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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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教员,主要研习领域为财产法(含信托)和民事责任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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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的版本

 

司法解释为广义上的“法律”,而且,权威法律文本的发布,都依权威机构的公报为准,一般认为是不会出错的。今天我在校对文稿的时候,为了确认所引用的条文的准确性,上网检索(现在发现这一懒惰的做法并不保险)了一下,这一检索不打紧,发现了网络上就同一个司法解释的同一条文有两个文本。这就是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七条,一个版本是:“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另外一个版本是“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回本金”。从法理上,前者自然比后者更为合理,而且网络上基本上也是前一个版本。而我经常依照的是2001年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国家司法考试应读司法解释》一书,该书采用的是第二个版本。网络版本和手头上的白纸黑字,让我踌躇。由于手头也没有当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就上网查找最高院的网站,发现里面的司法解释查询一栏目基本上不起作用。无法找到一个权威的答案。

后来在网上的一篇文章中发现了这样的一句话“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印刷的错误,“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在已出版的法律汇编的各类书籍中存在两种版本”,该文章指出了前一个版本是正确的,但是实务中有不少法院还在引用第二个版本判案。(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6900/178/2004/6/ma2650292834196400238483_119647.htm

不知道这个印刷错误是在哪个环节造成的、流毒多广,也没有见有权威的部门对此作出澄清。可能只是我这这里大惊小怪罢了.
发表时间: 2008-08-24  浏览次数: 455  栏目: 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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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mei 评论:
很抱歉地告诉你,司法文件选公布的是“只返还本金”。

· 2008-08-26    
赵廉慧 回应:
    谢了.
回应  发信 2008-08-25 22:57:57

 amei 评论:
因为你在“校对文稿”,所以,必须告诉你,追本溯源,司法文件选公布的是“只返还本金”。

· 2008-10-09    
赵廉慧 回应:
    多谢!
回应  发信 2008-10-09 12:3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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