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不可能由侵权方承担!
2008-07-03
很多人说律师费应当由败诉方来承担,但是败诉方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现在很多案件无所谓胜诉、败诉,两项诉讼请求有一项被支持了,一项被驳回了,那如何算是败诉呢?但是侵权方是一个法律概念,当然我所说的侵权应当是包括违约的,违约也同样侵犯了对方的合同权利。侵权(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因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各种损失,因维权负担的律师费当然也应在其中。还有很多案件不涉及侵权,例如离婚,很多时候谈不上谁侵害谁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律师费由双方分担也不是不可能实现的。如果真的实现了,恐怕法律援助中心就可以关门了。
那究竟为什么多年以来律师费都是由委托方单方面承担的呢?我想最大的原因恐怕在于律师行业的特点。律师费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律师本人的水平不同,每一个案件的法律关系、处理的难易程度都不同。而且,即使同一个律师,同一个案件,也有可能在律师费上相差几倍。这就是请律师的艺术了。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判断各方律师费的数额是否合理,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试想同样一个离婚案件,一方花几万块钱请了个知名大律师,而另一方则请了几千块钱的新律师。律师费该如何分担呢?这样势必会引发无穷无尽的矛盾。
所以,律师费是不可能由败诉方或者侵权方承担的,除非律师费变成和公证费一样,有明确的、统一的收费标准,但,这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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