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路径及城管立法:留言整理 我近来研读清末民初的宪政历史,有一个粗浅的想法,其实民主和法治是有先后次序的。民国第一届国会,历经一次常会,二次常会,护法国会,安福国会,三次常会,终究没能制定出一部科学的宪法,最终还是被国民政府训政。民国初年的国会,事实上还是有一定的民意基础的,除了安福国会,选举时也未明显受到强权操纵,不能说不民主,但是民主之华并没有民主之果,值得我们深思。 目前,通盘和全面设计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希望是很面渺茫的。我觉得渐进的路径还是可行的。在三权之上可以称为外面的东西的,只有党的意志了。我前面说通过研究近代立宪,要考虑法治和民主的次序,也是这个意思,有些社会进步的路径,可能真的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例如台湾,正是在相当长的专制加法治之后,渐进的走入民主加法制的境地。改革,是个钝刀子割肉的过程,所以我着眼于细部。毕竟行政系统已经做出了自我限权的姿态。我相信中央政府有这个诚意自我限权。按照这个思路继续往下走,是目前唯一的办法。 所以要努力进行细部的制度完善,我们做的越多越细致,就越有希望,每个具体而微的制度,都能成熟一点,都能做到科学,那么积少成多,必然会有质的变化。像某些人一样,一方面不做任何调查研究,就断定城管是悲惨的“下岗工人”;还要建议由全国人大立法设立一个机构,只向中共中央主席负责的蠢话——不好意思又说脏话了,这种学风和学识于世道人心毫无益处,只能误国误民。 目前城管出问题确实很多,可惜,以他周某人的学力和学风,是找不到正确的原因,也提不出正确的解决办法的。在行政法上,研究传唤、强制驱散、约束到酒醒、甚至使用枪支等行政强制,是专门的课题方向;研究打人等违法行政问题,也有一个专门的研究方向。周这样学风浮躁的“教授”,我说他一知半解,还是轻的。警察权与行政强制和违法行政的精细差别和微妙联系,至今还没有一个学者宣称研究明白,他周某人至于张口就来“警察权”,除了让人笑掉大牙,只能得出一个结论:“法理学家”,请远离部门法。 对于公物警察权的认识不清,造成立法的偏差,立法的偏差造成执行的错位。这是系列的问题,要正本清源,必须重新立法。对公物警察权重新定位,该授权授权,该控权控权。目前的城管立法,漏洞是很多的。这一方面是我国整体行政法制的现状决定的。例如《行政强制法》的缺失,行政公物制度,特别是公物特别利用许可制度的缺失等;另一方面,从城市管理的定位来说,由于理论研究的不足,公物警察权的属性没有凸显出来,配套的行政手段没有跟上去。行政强制授权不足,行政命令程序的缺失等问题,公务员队伍回归行政序列的问题,尽管其他行政机关也存在,但是城管队伍表现尤为突出。以行政公物制度为核心,科学的、体系化的配置许可权,强制权,处罚权,甚至公物赔偿的裁决权,完善相应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是城管和综合执法走向正规的必由之路。 我早就已经跳出现行立法看城管了。我在公安工作多年,作为各种行政执法的共同基础部分的共性的相关规定,例如行政处罚法,无论从实务还是规则,都已经熟悉。 而城管执法的个性问题,我认为总起来,先行城管立法由于不是建立在科学和完善的“行政公物”(法国称为公产)上,而是支凌破碎的分别保护具体的公物,例如道路,或者绿化,或者环卫设施等等。所以相关的细部探讨已经没有太大的具体的意义,所以我致力于整体上对公物及其公物警察权的研究。 台湾某人,不知道是不是没带眼睛,居然抄拿出台湾的“义警大队”文件,以之论证大陆城管的“非法”,并且“残酷的”告诉我在“胡说八道”,哈哈,对这种人,不回骂一下怎么对得起他呢? 诡辩者luo某,自以为对现行法有些了解,便习惯性的纠缠,可惜这人连修辞和非修辞都分不清。我见不上此人,诚所谓“道不同,不相与谋”,所以不与之浪费时间;在管理员哪里这就算没有讨论问题的诚意,嘿嘿,我还真无所谓。众多看客,或为苏大,或为苏人,张口就是“你不懂行政法”“你不懂宪法”,与张口就说“你一定要学逻辑”的导师倒是一路货色;言论毫无建设性,不值一提,管理员还是给他们多讲讲“好自为之”吧! 最后,要感谢谢晖教授,姚爱国君,刘建民君,也许还要加上曾祥华君。这四位算是稍微了解了我的论点,并且不曾骂人,真心止争的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