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晋山案终审判决的尴尬 自从杨晋山案曝光以来,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纷纷报道或转载,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此案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司法层面,而且有着深远的社会影响。 本案的实体已经很清楚了。杨晋山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讨赔偿,不是为了非法占有;杨晋山也没有实施威胁、要挟等违法手段,而是以协商的方式。特别要指出的是,杨晋山也不可能以几篇文章作为要挟,因为“对于已被媒体曝光后经被告人转载的这些报道并非杨晋山捏造,且已被公众所知悉,与敲诈勒索中敲诈者通过掌握被害人的“隐私”、“把柄”以及其他害怕公之于众的“事件”完全不同。这些事件在相当时间及范围内的公开化已不可能作为敲诈的筹码、竹杠,也不可能使多维药业公司产生恐惧,起到威胁的作用。”(见赵江水律师辩护词)。另外,根据现场的情况,多维药业刘兆朋支付现金,根本不是出于恐惧心理,这一点是再明显不过了。 因此,无论是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都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另外,根据法律规定,永宁县法院根本没有管辖权,不应受理此案。 永宁法院两次有罪判决,从法律角度看,明显是程序违法、实体错误。正如赵江水律师在为杨晋山代写的第一次上诉状中所说:原审法院“抛弃事实与法律,强判上诉人罪名成立”。这一错误判决,应该予以纠正。不仅如此,两次判决还突破了公众的道德底线,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杨晋山案第二次上诉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已于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现在距开庭已有半个月了,结果还没有出来。我和大家一样,也很关注此案。都在期待银川市中院能排除干扰,仅仅以法律和事实为依归,依法改判无罪。 此前,本人曾写过两篇短文,谈本案的程序问题(《关于杨晋山案的程序》,《从杨晋山案看〈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但是,纵观此案,无论银川市中院如何裁决,在法律上都将是一个悖论。必将陷司法于十分尴尬的境地,对于司法公信力都将是又一次沉重的打击! 下面对可能的几种结果略作分析。 一、发回重审。 暂不论本案的实体,如果中院想推卸责任,再次发回重审,无论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还是以程序违法为由,又或者两者都具有。那么其法律后果如何呢? 由于原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关于管辖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但是,由于本案是第二次上诉,此前已经发回重审一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 由此可见,发回重审也违法,不发回重审也违法!此为尴尬之一。 而且,由于本案此前就已经陷于循环起诉之中,如果再次发回重审,又将陷于循环审判之中。在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效率的同时,对杨晋山更是不公正的。 二、维持原判。 如果维持原判,又如何呢? 一方面,维持原判,等于认定了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在程序上依然是错误的。另一方面,在实体上,上诉人依法应当是无罪的,也不应该维持原判,法院也不可能明知是错案还要维持。 再者,维持原判,是对原审错误判决的再次错误认定,是错上加错!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颠倒!是对法律的亵渎!而且还替原审法院承担了错案的责任。于法、于理都是不可能的! 此为尴尬之二。 三、依法改判 如果法院搞个所谓的折中,或者疑罪从轻(虽然法律上明确规定疑罪从无,但在现行司法环境下,有罪推定倾向严重!实在不好判的,就干脆来个疑罪从轻!这样的案例太多了。),从而改判其他罪名(比如此前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或者维持原罪名,但减轻处罚,结果又怎么样呢? 实质上,这和维持原判一样,无论在实体,还是在程序上都是错误的。 如果改判无罪,那么在实体上无疑是正确的,是公正和客观的。既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也捍卫了法律的尊严。同时也尊重了民意,对于公众对司法的信心也能起一些恢复的作用。这也正是杨本人和所有公众都期待的结果。 但是,作为法律界人士,在公众拍手叫好的同时,依然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改判也等于承认了原审法院的管辖权,在程序上还是错误的。以牺牲程序来换取实体公正,同样是对司法权威的打击,同样有损法律的尊严! 而且,这种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正是杨晋山案在错误的道路上走得如此之远、杨晋山被错误羁押如此之久、司法公正来得如此之迟的根本原因。难道我们还要用错误的办法去纠正错误的案件吗? 此为尴尬之三。 为什么此案无论如何裁决,在法律上都是十分矛盾呢?归根结底,还是原审法院在受到干预的情况下,不计后果,不惜代价,强行错判所造成的。 原判决所造成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沉重打击了公众对于司法的信心,陷司法于十分尴尬的处境。这个后果绝不是查处一两个办案人员就可以挽回的! 对此案究竟应该怎样进行司法救济呢?唯一可行的办法,可能就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来提审此案,并依法改判无罪。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此案的最终结果既做到实体公正,又兼顾程序合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