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民主还是要法治
民主与法治,总是国家与民众的共同追寻。据说,民主是指政治事务中最基本的权利应属于人民。在能保证公民享有更为广泛的基本权利基础上,民主使人民能够运用自我决定的自由,在自己选定的规则下生活。还听说,民主要在社会中得到实现,离不开法治。法治最基本的要求是已经颁布实施的法律得到普遍遵守。当然,这种被普遍遵从的法必须是好法、良法、善法。
专家学者们对民主与法治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后讲,民主与法治有时是统一的。大概意思是:法治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为民主创造一个稳定的运行和发展空间,民主则为法治注入新的内容和动力,使法治更好地保护好民主;两者有时又是矛盾的。当然,这种矛盾从研究的成果看,主要讲的是制度或社会层面上的东西。在具体的实践中,我们似乎很难将此二者联系起来。
日前听一法院院长介绍一个案件,却让人感受到,这两者的矛盾其实在具体的个案中表现得更加充分。事情的概况大体是这样的:一村民小组某男性公民,身强力壮,不仅能干,还有不少知识。有一天,因建设需要征用部分集体土地,建设方与村民代表协商未果,后按相关政策给予补偿。村民要求提高标准并解决有关问题。在政府研究过程中,该青年组织村民占据省道,堵塞重要交通造成严重后果,经侦查、起诉,法院判决构成犯罪剥夺政治权利6个月。恰值村委会换届选举,该青年被村民绝大多数推选出。一边是民主推举的结果,另一边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要求。正因为如此,“上级”不同意。而村民则拒绝领取选票。一时间,选举停顿。
我不知道案件与事情的具体情况。仅从以上简单的描述来看,相信大多数的网友肯定会有对政府的一致指责。比如,侵犯农民权益,办“政治性”案件,等等。事实上,我也有这方面的猜想。不过,如果换个角度来看,也许问题不应当只是停留在个案、甚至说是表面上。假若该青年所犯之事不是因为“代表”集体,而仅仅是个人的行为呢?再假如该青年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各方面的表现得到了村民的一致认同,但因为被剥夺政治权利而无选举权,村民非他不选呢?
排除非法干扰、“政治”影响等因素外,只从“受到刑事处罚”不得担当某种职务(从选举的角度讲,刑事处罚主要是剥夺选举权。从更广泛层面看,还包括受到刑事处罚不得担任某种职务或从事某种职业)的规定看,我们不能说这样的要求是“恶法”。既然是能够认定为“良法”,当然就要严格遵守。从村民的意愿看,他们当然也想推选出一个能真正为他们谋利的主心人。他们也不是要放弃权利不想选举,他们要的是“民主”。没有他们自己的民主,他们就要“破坏选举”。怎么办?
看来,民主在具体的生活中并不是无法感受的。只是,这样的民主我们又该如何去处理。甚至,我们还可以说,人人都对民主心向往之,但也许绝大多数的人并不真正了解什么是民主。法治肯定与民主相联系。但通俗意义上,民主更主要与“利益”紧密联系,是靠话语去解决问题,比如争取多数人的意见,但有时这又会是非理性的。在这点上,也许首先培育现代的法治意识,可能比一味的强调民主更急需,也更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