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思星念:一法院院长的酒后话 一法院院长的酒后话 一中院主管刑事的副院长邀请几位法硕班的老同学一起说说话。谁知,酒过三巡后,这院长一肚子的苦水和不满竟忍不住倒了出来,这小小的聚会竟成了他这个法院院长诉苦的场地。听来,虽然有些事情也知道一些状况,可是没有想到执法环境竟会到如此地步。 不禁为我们的法治倒退而悲哀! 执法者的责任意识不知哪里去了 执法者的责任意识越来越淡薄。早在九十年代,我们都是从事具体的刑事执法工作,那时,我在刑庭做审判员,那时审理刑事案件时自我要求十分严格,如果谁的案件二审时被发回重审了,那就是最大的耻辱。可是,现在一个法官一年被发回重审的案件,不计其数,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承办人不但一点羞耻的感觉都没有,一点责任意识也没有。 还有公诉人的素质也在下降,那时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几乎没有退查的,有罪判决率都是百分之百。可是,现在可不行了,一个案件连基本事实都不清楚,就诉过来,按要求又不敢作出无罪判决。只好要求其撤回起诉,补查后在起诉。常常是做很多无用功。 真的怀疑,现在的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都在提高,为什么执法者的责任意识却越来越淡泊呢!?是因为多方干预的原因留下的后遗症,还是因为恶劣的执法环境造成的后果呢? 谁有权来审判 谁来负责审判?谁才有权利作出有罪判决?这样简单的问题,恐怕连小学生也都知道。 各级人民法院享有独立审判权,是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利。可是现实中,干预司法独立审判的情形数不胜数。人大负有监督执法的使命,监督执法机关是否公正执法名正言顺。党领导一切,党委的意见要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这也是被各级执法机关作为最高指示执行的。还有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等等。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干预独立审判的情形。 院长借助酒劲抱怨,谁再说法院有独立审判权,我和他急。你们看看这是独立审判吗? 纪委最牛:纪委交办的一起贪污贿赂案件,被告人受贿70余万元。一审判决后,收到纪委寄来的一张该有纪委印章的信函,说明其有重大立功表现,要求对其从轻判处。要求,注意保密,不能查证。二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不久,又来了一个纪委交办的贪污贿赂案件,被告人受贿也是70 余万元。这次审判机关没有那么快下判决,想看看纪委是不是有新的指示。果然,也接到了一封信函,要求对其从严惩处。结果,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 两个案例相比,司法公正体现在何处呢?那么以后受贿几万元的案件是不是都免除处罚呢?!以后对职务犯罪案件该参考哪个案例判决呢? 政法委的领导不可缺:一政法委领导。在听取一起刑事案件的汇报后,认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十分严重,可是判处其无期徒刑有些过重,但是判十五年又感到有些过轻,于是要求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 一政法委领导,要求某法院携卷汇报某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时,承办人向其介绍十多年来的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等审判过程,他听得有些不耐烦的说,不要给我说这些,我不懂程序,也不要听这,我只要判决结果。 对这样的判决,法官应该如何写判决书呢?没有程序的公正,能保证实体的公正吗? 职务犯罪侦查权无所不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职务犯罪案件,在侦查卷宗送达法院的同时,告知刑事审判的庭长,如果此案不按有罪判决(考核要求有罪判决率)的话,就要查查这个庭长是不是有问题。结果,只要是职务犯罪案件,都作有罪判决。 中国的刑事案件有罪判决率早就是世界领先水平,这下可是要稳稳的占据第一了。 零上访的后遗症 最近几年,几乎每地都在搞大接访,不管是政府、公安、检察、法院,都在大规模的搞大接访活动。这本来是一件利民的好事,可是最近出现了很大的偏差。大接访的目的,本来是息诉罢访。可现在为了息诉罢访,采取一切可以运用的手段来。因为,息诉罢访不但有时间限制,还有具体的处罚措施:如果哪起案件没有按时结案,部门负责人就地免职,主管领导诫勉谈话。 例如:一故意伤害案,被害人长期上访,要求追究同案犯的刑事责任。经查,此人跟随因故意伤害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一起到打架现场,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其参与打架,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带有作案工具。检察、法院都认为此人不构成犯罪。可是被害人四处上访告状,要求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要求此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在上级限期结案的要求下,检察机关无奈提起公诉,县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这才得到被害人不再上访的满意答复。可是一个不该判处其有罪的人,却被判了十五年的有期徒刑,他要是也申诉上访的话,这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谁又对他来负责呢? 再看看今天汇报的这个案件,十多年前的强奸杀人案件,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曾多次改变强制措施,变更诉讼程序,可是去年因为被害人家属涉法上访,又将嫌疑人重新抓捕入狱,要求作出有罪判决。想想看,当年提出的证据补查都没有补出来,十多年后的现在就能再去早已被毁灭的现场提取证据吗?! 可是,面对被害人上访告状,上面又要求限期息诉罢访。又该如何审理呢? 法官对此现象,愤懑却又无可奈何。表示,只要有批件,就重新审理,只要暂时让上访人满意就行。至于以后的被告人是不是上诉,那就等他上诉时再说吧! 在座的都是法律工作者,大家对此现象都感到十分震惊,也都很无奈。 唯有感叹:独立审判离我们越来越远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