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4/12/10时 杨晋山应约到宁夏多维药业公司北京办事处。随后被永宁公安闫某某、王某某、永宁检察院批捕科副科长等人抓获,并带到海淀区公安局讯问。下午由闫等押至海淀区看守所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事拘留。
2007/4/17 下午。杨由前三人从海淀区看守所押到宁夏永宁看守所。其间由看守所至北京机场、由河东机场至永宁看守所由多维药业专车接送,机票费用等由多维药业支付。22时被永宁公安局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事拘留。
2007/4/28 经永宁检察院决定逮捕。
2007/6/15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移送审查起诉。
2007/7/25 上午。主办检查官(即后来的公诉人)第二次提审,杨交待了会议室从6.5万元到11万元的经过。
2007/7/26 下午。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闫某某等提审。补侦提纲:
1哪些人与杨协商
2杨是否“以删除和不再继续发表文章言论”为前提索要赔偿
3刘某有没有收回扣,究竟是6.5万元还是11万元
4客户中止合同的情况(即所谓损失)
2007/9/13 接永检刑诉字(2007)88号起诉书,罪名敲诈勒索。
2007/9/27 接(2007)永刑初字第124号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没说明理由)
2007/10/11 接永检刑诉字(2007)102号起诉书,罪名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2007/11/7 接(2007)永刑初字第130号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证据发生变化,定性有误)
2007/11/12 接永检刑诉字(2007)106号起诉书,罪名敲诈勒索。(130号裁定书上诉期未满)
2007/12/4 永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安华律师作无罪辩护。杨向法庭提交《一审陈述词》(手写稿,共拾陆页。)
2007/12/14 审判长、公诉人书记员提押杨至永宁某网吧,调取与多维刘兆鹏往来的多封电子邮件,由于无打印机,分别转发到书记员电子邮箱。
2007/12/19 接(2007)永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有期徒刑三年。
2007/12/28 上午。在看守所递交上诉状(手写稿,共18页。)书记员代收。
下午。赵江水律师将其代写的上诉状(打印件)由本人签名后转呈中院。
2008/1/9 上午。杨向驻所检察反映协议文本被隐匿情况。
下午。中院书记员来看守所,告知中院已受理上诉和是否请律师。
2008/1/24 下午。二审开庭。赵江水律师作无罪辩护,并提交两份新书证。一份是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一份是网络搜索结果证明文章内容均有出处,且早已公开。
2008/2/27 接(2008)银刑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8/3/7 接(2008)永刑初字第40号刑事裁定书,准许公诉机关在重审过程中撤诉。
2008/4/3 银川市检察院吕佳处长接访。
2008/4/22 闫某某等提审。告知检察院已退回公安补侦。找出原现场被扣押的协议文本,并作提取笔录。并说明此前之所以没有随案卷移送检察院,是因为当初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认为与案件无关,所以没有随案卷移送检察院。又说并不知道检察院会改变罪名。
2008/4/23 上午。杨在看守所因劳动经过提审大厅,偶遇主办检查官。检查官说不起诉是不可能的,并说早已退回公安机关补侦,案卷很快就会再回到检察院。
下午。杨向驻所检查官反映超期羁押。
2008/4/25 16时,接永检刑诉字(2008)36号起诉书,罪名敲诈勒索。提起公诉的时间是2008年4月21日。
17时,上前城检察院控申科王科长告知杨反映超期羁押的材料已转到永宁检察院。
2008/5/5 赵江水律师会见。
2008/5/12 (汶川大地震当日)上午。永宁法院开庭审理。杨又向法庭提交《回避申请》、《重审陈述词》
2008/6/11 主审法官、主办检察官、闫某某和省公安厅技术专家提押杨至检察院三楼会议室。由省公安厅技术专家操作电脑,将两个邮箱内所有与刘相关的邮件及附件下载打印,并对操作时的网页作截图处理。讯问杨与刘协商的经过。
2008/6/30 上午 。接(2008)永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2008/7/2/16时 取保侯审。
2008/7/10 向银川市中院刑二庭第二次递交上诉状。
2008/7/28 接银川市中院传票,上诉案开庭日期定于8月13日。
以上来源于当事人和律师的材料。
原文转载于:博客《关注杨晋山案》
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idWriter=0&Key=0&BlogID=1789948&PostID=14759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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