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 杨晋山于2006年5月26号到宁夏多维药业公司北京营销总部面试。5月30日通过后按公司安排到广东办事处工作,岗位是广东办事处添加剂部销售员,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也办理了相关录用手续,包括担保函,以及被迫的上交自己的毕业证书到公司等。 杨在试用期内(试用期为两个月)觉得自己并不适合这份工作,(公司在招工过程和试用期内所作的承诺完全没有兑现,杨认为不讲诚信。)便于7月17日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通过传真发给公司)。按劳动法等法律规定,试用期内双方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也并不存在批准不批准的问题。7月18日杨又遵照业务主管闻经理的指示到广东办事处办理了业务和公物移交手续。 接下来,杨多次催促多维药业尽快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主要是支付工资、差旅费、归还毕业证等。可对方一直拖着不办。 2006年10初,杨在网络上写了一篇《致宁夏多维药业总经理的公开信》,请他关注并督促办理。同时也很气愤,声明本人保留通过各种合法、有效的途径,追讨属于杨的各种合法权益之权利。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返还杨的毕业证书。 2试用期的工资及有关差旅费。 3自本人离职至今由于扣押杨的毕业证书导致本人找不到工作的损失。 4由于此事给本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要求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失费。 5本人在追讨合法权益过程中的各种费用。 6在行业媒体上公开道歉。 2006年10月13日,多维药业通过广州办事处的人支付了杨的工资和归还了毕业证。但对其他要求蛮横拒绝。 2006年10月后,杨又在网上写了《宁夏多维药业诚信何在》,讲述了杨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的一些事实,全部属实,并附有人证电话。后杨又在网上搜索了该公司的一些负面报道,归纳为《宁夏多维十大罪状》,文章内容均有出处,主要是权威媒体报道和国家医药卫生部门的公告等。后来又针对上面三篇文章中提到的事件和事实写了几篇评论性的文章,谈了一些个人看法。主要是讲述自己的遭遇,同时告诫其他求职者在求职时一定要提高警惕,深入了解所求职的公司,以免上当受骗。 2007年三月初,公司北京法务部有人(刘xx)告诉杨说,公司愿意与杨协商解决劳资纠纷,要杨提出具体要求以便协商。杨就提出了按《公开信》一文中的几点要求,总的金额是11万元(含精神损失费10万元),另外并要求公司公开道歉。后他说只能给5万元,而且还要求杨删除之前的文章和保证不再发表相关言论才行。并说要公司道歉是不可能的,如果杨放弃“要求公司公开道歉”这一条,他们可以适当提高赔偿,(以上是电话交谈内容)。 经过几次电话和电子邮件协商达成了意向性协议,并形成了协议文本(在电子邮件中)。主要内容是公司支付一定的赔偿,6.5万元,杨也答应了他们的条件。而且协议中还规定签署并公证协议后才生效。 2007年4月10日,刘打电话给杨,要杨4月12日到北京办事处签署并公证协议。 2007年4月12日上午10时左右,杨应约到办事处后,他领杨进会议室,并拿出准备好的协议文本给杨看,并说:“老板不知道我们达成的协议是6.5万,还以为是最初的11万元。”他有权按11万元支付,但要杨给他1万元好处费。并说由于协议上的金额不符,就用不用签署了,更不用公证了。公司为了方便,已准备好了现金,杨只要写张收条就行了。杨当时想这是他们公司内部的事,便答应了他。杨又问他收条怎么写,因为协议内容条款较多,不可能在一张收条上写完。他拿出事先用铅笔写好的底稿,叫杨照抄一遍就行了。他又说在会议室给他钱(1万元好处费)不方便,他先出会议室一下,等会再进来陪杨一起下到底层(他们公司在第20层)后再给他。他出去会没过三分钟,永宁警察就进来了。 会议室现场除了一个出纳送钱进来就出去了之外,一直都是刘杨两人。当然,多维药业事先有没有录音或录像,或是有其他人(公司其他员工或永宁警察)在监听或监视,杨就不知道了。 以上来源于当事人和律师的材料 原文转载于:博客《关注杨晋山案》 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idWriter=0&Key=0&BlogID=1789948&PostID=1474593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