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地各种机构举报受理汇总(单位,地址,电话,邮箱) 2008-09-02
公安部举报中心
电话 : (010)65204666
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
邮政编码:100741
公安部经济犯罪举报中心
公安部经济犯罪举报中心
设在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早8时至17时可以拨打电话:010-65204333,
电子信箱:gab2ju@mps.gov.cn
禁毒热线(国家禁毒委员会):010—65204238 65204111
打拐举报电话:010—84039250
公安部扫黄打非举报电话:010—65254722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 举报电话:010—65233456、65231138
有关“扫黄打非”的举报信件、材料等可寄:北京市东四南大街85号(邮编:100703)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 举报电话全天开通,将受理全国各地群众对各类非法出版活动的举报,包括对制作、贩卖、发行淫秽色情、有严重政治问题及非法盗版盗印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的活动检举举报,对走私、批发、运输、储藏上述制品的行为和地下光盘生产线等提供的破案线索等。
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
各省检察机关举报电话表
北京市各级检察机关举报电话、地址
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有关内容
第二条公民依法向各级检察机关举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三条检察机关受理公民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必须严格保密。
1、受理举报应在固定场所进行,专人接谈,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和询问。
2、举报信件的收发、拆阅、登记、转办、保管和当面或电话举报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露或遗失举报材料。
3、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
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
4、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向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调查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查举报人,对匿名举报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6、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7、在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工作中,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公民的举报,进行阻拦、压制、刁难或打击报复。
第六条以各种借口和手段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论处。
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检察院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举报的方式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对举报人的保护
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对举报人的奖励
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最高人民法院举报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交民巷27号
邮编:100006
举报电话:65290999 65299844
最高人民法院010-6529912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010-65290465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022-27388104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0311-7937082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0351-6016701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0471-6986429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024-22696036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0431-8556406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0451-8239215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021-6321195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025-8378502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0571-87057754 87054265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0551-5578470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0591-7087420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0791-6245803 6245804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0531-5699146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0371-5936699转62707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027-87220835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0731-220638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020-85110337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0771-2811707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0898-66989783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023-67673051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028-86960696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0851-6992023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0871-3610144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0891-6836451转2702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029-87893468 87807487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0931-8532109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0971-6163033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0951-591523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0991-595905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0993-8730759(完)
中共中央组织部
受理反映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搞不正之风问题的举报。
举报电话:66099041
全国组织系统开通“12380”专用举报电话
中国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
电话:(010)65222882
全国妇联妇女权益专线
求助:2989 9199 咨询:29899198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经贸委)
全国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
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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