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公、检、法三机关,关押我六年之久;一审,以杀人‘扑后拒不认罪’,判我无期徒刑。我不服判决,依法申诉。
旷日持久地申诉耗尽了我的一切一切、、、、、、,我鳏寡孤独只身一人又重病缠身,只渴望讨个青白死亦瞑目。 然而,申诉之难,难如上青天! 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有利于从程序上防止发生冤假错案。可是拍手称快地同时,却笑不起来。
回顾‘佘祥林案、腾兴善案、李化伟案、王树红案、李久明案、杜培武案’、、、、、、,我国有健全的法律;一审、二审都有法可依。假如,不是公、检、法三机关部分工作人员,不遵守国家自己制定的法律,乱用职权、有法不依;假如,这部分工作人员无权代表着国家追诉犯罪;假如,当事人对自己的冤情通过各种形式、无数次地申诉,能遇上一个肯负责任的部 门;假如,再审,不被法院一次次地驳回,能遇上一个好官,、、、、、、。难道,不会杜绝或减少冤假错案吗!!!
被认定是铁板一块的冤案,难道法官们,真地看不出冤情吗!?事时上,不是因为没有‘法’可依。这些官员拿着国家的俸禄,代表着国家追诉犯罪,却是些油腔滑调,有恃无恐,‘行地不端做地不正’,利欲熏心的人;随着冤案被一次次地驳回,竟不以为耻,他们上窜下跳以沟通为名,有错不纠,谁都不想负责,于是‘官官相护’,欺上瞒下,置国家、人民群众利益 于不顾,利用各种手段越演越烈,最终,竟没有一例能昭雪。他们不遵守国家自己制定的法律,遗害于民又怎么能教育老百姓遵纪守法。
蒙冤二、三十年,家破人亡,妻离子散,涉及几代人的利益啊!忍受着种种痛苦的当事人,真可谓‘生不如死’!!!。就此,有冤不申是对自己、亲人、事实乃至法律的不负责任;申冤,则是跟政府、国家打官司,这意味着什么?!仅仅因为这些‘大人物’不肯认错,就要倒霉到底!?
所幸的是,前两例案中的‘被害人’‘死而复生’;后四例案中的真凶再现了。冤情大白于天下,才得已‘昭雪’。事实上,蒙冤者绝非仅有上六例,而幸运却很难降临每个蒙冤者头上,难道,只有等待那可望而不可及地幸运吗!?
胡锦涛主席强调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我认为,生命权和财产权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冤假错案是对人民群众生命权、财产权的严重侵犯。各级领导、尤其是司法机关的领导应当把纠正和防止冤假错案作为贯彻落实胡锦涛主席提出的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三最”精神之首要任务。国家领导人对人民群众关爱其指示精神还少吗!可是,下面的部分工作人员、、、、、、,唉!!!!!!!!!!
我只能诅咒真凶!更希望真凶良心发现,救救我!!啊!!!!!!!!!!也许,它更现实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