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上级领导:
我们是唐山市电光源玻璃制品厂(原唐山市灯泡厂)职工。
【事情经过】:
1995 年我厂由于经营不善,步入半停产状态。厂方领导通知我们放长假,也未发放任何生活费用,病假工资也不支付。一直到2000年底;唐山市路北区出台了“企业整体出售方案”,将工厂整体出售给企业领导班子(企业领导班子承债式买断企业)。喻其名曰“改制”。
我厂可以解除与买断后企业劳动关系的有647人,按每人每年工龄为500元给予自谋职业安置费,工龄合计10531.58年,安置费总计554.7万元,由电光源玻璃制品厂出售的净资产中预留。
改制前企业所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河北省国有小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暂行方法》(冀劳[1999]1号)规定,企业改制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在改制前设法补缴。改制前原投资主体确实无力补缴的,应提请当地政府在改制中补缴责任,由新出资主体承担补缴义务。
出售的企业的全体职工原则上由购买者妥善安置,并负责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由购买者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落实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失业保险等社会的社会保险的有关事宜,任何部门和单位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
然而,现任厂领导在给买断(违法)的职工发放安置费时,擅自以“保职金”为名,强行扣留每人每年1200元钱。公开违反劳动部[1995]309号文件第24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
厂方所谓所指“自动离职”人员。实际上我们这部分职工是被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1995年企业被迫停产。我们被企业安排放长假,回家等待通知。企业改制时,也没有人以任何形式通知我们。企业改制应该由全体职工参与,以实现在《关于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加强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有关通知》(冀体改办[2001]48号文件)的初衷,在这期间,企业应该以不同形式及时向职工公开。按《唐山市电光源玻璃制品厂整体出售合同》(甲方:唐山市路北区计划经济贸易委员会 乙方:原企业领导班子)(此合同已于2000年12月8日签定)
第五款第1条、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第(1)项、监督乙方执行唐山市电光源玻璃制品厂整体出售方案和唐山市电光源玻璃制品厂离退休职工安置协议,按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在职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和离退休职工安置费及国家实施医疗保险后的医疗保险。
侵犯了我们的知情权!
在我们放长假期间,厂方大量聘用外来人员务工,却置我们这些在家等待通知上班养家糊口的职工于不顾,
剥夺了我们赖以生活的工作权力!
按《唐山市电光源玻璃制品厂整体出售合同》(此合同于2000年12月8日签定,经公证签字后生效)
第五款、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第(3)条: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足额交纳各项费用。
第(6)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原企业职工。
按协议书(甲方:唐山市路北区社会保险局 乙方:唐山市电光源玻璃制品厂)
(此协议已于2001年1月8日签定)
第二款、乙方需按路北区社会保险局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为改制后的企业职缴纳养老保险金,企业职工退休后,统筹范围养老金由甲方支付
按《唐山市电光源玻璃制品厂整体出售方案》(此方案已于2000年11月30日签定)
第四款、对职工安置的有关规定:
第四款第二条:为职工分三年补齐拖欠的养老保险金。
第四款第七条:买断后的企业职工的各种保险由买断方按国家政策规定予以缴纳。买断方因生产不能安排工作的职工,由买断方缴纳各种保险金并保留人事关系。
第四款第八条:如因企业生产原因不能安排工作,须支付不低于最低生活保证金。
《唐山市电光源玻璃制品厂在职正式职工解除全民集体固定工身份合同》我们看到过这个合同,也没有签定过这个解除关系的合同,更没有得到过任何经济补偿费用;单方解除与我们的劳动关系。也就是说,企业虽然改制了但还没有改变我们是原企业全民集体固定工的合法身份!
剥夺了我们生存的权力!
综上所述,如没有按照《唐山市电光源玻璃制品厂整体出售方案》执行,那么我们还属在职职工;如果执行了,就没有给我们这些职工按规定所应得的权益;明目张地侵犯我们的人权!
强烈要求:
要求按照“整体出售方案”,给我们补齐我们的劳保保险;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
要求给我们发放与我们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并加付补偿的25%赔偿。
要求给我们享受下岗职工待遇,补办再就业优惠证;
如果我们不是下岗职工则要求再上班。
我们坚信各位市级领导能把我们在非人待遇中解救出来,让我们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在和谐社会中,过上正常人的和谐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