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学院原为法学院下之法律学系,经民国八十五年六月十五日举行之八十四学年度第二学期第二次校务会议第一次延会决议通过升格为院,并经教育部同意自八十七学年度起,将原法学院分设为「社会科学院」及「法律学院」。但因院址未确定的关系,至民国八十八年八月两院始正式分立。
法律学院原为本校前身「台北帝国大学」下「文政学部」之「政学科」。二次大战后,本校改称「国立台湾大学」,而文政学部亦分立改设为「文学院」、「法学院」,法律学系与政治、经济等学系同隶于「法学院」之下。法律学系原不分组,民国四十二年因受司法行政部之委托,加设「法律专修科」。二年后,并入法律系为「司法组」;而改称原法律学系为「法学组」。其后分组对外招生,两组课程重点内容略有差异,司法组增授审检实务科目,而法学组则加开英美法之课程。民国七十九年,复为适应快速之社会变迁与财经需求、培育专业人才,又增设财经法学组。是法律学系目前共设有法学、司法、财经法学三组。
民国四十四年,本校奉准增设法科研究所硕士班,分为公法组与经济理论组,次年改设法律学、政治学、经济学三研究所。为强化法律学研究所之教学、专精学术领域之研究,于民国五十九年在硕士班下分设基础法学、公法与民刑事法等三组,七十九年再将原民刑事法组划分为刑事法与民商事法二组;嗣后,为因应国家经济发展与社会变迁,并于九十二年起再增设财税法组与经济法组二组。博士班则成立于民国六十年,于民国六十三年起正式招生。
民国四十九年台湾大学夜间部创立之初即设有法律学系,尔后民国五十六年,夜间部改行新制,法律学系亦加入招生,附设夜间部,修业年限为五年,修满部定学分后亦授予法学士学位。民国八十一年夏,为配合教育部之政策,再将原仅属推广教育性质之夜间部并入日夜两部制之第二部。民国八十六年,再改为「进修教育学士班」,现改称「进修学士班」。
民国八十八年八月法律学院正式成立,除原有系所外,并积极推动科际整合法学教育,奉准于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起新设「科际整合法律学研究所」并正式招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