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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中国法律属于哪个法系?

相关教材显示说中国法律属于社会主义法系,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应该首先要明白一个概念,那就是什么是法系?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 到目前为止,当代世界有影响的法系主要有三个:分别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社会主义法系(前苏联模式),如果说1988年修宪之前,把当时的中国法律称之为社会主义法系,我还是认可的,因为中国法律的大部分内容是是模仿前苏联法律体系建立起来的,在这种法系下,属于典型的政府主导型,人民仅仅是作为政府的部件而存在,个人进行价值选择的机会是很少的,人民服从政府决策、政策的时间要远远多于自身放松娱乐的时间。但1988年之后,随着改革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国家层面上强大的现实需要,迫切需要引进符合国家利益的其他法系中的部分内容作为自身法律完善的补充,而且当时,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做抉择,也不是件难事,因为我们国家自清末修宪开始就逐步适用并采用日本,德国等大陆法系作为自己的主要参照物,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也是以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为主要参照体的,不过,当时中国共产党取得全国胜利后,在对待国民党时期的东西大都采取全盘否定,另起炉灶的态度,导致中国的法律体系一直不健全,现在想想只有两个字形容:可悲!试举一、二例:马寅初先生当初曾担忧中国人口过分激增导致未来中国的不健康发展,先不讨论先生的论点对不对,先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就是应该采取听证会的形式,把当时中国的部分精英分子召集起来讨论马寅初先生的论点是否正确,对中国未来的会有何影响?而不是听一人之言,否全家之云!还有就是中国共产党建国之初,黄炎培曾经认为中国历史上有一种可怕的周期率.大凡一个团体,一个政党,初起之时,无不生气勃勃,气象一新.但及至环境好转,政怠宦成者有之,人亡政息者有之,求荣取辱者有之.真是"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对中共会不会重蹈前人的覆辙产生疑问,当时毛泽东是这么说的:“先生,我们已经找到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现在想想人民怎么可能监督政府呢?人民的内涵太大,在操作层面上,人民来监督政府根本没法实行的,试想当时绝大多数中国人民的文化素质和知识储备以及作为个体本应该具有的民主意识都缺失,怎么去监督政府,而且人人负责的前提就是民主价值的广泛深入人心,但现在看来当时都不具备这些条件,所以说无法实施,从而导致以后的相应恶果。法律体系的不健全,有可能会导致政治经济的不稳定,这好像曾经已被证实过!言归正传,目前中国属于类大陆法系,为什么这么说呢?大陆法系的法官、法院是真正的独立于政府与议会的,财政不依赖地方政府,而是根据相关法律直接由国库拨付,这在事实上保证了司法过程中的独立性,法官也不用看地方眼色行事了,依照本国的法律体系,在公平正义的责任心和职业素质下,独立审判,伸张社会正义,而不是政府主导的正义,在美英,法德,法院内部腐败不能说没有,而只能说这种腐败的概率很低,法官很清醒地知道腐败暴露会葬送他们的前程,但在我国,法院内部腐败好像与地方其他行政部分腐败一样也见怪不怪了,大家都心照不宣,互相帮助,出了问题也容易“摆平”,殊不知,如果连法院内部也出现腐败,老百姓将会彻底失望,因为司法系统是正义的最后堡垒,如果连最后的堡垒都不能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他们还会相信谁?出现纠纷他们有可能不再求助于正义,公正的法院,而是求助于黑社会,例如意大利黑手党猖獗时期,民国时期的青红帮,社会主义法系的概念,到目前为止,中国内地学者好像都不怎么提倡,可能不新鲜吧,唉浮躁的社会造就浮躁的人!我们拒绝沉默!(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
发表时间: 2008-08-30  浏览次数: 576  关键词: 杂谈 

最近访客(1名)

· 山寨

 胡海雄律师 评论:

中国法律属于杂交水稻

· 2008-08-31    
有待 回应:
    嗯
    

回应  发信 2008-08-30 22: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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