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网站管理是网站管理
2008-09-08
言论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英国思想家弥尔顿最早提出了言论自由的著名观点,他将言论出版自由看作“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是一切伟大智慧的乳母”。他认为,只要让真理参加“自由而公开的斗争”,真理本身就有战胜其他意见而存在下去的无可比拟的力量。
言论自由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人人都有自由地发表言论的平等机会,不因其身份、职业、民族、信仰和文化程度的不同而异;2、对各个领域的问题,人人都可以自由地发表意见、参加讨论;3、允许不同观点的言论之间以平等的地位辩论和争鸣,允许相反观点的言论相互反驳。每个人既有批评的自由,也有辩护、反批评、能动的自我批评的自由。4、对于言论的不同形式,人人都有选择的自由。
言论自由通常被认为是现代民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它本身就意味着政府对于言论的不加干涉。但一般而言,言论自由并非漫无限制的,在一定合理程度内限制个人的言论自由符合人类社会共同生活的需求。即使在广泛承认言论自由的国家,也存在着对言论自由的最小限制。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可以认为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
针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从限制的对象可分为两者,即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及非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区分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非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即所谓的双轨理论。
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是指限制某一种类型的内容或某一观点的言论,目的是针对言论传播的影响力,例如:限制色情网站的接触、检查特定政治或宗教观点的出版品等。
基于民主思想,避免政府基于家长主义来管制言论内容,进而由人民自行判断并形成社会观念,对于内容限制应进一步区分该言论为高价值言论或低价值言论。这就是所谓的双阶理论。
所谓高价值言论,通常包括政治性言论、宗教性言论、文化及艺术性的言论。在这不仅包括思想、口说、文字或图画所表达出的言论,象征性的言论(包括在特定时空脉络之下的行为或动作,如参与游行、集会、焚烧国旗)也应该被视为言论的表达而同受保障。对于高价值言论,国家应给予最严密的保障,国家也不应立法限制之。所谓低价值言论,通常包括商业性言论、猥亵性言论、诽谤性言论、挑衅或仇恨性言论。对于低价值言论,应依类型的不同而进行类型化的利益衡量。
根据双阶理论,发表不同内容的言论,享受的自由度不同。公民发表“政治性言论、宗教性言论、文化及艺术性的言论”等高价值言论,受到国家严密的保护,国家不应立法限制。因此,就发表“高价值言论”这一特定类型的“言论自由”来说,与其说其是相对的,倒不如说是绝对的更为妥帖。
非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是指并非直接针对言论的内容,而是针对言论表达的方法或管道所做的限制。例如:报纸的张数限制、集会游行的时间、地点管制。非针对内容之限制仍有可能会造成针对内容限制的效果。对于非内容限制,应该注意应符合以下要点,方可视为不违反言论自由:1.宪法赋予政府管制之权力; 2.不涉及言论内容;3.可增进政府的重要或实质效益;4.增进的利益不是为了压制言论自由;5.限制措施所造成的限制不应超过追求上述政府利益的必要;6.尚有其他管道供该言论表达使用。
仔细想一想,网站和用户之间,只是一个民事契约关系,和“言论自由”并不搭界。网站完全可以按照一定的章程管理自己的地盘,但必须预先将自己的管理规章告诉用户;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加入与否,但一定决定加入,就要服从管理。网站基于一定的理由改变管理方式,用户不能接受可以选择退出。这里双方都有选择的自由,不存在谁强迫谁的问题。从法律上讲,网站完全可以不跟博友打招呼而调整管理模式。但网站管理者没有那样做,而是主动发起讨论,征求用户的意见,充分体现了对博友的尊重。这是网站管理者的睿智之处。一方面取得了广大博友的充分谅解,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大伙儿集思广益把网站办的更火。
而言论自由,如前所述,通常被视为有代表性的公民自由权利或免受政府行为干涉的自由权利。一场关于网站管理方式的讨论是怎么演变成“言论自由的相对性与绝对性”的讨论的?起因是什么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我们必须明白,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网站管理是网站管理。正如从公安机关不批准公民依法提出的集会游行示威请求,推不出中国公民没有表达自由权一样,从网站限制帖子的范围也推不出言论自由的边界。
法助红颜 评论:
2008-09-10 14:33:39
至于网站和网友之间,我认为网站的经营行为必须合乎宪法和法律.在此范围内,网站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由于国家对言论的控制较多(这方面的控制并不是都有法律根据的,有些很有可能就是有关部门的心血来潮,司法独立在法院系统遭软禁即是一例),许多网站为求生存,不得不挥刀自宫,从严审查,删除敏感帖子.这是生存法则和法律的双重作用,无可厚非.把"言论自由"的讨论和"网站管理的现实"分开,不是回避问题,而是为了避免把应然问题和实然问题混为一谈.
当然,从经营策略上讲,我认为网站要想聚拢人气,应该充分保障网友的言论自由,鼓励网友各抒己见,百家争鸣,以.但网站如果不这样做,咱们网友也可以拿脚投票,逃之夭夭.
困而学者 评论:
2008-09-10 09:41:40
· 2008-09-10 法助红颜 回应:
张丹红停职是怎么回事?没听说过.
匪夷所思 评论:
2008-09-09 16:46:57
阖闾一脉 评论:
2008-09-09 00:12:58
· 2008-09-09 法助红颜 回应:
阖闾一脉君: 我还好,旧话重提,也是常有的事.希望您也来发表意见啊!
法助红颜 评论:
2008-09-08 23:37:28
法助红颜 评论:
2008-09-08 23:29:33
法助红颜 评论:
2008-09-08 23:25:19
很高兴和你交流言论自由的话题.
1、你认为“言论自由的绝对性”这个问题实际上在法律或者法学的层面是不存在的。对此,我的看法是,就言论自由这个大概念来说,它在法律上只能是相对的;但如果区分不同种类的言论自由,我们就会发现有些言论自由具有绝对性。这就是米克尔约翰所说的公言论以及后来在此基础上形成的"高价值言论"概念.这类言论不受法律的限制,因此可以是公民有发表具有这类内容的言论的绝对自由.
咕隆咚 评论:
2008-09-08 18:23:21
学习了.谢谢!
同意您的观点,对于实际的言论交流,是需要做细致分析和适当处理的。不过问题是这样,即便是“最小限制”,也同样是限制,所以与之同在的言论自由的绝对性便是存在着不确定性的。这个问题实际上在法律或者法学的层面是不存在的,因为法律、法学本身就是有限的,所以它们没有能力面对有关无限、绝对的问题。但是,当对一个问题的辨析本身是开放的、自由的的时候,便会突破它原有的某种界限。比方在我们的讨论原本可以说是在有关行为规范的层面,但是当我们说出“不存在绝对的自由”或者“有些自由是绝对的”的时候,我们就突破了最初的界面或者范围的限制;也就是说我们已经从一个有限的讨论进展到一个无限的讨论。(无限的讨论当然不是无厘头的讨论。这里涉及到一个思想的把握方式的问题。)
J·弥尔顿对于真理的自身“力量”的确信,足以令正义的人们获得极大的鼓舞。不过我以为,并不是“让真理”去斗争,而是真理始终在斗争;并且既然它是真理,它就不仅能够“存在下去”,而且它要证明自己就是绝对,也就是唯一的现实。
· 2008-09-08 法助红颜 回应:
咕隆咚君:
您好!
感谢您的大段评论,充分体现了您交流的诚意。很高兴能有机会与您深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但我现在必须马上要出门办件急事,只好等回来再回复您。
红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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