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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在开封杞县县政府面前竟然成了一纸空文
2008-08-21

法院判决书在开封杞县县政府面前竟然成了一纸空文

法院判决书在县政府竟然成了一纸空文

让家住河南杞县城关镇居民王继英大娘不敢相信的是,白纸黑字、盖着“杞县人民法院”大红公章的“判决书”,从2004710日判决至今却成了一纸空文,毫无法律效力。

在王继英大娘递给笔者“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杞民初字第673号)见到:

原告王继英,又名王纪英,女,1953429日生,汉族,住杞县城关镇文化西街XX号(应当事要求隐去其真实住址门牌号)。原告王继英大娘之女张娟、儿子张寥宸略。

被告杞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法定代表人,翟中州,县长(现为县委书记)。另一被告张秀荣,此案担保人详情略。

原告王继英、张娟、张寥宸诉被告县政府、张秀荣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爱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81218日,被告县政府下属的杞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被告张秀荣的担保下,借原告王继英之夫张根祥现金5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厘,20042月,张根祥去世(因患突发病)。现请求二被告连带归还三原告借款50000元,利息48000元,共计98000元。

被告县政府辩称,杞县房地产开发司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县政府未对该借款作任何担保,原告起诉县政府属主题错误,应驳回原告对县政府的起诉。

被告张秀荣辩称,原告王继英之夫张根祥通过我介绍认识当时任杞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梁绍运后,张根祥愿借给杞县房地产开发公司50000元钱,当时张根祥让我当担保人,我本意当证明人,笔下误写成担保人,梁绍运担任经理时,王继英没有起诉我,我担保的时限已终止,现梁绍运不再担任经理,我也不愿意再做担保人。

经审理查明:杞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于199112月成立,直属被告县政府领导,经济性质为国有经济。19981218日,在被告张秀荣的担保下,杞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借原告王继英之夫张根祥现金50000元,约定利息15厘,公司给张根祥出具借条一份,未写明还款日期。借款至起诉之日5年零5个月,利息应为48750元。2000年至今,杞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参加年度审验,县政府亦未对该企业进行清算。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县政府文件,借款条及死亡证明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杞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借张根祥现金50000元,双方意识表示真实,借款合同成立,张根祥死亡后,其妻、儿、女继承该债权符合法律规定。三原告主题资格合法。杞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停业后,被告县政府未组织清算,其应在限定时间内组成清算组清算,杞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保证合同中,担保人张秀荣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没有约定,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合同对履行期间未约定,保证人没有免除保证责任事由,从借款到起诉之日,利息为48750元,原告要求清偿利息48000元,未超出此范围,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双方约定的利息15厘,不违背有关利率限制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2062072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7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92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县政府限期在三个月内组成清算组对杞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算,以其公司资产清偿欠原告王继英、张娟、张寥宸借款50000元及利息48000元共计98000元。

二、被告张秀荣对此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内容笔者稍作删节)

 

                                     杞县人民法院(公章)

 

                                     时间:2004710

县政府荒唐的“清算”

  随后,在王继英大娘递给的由杞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杞政法函[20063号),“关于原杞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清算情况的函”。

县人民法院:

  根据杞县人民法院(2004)杞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县政府非常重视,并组织政府有关单位成立了清算组,由县政府法制办牵头,对原杞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产进行了清算。经多方调查取证,原杞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无任何固定资产及资金。

 

                             杞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章)

20006111

看罢杞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杞政法函[20063号),“关于原杞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清算情况的函”。你不觉得可笑吗?历时长达2年零4个月的“清算”,原杞县房地产开发公司资产及资金竟然为“零”,那么,笔者这里要问的是,当初杞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开业之时,没投入一分钱,难道是“零”投资吗?纯粹拿政府行为在四处行骗?

这里笔者值得一提的是,王继英大娘女儿张娟已出嫁,她和一个只有12岁的儿子张寥宸,母子俩唯一生活来源,只能靠临街几间门面房低出租金相依为命。为了讨回这笔母子俩“救命钱”,她于2005922日,向杞县人民法院申请了“执行申请书”,可是,由于被告为有权有势的县政府“县太爷”,法院判决书最终成了一纸空文。

王继英大娘在接受笔者采访时,含泪告诉笔者,丈夫张根祥在世时从事的建筑业,那时家庭日子还可以,可只从丈夫张根祥突然患急病后,为了给丈夫张根祥治病,花光自家所有积蓄外,还向亲戚朋友借了一大笔外债,本来已雪上加霜的家庭,原本想把借款要回来救、救急,缓解一下困难,在多次向借款人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张绍运和担保人张秀荣催收,对方以种种理由和借口耍赖,在要钱无望情况下,想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家庭“救命钱”,没想到遇上了难碰的“钉子户”,9万多块钱,无论在县政府面前,还是在张绍运面前根本不算啥,找张绍运要,张绍运说原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县政府的,叫找县政府要,找县政府要,县政府以清算其没任何固定资产及资金为由,推得一干二净,难道说我家借出的现金白白“扔”了吗?原杞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国有企业,那么原公司的国有资产都流到谁的腰包了呢?

王继英大娘还告诉笔者,丈夫张根祥去世后,除了借给房地产开发公司50000元现金及利息要不回来外,杞县交警大队还欠自家一笔工程款。

盼此事能够引起河南省及开封市相关部门主要领导重视,使此事得到尽快解决。

 

                                  王继英口述 

发表时间: 2008-08-21  浏览次数: 185  栏目: 老吴观察

 大海的故乡 评论:
2008-08-29 14:53:15
人是要有一种精神的,只有不懈地努力,成功会在你的面前.
回应  发信 2008-08-29 14: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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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贤德,祖籍河南固始县。中国民俗摄影协会会员、资深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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