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对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 实行税收优惠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2月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512号,正式发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共有8章133条,主要细化了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施行,统一了内资、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措施。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实行税收优惠。 改革开放以来,环境保护始终作为我国税制建设的一项内容得到了体现。 税收措施在减轻环境污染、加强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原税制中环保措施主要涉及的税种有消费税、增值税、内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如: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 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的税收支持力度,其中既有直接减免,也有间接优惠。新税法明确规定了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收入减计收入;对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实行投资抵免,主要内容如下:
一、直接减免: 《企业所得税法》二十七条第三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称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二、间接优惠。 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应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规定比例,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投资抵免优惠政策的应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这些重要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有效发挥税收独特的调节经济功能和政策导向作用,充分体现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
在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工业化的过程中,注重减轻环境污染、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经济发达国家早已对环境保护给予充分重视,尤其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形成了一系列的环境税收制度,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对污染物或污染行为征收污染税,主要是通过开征环保税来达到治理环境污染、筹集资金、增加环保投入的目的。 中国作为世界人口大国、人均资源小国以及环境承载力的脆弱等基本国情,决定了中国必须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而可持续发展,必须要节约资源,合理利用资源,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因此看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具有现时代的意义。
高技术产业
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六十三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