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官弄不清楚事实的时候,也许在绝大大多数案件中法官都要靠主观来判断事实究竟是什么样子的。因此法官的良心是尤为重要的。 在彭宇案中,证人证言对彭宇有理,而老太太也不能举证证明是彭宇将其撞倒的。其实,从证据角度来讲,应该是彭宇胜诉的,而法官的判决却让所有人都大跌眼镜。我不知道法官在这起案件中审判的时候是否是刻意模仿英美法系法官推理和判决的方式,但是,我想,如果是的话,太拙劣了,拙劣,我只能这么说。 要保证法律推理的结果的妥当性,一个条件就是要保证推理前提的正当性。而法官所运用的推理前提是:如果彭宇没有撞倒老太太,那么他即不会去扶老太太。这个前提显然是与道德和事实相悖的,前提不正当,结果又怎么可能是妥当的呢。 本案中,法官确实面临着一个窘境,那就是仅凭证据,可能真的难以判断事实真相。此时其实方是彰显法律人职业素养和专业思维的时候。而我们的法官在本案中表现出的执业素养是不敢恭维的。 退一步讲,就算事实上彭宇撞倒了老太太,老太太说了他经济条件不错,负担得起医药费,那么此时,如果判决老太太败诉,受损的仅仅为老太太个人,而且损失的主要是金钱利益。而如果判决彭宇败诉,导致的将是整个社会对于司法的不信任以及道德观的改变,而这才是最可怕的一件事情。 当各方利益冲突的时候,法官判决以前,应该权衡一下利弊,使司法裁判在社会中尽量避免负面影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