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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理下的自由与部门法中不和谐之规定

复习司法过程中,对部分法条有种种疑虑,促使我进一步考虑、分析相关部门法的适用过程中,出现的不和谐音符,我们该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为什么要对这些不和谐,不合理的部门法的相关法条保持沉默,我们拒绝沉默,我们将为我们未来可能将遇到的司法程序障碍,伸张自己的一些想法,借此表达我们对社会的关注,对未来的思考,对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反击的声张。我们拒绝沉默!
首先说第一个词,自由,英文谓之freedom,liberty,give me free!这里我们所要讨论的自由当然是法律层面上的自由(下面所说的自由一词,若无特别说明,均视为法律层面的自由概念),关于自由方面的讨论我也不知道多不多,但我想表达一下,法律里面的自由概念有多长的宽度,人们常说,法律上只有相对的自由,没有绝对的自由,跨过了法律允许的自由限界,就进入违法的范畴,那先谈一下,民法领域里,法律的任务在于保护个人自由,一个人只要不妨害他人同样的自由,就可以从事他所愿意的任何活动。可是也有一点,让我困惑不解的是,那就是宪法实施层面上,部分部门法与宪法所确认的公民的“自由表达”不相符,甚至我还认为有严重违宪的嫌疑,略举一二:大家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相关内容,这叫自由的表达吗?为什么这么说呢,一般而言,人们游行示威宣泄的内容是反对政府相关不合法的举动或者是伤民,触犯老百姓的生存底线不法行为,通过正常法律程序而又无法得到回馈信息的时候,通过游行示威借此表达人们的声音,受损害群体没有恶意,仅仅伸张自己的想法,希望政府解决一下,就这么简单的,在游行示威的申请程序,大家看看里面有多复杂,有几个游行示威这么申请过?有些人会说他们不懂法,错!懂法并不意味着就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生存问题,当人们的生存质量出现问题,而政府又不作为,就会触发人们的抗议,问,在这种情况,人们的抗议合法吗?答:合法,通过合法渠道表达,但这遇到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我们抗议你政府的不作为,政府怎么可能让你申请游行示威,这不是给我的业绩抹黑吗,还给你安排人民警察护道?不可思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9条第三款: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9条第三款,我怎么看都风牛马不相及,怎么可能会援用刑法第158条呢?太荒唐了,或许我看错了,大家回去查查看,欲论下部法条,法规,下回再叙(以上观点仅个人观点)

发表时间: 2008-08-27  浏览次数: 208  栏目: 梦想 奋斗 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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