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侯:如此抢劫,如何追究责任?

      学过刑法的人都知道,抢劫是一种暴力型的严重犯罪,既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又侵犯公民财产权利,历来是我们重点打击的对象之一.

     但是,是否对所有的抢劫行为都必须严格按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呢?也不见得.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看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或严重程度,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小的抢劫行为,是否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进行治安处罚呢?.

    特转帖以下案例,请朋友们讨论!

附件一:

2名男子持刀抢劫20元退回17元 仅留3元买酒喝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04日08:24  生活新报

  从来拦路抢劫的都是多多益善,而9月1日出现在怒江州泸水县古登乡—六库公路边的这两位持刀抢劫者却不是这样:抢得20块钱后,他们只留下3块钱,却把其余的悉数退还被抢者,因为他们抢劫的目的只是为了喝一斤苞谷酒。

  这样的打劫,其荒唐的程度,堪比《大话西游》中的抢劫脚底板。

  9月1日15时许,怒江古登边防派出所接到群众鲁某报案称:13时许,他从硅矿厂去古登街买东西的路上,有两个人手里拿着水果刀拦住他向他索要钱财,由于害怕,他将身上仅有的20多元钱都给了他们,但他们只拿走了其中的三块钱就放他离开了,请派出所调查一下。

  接警后,该所民警迅速展开侦查,根据被害人提供的线索,民警兵分两路,一组在街面上巡逻搜捕、走访排查;另一组根据嫌疑人可能逃逸的路段,沿途展开调查。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锁定犯罪嫌疑人为古登乡干本村村民波某和胡某。办案民警随即将案情通报给驻该村“民警村官”,并派遣警力赶往支援,组织民兵对嫌疑人住处进行监视。9月2日,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潜回家中,便立即实施抓捕,一举将波某抓获。9月2日下午17时,在干本村治保组织和村委会的劝导下,胡某也主动来到古登边防派出所投案自首。至此,这起荒唐的抢劫案在短时间内被成功告破。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波某和胡某系古登乡干本村村民,平日无所事事。案发当日两人相约在一起喝酒,但因为手头上没钱,在波某的提议下来到古登乡到六库的公路边实施抢劫。当向途径此路段的鲁某实施抢劫时,鲁某拿出身上仅有的20元钱,波某却只拿了其中的3块钱(买一斤苞谷酒的钱),放走了鲁某。波某等人此时还不知大祸已酿成,几人喝完酒后回家时,波某被蹲守民警抓获。

  这样简单的目的,这样荒唐的抢劫,令办案民警苦笑不得。

  被抓获后,经过民警的教育,波某和胡某感到了一丝悔意。

  目前,波某二人已被刑拘。此案也已移交泸水县公安局进一步审理。

新闻来源: http://news.sina.com.cn/s/2008-09-04/082416230303.shtml

 


发表时间: 2008-09-04  浏览次数: 645  关键词: 抢劫 责任   栏目: 刑事法学与实践

最近访客(4名)

 jambalaya 评论:

拿了刀,应该被判3年吧!
就普通人的观点来看,蛮不公平的。这样很容易让人“一不做,二不休”的。“就3块钱,就三年了,那还不如多抢点”。好多人都会这么想的。
我们的法律,有时候会逼着错的人回不了头。唉!复杂啊!
回应  发信 2008-11-07 20:50:13

 思法人 评论:

侯兄中秋佳乐!
回应  发信 2008-09-14 21:03:06

 江夏侯 评论:

 风语清扬兄:非常有见解有深度的评论!本案所涉及的问题值得认真研究啊!
回应  发信 2008-09-12 10:05:53

 风语清扬 评论:

这案子很简单,但引人深思。法律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形式主义法律与自由主义法律何者更为我们所需要?和谐社会这一当下的诉求又应对司法产生什么影响?恢复性司法如何在实践中落实?呵呵,对于这些实际的问题,等待各位高人高论。
回应  发信 2008-09-11 23:22:09

 风语清扬 评论:

按照形式主义法律的原则,这案子构成犯罪是没有疑问的.我们过去也经常在法制教育中强调“法不容情”。但是,从事法律工作越久,越觉得完全的法不容情是对司法的简单化,是对当事人的不负责。我手中现有一个案件,两个学生打架,一个将另一个打成重伤(鉴定结论),但伤者于十余天后出院,并无后遗症。另一个于是被捕,正在审查起诉。这两个学生,同桌,同宿舍,同乡。如果这打人者被判入狱,也许在法律上是正确的,但是从社会秩序的恢复来看,绝对是错误的,不符合“恢复性司法”的原则。
回应  发信 2008-09-11 23:13:39

 楚天一笑 评论:

祝侯爷教师节快乐!楚天一笑于古城西安

· 2008-09-12    
江夏侯 回应:
    楚天一笑兄:同乐同乐!祝你中秋愉快!

回应  发信 2008-09-10 13: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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