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扬:你相信数码照片的真实性吗?
周末,在雨中漫游龙湖赏盛开的荷花、莲叶,其景甚美,其心甚悦。唯一遗憾的是,手中的数码相机不如专业相机的性能那么好,定格后的雨中荷、荷上珠、珠中影、影中花、花中蕊、蕊中心……不是有一丝丝朦朦胧胧的雾感,就是有一份清冷晦暗的凄凉感,或者就是一幅极其单调灰淡的素描,一一翻阅,总不能如意。
晚间浏览法律博客,看到晨曦、西西等网友的精美绝佳的图片,遂想起晨曦和西西多次告知我的“光影魔术手”图片编辑器。于是,根据提示操作,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对照片的明暗、色彩、光泽等等,进行美容式的修饰,手法虽然生疏笨拙,但是一张张阴暗的画面顿时变得光彩夺目,层次感、立体感都展现出来了。
再次翻阅一张张照片,心中的那份惬意无以言表。数码相机的可即时现实拍摄效果、可自由进行网络传输的优点,为数码相机的普及奠定了基础。而且照片的修饰这么容易操作,数字化的科学技术就是好。

一张数码照片编辑的
不久前的“周老虎”让国人在漫长的辩论、质疑中,等来了一个令人满意的结局。可是,随后发生的“刘羚羊”“张鸽子”等数码照片的“移花接木”“无中生有”的造假事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并使得人们对“眼见为实”这一千古定律也起了疑虑。
虽然人们很容易地接受最新的科学技术,可是,如果数码照片这些技术没有任何控制的走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话,那将会出现怎么样的诚信危机呢?由此想起,如果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侦查员习惯性地把照片美容后冲洗出来,还能真实地反映案发现场的情景吗?如果证人提供的证据照片经过加工,还是一份具有最佳证据效力的原始证据吗?如果对电子监控所录制的图像,稍加修改所冲洗的照片还能否客观真实地反映现场的案件事实吗?如果被告人对当庭出示的照片提出有可能是修改后的数码照片时,该如何进行有效的质证、认证呢?如果……真的不敢再想下去了。
搜索有关资料显示,照片在各国的证据法上都有着优越的地位。“世界上普遍对书证都实行是最佳证据规则,即原则上只有直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原件具有可采性;但是,对于照片而言,不仅底片被认为是原件,而且由底片冲洗出的任何照片都视为原件。” 照片虽然不能像活人一样说话证明案件的原始真相,可是它具有独立的证明价值,可以的单独地证明案件事实。严格说来,只有照片的底片才能认为是照片的原件,而实际的、通常的做法是将由底片冲洗出的所有相片都视为原件。那么同理,按照通常的做法,任何计算机的打印物都属于原件。可是,面对如今的数码照片极易被修改的现状,该采取怎么样的证据规则来规范照片的证明力呢?如果没有切实有效的立法措施规范,即便司法机关在收集证据时没有任何改动,也难挡当事人乃至普通民众的质疑。如果,每一张即将作为证据采用的照片都要经过严格的验明正身,又将是一场多么费时费力的浩大工程啊!
2001年10月,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修改时,因为当时数码照片等电子证据还不普及,未对此作出规定。但是随着涉及到电子证据的案件不断增多,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如何对电子证据进行认证,亟需通过立法进行规范和完善,从根本上解决案件审理中面临的各种问题。如美国、印度等国分别修订了本国的《统一证据规则》与《1872年证据法》,使传统的证据法能够适用于电子证据;英美法系国家已经确立了大量有关电子证据的判例,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成文法的缺失和不足。
源自:http://573229717.fyfz.cn/blog/573229717/index.aspx?blogid=380254
我国对此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是,网络上有很多摄影高手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在自己创作的摄影图片上加上了密钥,防止别人篡改;有的黑客高手可以把数次甚至几十次修饰后的文字、图片恢复到最原始的状态;有的是简单的在数码照片上属上特色的签名,留下一个永久不可篡改的证据……等等技术防范措施提醒我们,数码照片的防伪、防假等技术都是很先进的,为构建的照片证据规则奠定了良好的技术基础。
长期的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对证据的提取、保全、检验、认证等,司法机关现有的刑事技术部门就有一套切实可行的操作规程,那么针对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的发展步伐,我们也可以利用最新的科学技术手段,制定出一套关于数码照片的原件标准与作为证据使用的提取、保全、检验、认定的司法规则,切实构建数码时代的照片防伪机制,以便于司法实践操作。
我相信不久后,“一张数码照片等于一万句谎言!”的网络名言,将被数码照片的证据规则的确立而彻底颠覆。
2008.9.1 于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