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送法下乡?——兼评苏力《送法下乡》第一章 伍玉联(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内容摘要:苏力老师在《送法下乡》一文中论述为什么送法下乡的理由存在一定的道理,但是并没有真正底解释为什么送法下乡的原因。“局部权力关系的支配”作为送法下乡的原因太想当然了。而且送法下乡作为一种法律现象也不是普遍性的,基层司法还具有诸多比这更具代表性的司法现象。至少在这里,苏力有点把问题玄乎化了。 关键词:送法下乡;苏力;原因:局部权力支配关系 读过苏力老师《送法下乡》的人对他的第一章“为什么送法下乡”的印象肯定是很深的。这一章的论述最生动地反应出苏力的论述风格。在一步一步的论证之后,得出一些事先没有预想到的结论,然后你会“恍然于根本的根本”(苏力爱引用的袁可嘉的诗句)。苏力在这一章里把“为什么送法下乡”的一些普通的学者或者老百姓想当然的原因都进行了批驳。苏力的基本逻辑是:权力的力量不是固定的,而是流变的。权力的力量会随着空间(地理空间和人文空间)的变化而减弱或加强。在他描写的收贷案中(28-29页),地理空间的偏远使国家权力被弱化(地理空间);而且作为国家权力象征的司法人员对于乡土社会来说,是陌生人,而国家权力在这里是一种外在的力量(人文空间)。因此,虽然理论上国家权力有暴力作为后盾,但它也不能随意使用暴力(受现代法律的约束),它的力量因此被削弱。权力的行使必须使用对熟人社会中的人真正有威慑作用的方式才有效果。为了达到目的,国家权力运作要采取一定的策略。“送法下乡”就是这样一种策略。“送法下乡”就是国家为了重新建立权力的局部性支配关系。和毛泽东时代的“支部建在连上”、“发动群众”、“集中优势兵力对付敌人”的策略有点类似。 毫无疑问,我对苏力这样的论述逻辑是很佩服的,论述的结论也让我觉得很过瘾,有了一种巨大的被开发的快感,特别是在大学的几年里,对于这一段论述风格和结论一直保持了虔诚的欣赏。本文只是打算以“白璧微瑕”的态度指出一些苏力老师没有主意到的地方,以加深对于这样一个话题的论述。 一、对于基层司法,送法下乡不是一个大问题 苏力选取这么一个很重要的位置来论述为什么送法下乡,给人感觉好像这件事情是在中国的基层司法普遍存在的现象。而苏力的描述中好像也有这个意思,“本章研究的是我们在农村基层司法调查中发现的一个普存在的遍现象”(27页),“普遍的、习以为常的”(28页),“如此普遍、如此常见”(30页)。其实,就我的工作感受而言,这根本就不是一个普遍的问题。这种下乡开庭办案子的事情在我调查的很多地方都非常少见的。我的一位同学,在基层的一个法庭呆了两年了,他说下乡去搞调查倒是有的,因为必须去现场才能了解清楚,但是正儿八经的去乡下开庭的事件是很少的。像苏力的书里写的那样带好多人去农民家里开庭“依法收贷”的事情少之又少了(请注意,一个人下去和一伙人下去是完全不一样的,后面我要仔细分析这种不一样)。和我交谈的一位基层法院的副院长说这样的比例还不到百分之一,一个基层法院一年审那么几百件案子,把审判庭开到乡里去可能一年也就那么一两件或者没有。当然,地理条件特别的一些地方还是存在的,但是就我身处的湖南境内来说,实在是不能成为一个需要我们大动笔墨的话题。 这种现象不构成在基层司法实践中的重大问题,因为法官们就很少碰到这样的情况。对于现在的基层法院院长们来说,最为他们考虑的是院里的硬件建设、涉诉信访的问题、院里干警们的职级问题经济待遇问题、然后就是案子的公平公正的审理问题。送法下乡的事情很少被他们考虑的。我和一位基层法院院长在今年半年里聊了六次天,五次听他讲院里的办公楼建设,六次听他讲到涉诉信访的问题,三次讲到院里干警的行政待遇问题,还有一次和我谈到他包干接访的案子的法律关系问题。而至于送法下乡呢,这位院长从来还没有和我提过。作为法官呢,最关心的也基本上是上面说的问题,当然,自己所办案子的审理问题的重要性被排到靠前面的位置。 因此,我怀疑,以“为什么送法下乡?”作为《中国基层司法研究》的开头话题,是否值得,是否必要。是否可以以“为什么涉诉信访?”“为什么行政级别?”“为什么大楼建设?”等话题作为《中国基层司法研究》的开头话题? 二、下乡很多时候确实因为乡下事情很“复杂”苏力论述不能用乡镇工作“复杂”和“众多”来解释(32页)。他认为通过调查得到的信息是乡镇工作其实是很稀松的,没有多少事情,“常常是上午9点上班,也许10点半以后就没有人了”(32页)。而从我对一位基层法院副院长的询问得到的答案则是这样的:“基层工作到不是很多,但是很复杂的。”从这位副院长的话语里我们知道,“众多”和“复杂”是两码事情,不“众多”但是可能复杂。而且,通过我自己在基层几个月的工作切身体会到[1],基层的许多工作复杂得很,正因为复杂我们才必须经常到村里面去,因为到了现场就能更加清楚地把握详细情况,没有到现场去,好多事情是搞不清楚的。 比如,我们给村里修路,村民有不同的意见,我们就到村里开现场会,这时候我们就知道村民有什么意见,而且知道哪些村民有什么样的神态和语气。如果我们不到现场去,只听村干部镇干部给我们传达,这些神态和语气是无法传达到我们耳朵里的。这些复杂性就要求我们到村里去。但是我们在省法院机关里的事务性工作则没有那么复杂,我们在机关的工作就是按韦伯的科层制度进行运作的,我们只要按程序办事就可以了。很多事情就是那么以个简单的格式、几项不能改变的内容,没有一点复杂性可言,和村里调整土地的事情是完全不一样。 还比如,村里发生了一起打架斗殴的事件。我们去处理这件事情的时候,根本就没有想到要村民到县里或者镇里来,首先想到的就是我们必须下村里去才能处理好。因为我们只有下村,才可能清楚地看到现场,只有下村,才可能在村民的只言片语里听到一些真实的情况,只有下村,才可能观察到村民们对双方的褒贬不一的细微反应,等等。 我想,在这里,苏力没有认真地分析“众多”与“复杂”之间的关系。基层的事情不是很多,但是确实“复杂”,因为复杂,所以我们很多的时候就必要到村里去,必须下乡。苏力用乡下的事情不多的事实把乡下事情复杂的事实也掩盖掉了。如果不仔细分析苏力在这里的论述,还以为苏力又发现了一项巨大的趣味性事件,如果仔细分析,就发现苏力在偷换概念进行论述。可以说,下乡的原因当然很多,但是村里的事情复杂绝对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三、下乡当然是一种好作风的表现关于这是一种好作风的表现,苏力也没有否认,但是他显然没有把这一点看作很重要的原因。而在我和那位副院长的交谈里得知,就他自己而言,很多的时候是把这当作一种好作风对待的,也是为了作为一种作风而践行的。县里面的领导,如果有这么一种好作风,也是会被人作为好的品质来评价的。那种高高在上的,摆架子的作风是被人不喜欢的。而我自己呢,摸着良心说话,把村民们叫过来开会,打打电话布置事情是我认为确实不招人喜欢的。如果我自己亲自到村里面把事情办好,老百姓认为我能吃苦,不为难他们,为他们着想,工作作风很好。至于苏力说的共产党提倡的作风并不一定被下面的人实践(32页),是啊,并不是所有的作风都一定被下面的人实践,但是一部分作风,只要党和领导提倡,我们的党员和干部还是会实践的。下乡办事就是这样的一种好作风,被很多人实践着和提倡着,特别是当这种作风有利于工作完成时。只要你没有得出党提倡的好作风都不能得到下面人的实践,这样的话语就没有很强的说服力。 很多的时候,由于地理环境的限制,由于习俗的限制等,我们很多偏远地区的法院办案子确实需要送法下乡。“马背上的法庭”描述的事件基本上还是可以理解的。国境线上的流动法庭,也具有它存在的道理[2]。“法院的同志送一张传票有时要走一天半的路程,老百姓接到传票,又要走很远的山路应诉,既给老百姓增加了负担,又降低了办案效率。像大松树乡有的村民到撒营盘法庭开一次庭,往返的路程就达100多公里,要两三天的时间,各种花费加起来至少要几百元。李光学想,法官们能否走出法院,将法庭搬到田间地头,既可以审案,又可以在老百姓中间进行法制宣传和咨询?李光学的这一想法得到了庭长和同事们的支持。从此,撒营盘中心法庭的法官们开始了到乡下巡回审案,开始了他们6年多的翻山越岭。[3]”——这样的描述解释为“方便群众的好作风”有什么不妥呢?还存在“建立权力的局部支配关系”那么深的蕴含吗?“‘下乡’从一开始就是一种权力运作的战略”(页35)这样的话语让文中被描写的李学光从什么地方去理解呢?我想,这些话语,对于他们来说,太遥远了。 其实,这个时候,苏力平时最喜欢用的波斯纳的理论是完全可以解释清楚的,那就是看怎么解决问题最方便就按哪种办法解决,如果村民来法院开庭需要花费的时间和财力比较多,而且不一定能把事情处理好,而法官下乡开庭则可以节省时间和精力,而且可以更好地把问题调查清楚,这时候“送法下乡”则是最为合情合理的,也最为老百姓喜欢。把开庭的交易成本降低到最低,是最好的理由和动力,根本都不需要太大太玄的理由。 接着我们上面论述的乡下事情复杂的话题,下乡变为了最好理解的事情。首先是乡下的事情比较复杂,我们到村里去最方便我们了解情况。然后是我们到村里面去就不需要老百姓上镇里来或者上县城里来,这样可以节省很多的老百姓的时间和钱财(他们来一趟县城或镇里是要花钱的),这样的作风最容易让老百姓接受,也最容易把事情处理好。这样的逻辑和结论再简单不过了。 四、下乡有的时候是为了作秀 还有一种原因,是苏力老师所没有提到的。和我交谈的那位副院长说,有些时候院长会要求大家下乡去办案是为了把法官的下乡行为当作自己的政绩来宣传。这个时候的下乡办案就会变样,比如不需要下乡的案件也为了造势而拿到乡下去办,一段时间集中起来去乡下办案,有的时候还把本来不能拿去乡下办的案子也拿去乡下办。这样,主要的是为了宣传为了造势而不是为了解决问题。 苏力老师在书中提到的山东搞的就地审判[4],送法下乡的事情,我不敢说是一种作秀,但是好多有点类似的事情,完全有作秀的嫌疑。比如,现在的许多三下乡很多就是作秀的,没有起到根本的作用。网上就曾经有人批评下乡作秀的事件[5]。文章写到,一些地方和单位的送科技下乡活动走了形,变了味,搞成了“作秀”。主要表现为:“ 一是下乡不知乡。有的送科技下乡队伍中不少人对农村工作不熟悉,对农业科技不掌握,对农民的需要不清楚,难以回答农民朋友提出的实际问题,更谈不上指导农民发家致富了。 二是下乡不进乡。有的送科技下乡队伍嫌农村条件差,路途远,怕吃苦,而是在乡镇甚至是县城摆一个摊,挂上几幅标语,树起几块展板,弄上几本书,散发几张宣传画册,就算是完成任务了。三是下乡不顾乡。有的送科技下乡队伍不顾乡里的实际情况,为了自己的场面好看,搭起台子让领导轮流讲话,装上音响大放音乐,彩旗、横幅、气球翻舞飘飞,甚至组织小学生乐队进行迎接,让当地给予高标准接待,既干扰了基层的正常工作,也增加了经济负担。 四是下乡不为乡。有的送科技下乡队伍小车一溜排,记者一大帮,屁股一冒烟,乡里转一圈就万事大吉了。他们下乡的目的根本不是为了农民,而是为了报纸上有名、电视里有影、广播里有声。” 对于这种作秀的下乡,苏力没有提及。很多的时候,我们国家的许多政策会被一些比较糟糕的工作人员给走样了,送法下乡也是这样的。作秀的送法下乡给我们许多的话题带来了讨论的素材。而且,苏力老师《送法下乡》出版后,好多人在没有理解苏力老师的真正意图的情况下,刻意追求送法下乡的风气好像多了起来。这些人以为苏力老师写了《送法下乡》的书就是提倡大家要送法下乡。 作为作秀的送法下乡在多大程度上抵消了苏力老师的结论我无法知道,但是我敢肯定作秀的送法下乡一定抵消了一部分苏力老师结论的正确性。如果苏力老师知道自己书的出版还增加了作秀的送法下乡,我就不知道苏力老师会做什么感想了。 五、要怎样才能建立真正的局部权力支配关系其实,我们加深一下讨论,就可以更加认识到本文讨论的问题了。苏力论述国家这种局部权力支配关系的建立需要借用诸多的资源,如收贷案里的面包车、派出所民警的随行、村干部的陪同以及强调来自北京的调查者——这些都是为了达到威慑目的的资源。特别是民警和面包车构成了这次权力支配关系实现过程中的重要资源。没有民警和面包车,法庭的权威就很难树立,苏力所说的权力的局部支配关系就很难建立。 依据苏力这样的逻辑论述下去,假如没有民警,没有面包车,很多时候的案件,信用社的人也不会在,强世功他们那些调查者也不会在。那么指剩下一个法官,或者法官带一个书记员两个人。这个时候,权力支配的关系还能够建立吗?法庭的权威还能为当事人感受到吗?而恰恰,我这里的假设正是现实生活中的情况,现实里的法官下乡是没有很多人的,一般不带警察,基本上也没有作为权力象征的面包车。我访谈中的另一位副院长(我仔细交谈过几位副院长,这里没做仔细区分)告诉我,很多时候就是一个人,或者两个人。警察是基本不要的,需要警察的案子就不下乡了,到自己法院最安全,碰上有麻烦的案子,到村里面去了,就是带四五个警察都不管用的。而我们上面说到的云南省禄劝县人民法院撒营盘法庭庭长李光学则是背着国徽走路的[6]。还有我从报纸上看到的北京市二中院法官周瑞生下乡办案的图片里,周瑞生也就是带了一个书记员,没有警察,没有其他人员[7]。基本上来说,下乡的法官是人单力薄的,像苏力说的那样人多势众的情况是很少见的,那种需要警察和其他威慑资源的案件是不会到乡下去开庭的。也就是说,需要下乡开庭的案件基本上是不需要法庭动用很多资源来“打仗”的,需要“打仗”的案件就在法院审理不下乡了。 苏力的例子是一个特例,那是因为收贷的案件在当地还很多,需要确保这一次取得胜利,形成对类似案件的示范,减少其他案件的审理障碍,所以法庭和信用社才动用了那么多的资源来建立这种权力支配关系。然而,这案例太特殊了,不能用来解释中国其他送法下乡的情况。苏力在书中也说,他所举出来的案例里面,变成了信用社和法院是原告,村民是被告,村主任到变成了调解者(50页)。其实,在这样的角色格局中,信用社和法官是一起作为原告在向被告示威,这就当然需要警察需要车子,还有从北京来的调查者也成为信用社和法庭向村民示威的资源。而放眼其他的案件呢,角色的格局不会是这样的。苏力的假设和解释在其他的情形下很难适用。 六、结语每一个人的视角都是局限的,每一个的经历不可能代替别人的经历,这就注定了再伟大的学者也会在某一些方面出现失误。至少在“为什么送法下乡”的论证方面,我认为苏力老师过于想当然了。 首先,这个有趣的故事能否当作一个标志性的符号?这个故事作为符号能否包含苏力试图讨论的众多司法现象?即使苏力认为,是否生活在今天中国的其他人都这么认为?而我认为,在今天中国的基层司法,比送法下乡更有符号性更有代表性,或者说更有戏剧性的事件是很多的。 然后,苏力对“局部权力关系的支配”这样一个假设的重要性界定和论证存在问题。他把它想象得过于丰富过于重要,这样他在后面的论证里面有意无意地加重了这个话题的分量。其实,生活在那里的很多的人们根本就没有要建立局部权力支配关系的愿望和需求,下乡能否建立局部的权力支配关系也是一个未知数。革命年代的“下乡发动群众”和“把支部建立在连上”,那是有切身实际需要的,那时候的党确实需要村里老乡们的实际支持,军队确实需要党对连队的领导。但是今天,我们牢牢控制乡村的需要已经很淡了,取消农业税,减少乡镇干部职数,合并行政村,等等,表明我们越来越对农村采取了“休养生息”的做法。而作为承担审判职能的基层法院呢,就更没有这样的需要和愿望。下乡的行政干部就是为了把事情处理好,就是好作风的表现,下乡的法官也就是为了把纠纷处理好,而不是像苏力说的那样“从一开始就是一种权力运作的战略”,是为了建立“局部的权力支配关系”。 至少在这里,苏力有点过于把问题复杂了,把问题玄乎化了。 当我想起另外的一段评论的时候,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苏又力没有把一些问题讲清楚,把有些问题简单化了。萧瀚说《送法下乡》将国家权力与福柯权力哲学理论中的权力混为一谈,引起我们认识国家权力问题的混乱[8]。导致诸多结论的不可靠。对比萧瀚老师的批评和我自己的批评,我认为可以这么来看,在理论高度的角度上看,萧瀚老师是以俯瞰的姿态发现了苏力的问题,从上而下,而我呢,是从仰望的角度发现了苏力的问题,从下而上。从上往下看,我认为自己没有萧瀚老师那样的理论功底,但是从下往上看,我对农村的基层、对农村基层的司法应当还是掌握了一些素材的。希望我的这个视角不至于完全没有意义。 当然,批评归批评,就像刘星老师说的那样,这种批评“恰是《送法下乡》所要达到的“科学”目的。由此,我们的直率批评(当然是坦诚的直率批评),其实正是《送法下乡》在逻辑上所欢迎的、所兴奋的。[9]” [1] 我自己被单位派到一个县里搞扶贫工作一年(2008年),我们的工作重心是一个村。这本身是一个很有趣的法律现象,我打算以另外的文字进行论述。我的这种切身经历也使得我在论述许多基层问题的时候,虽然和苏力在学术上的距离是很大的,但是我有自己的视角,我自己体会了,而且是以真正的角色体会了在乡村里的工作与生活,特别是我的这些体会带着在北大期间得到的苏力的教诲与启发。 [2] 《国境线上的巡回法庭 麻栗寨壮乡开庭直击》, 云南日报网,2006年12月28日,http://www.yndaily.com。 [3] 浦绍猛:《走近彝族法官李光学:背着国徽下乡办案》,《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4年1月。 [4] 山东法治报》1994年4月21日,转引自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32页。 [5] 唐宗礼:《送科技下乡不要‘作秀’》,张家界日报,2007年4月11日。 [6] 浦绍猛:《走近彝族法官李光学:背着国徽下乡办案》,《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4年1月。 [7] 邱伟 靳洪:《周瑞生:下乡办案的“乡村法官”》,北京晚报,2008年4月21日。 [8] 萧瀚:“解读《送法下乡》”,《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 第03期。 [9] 刘星:“走进现实的法律生活——评《送法下乡》”,《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 第03期。 相关图书:《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