一种社会活动,是认识活动尤其是证明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