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动了肖志军的奶酪
作者:黎四奇    发表时间:2007-12-05   浏览次数:715

李丽云带着她还没有出世的孩子永远地告别了这个冷漠无情的人世。她以生命为价所引发的活着的人对医风医德、法律与道德的大讨论大批判,对她的同情与悲天悯人,及现在激愤的人们对其丈夫的种种责骂与非议可能是她作为一个平凡的小女子生前所始料不及的。在这几天的时间内,每当我在电视中看到那已不知被各大媒体重播多少次的画面时,我的心都在不能自已地无声哭泣,在痛苦中不住地痉挛。画面中,那个可怜的、已有少许神经兮兮的肖志军坐在医院那冰冷的长椅上向记者们一遍遍地重复着那已说过多次的话,多种迹象表明这个倒霉的农家汉子已快崩溃了,表明这个可怜的来自社会最底层、读书识字不多的中年人已疲惫不堪了,已不堪承受社会的种种评判与不尽拷问的重压;画面中,死者的母亲揪心裂肺的啼哭、及对那个可怜男人拼命的厮打与漫骂也同时重重地撞击着我的心尖,我的心亦为之在颤抖;随后的画面中出现了那个身穿圣洁白衣的院方代言人,当他面对记者的镁灯光时,这个“白衣天使”振振有词地、全程面带笑容地、不痛不痒地陈述着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说一千道一万,其意明白无误地指向一个目标,即在整个治疗过程中,院方是积极且无任何过错的,对于死者的死、及死者的死给生者所留下的痛苦与创伤,院方没有任何责任,因为真正导致那个可怜的女人李丽云辞世的祸根是源于她那近于偏执的“恶夫”之不签字。在述说中,那个“白衣天使”的话语中不时地夹杂着一丝丝对那个可怜人儿的轻视与责备,因为还原的事件表明恰恰就是那个“坏男人”的不作为促成了两个鲜活的生命之凋谢。看完这些有益于查明事件真明的画面及在整个了解的过程中,笔者的心中不仅是溢着一种“欲说还休”的苦痛,而且也充满着一种内力不断冲撞着心间的愤怒,因为种种报道一边倒性地追问着那个已欲哭无泪的男人的良心:“你这个傻男人,你为什么不签字呀?若你签了字,你老婆与孩子不就有救了吗?”

这种种的诘难、追骂、非议……与对肖志军这个可怜男人的良心与道德上的批斗对于笔者来说都证明了一个常理,即人的嘴巴都是长着说别人的,都再次印证了人性无耻与漠然的一面,因为在笔者看来正是学界及作为肖志军“人上人”的煽风点火者或推波助澜者对某些问题的集体沉默才加重了肖志军、肖志军的岳母大人、及弱势群体的不幸。种种的述说,及那栩栩如生的录像,还有带有肖志军亲笔签名的白纸黑字的文字都似乎说明医院是局外人,肖志军这个中年汉子才真正是悲剧的罪魁祸首,是连夺两命的刽子手。也正是在“明人”的点拨之下,死者的母亲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请求警方对肖志军的人身进行控制,期望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达到以牙还牙的结果。很久以前,不知是哪位哲人曾说过:理性是激情的奴隶。在这点点滴滴的背后,我发现在对待这个事件的态度上,不是理性主宰了人们的思维,而更多的是一种失去理性的疯狂。这样一种定位也并非以高人一等的方式说明“世人皆醉,唯我独醒”,笔者想说的是为什么我们不能理性地反问一下:“为什么肖志军不会签字呢?”是他的良心被狗吃了,不关心他的老婆及不要他即将面世的孩子吗?肖志军的痛哭、语无伦次、精神上的崩溃等等都使我们无必要对这一问题作答。说白了,还是一个穷字。在多次回放的录像中,可能善良的人们关注更多的是那凄惨的啼哭、生者的捶胸顿足、及那冰冷的尸体,然而谁又曾去注意一些与肖志军相关的细节呢?他脚上的鞋子满是油垢,他手腕上套着的是一个廉价的电子表;又有谁试图去了解一下,他来医院之前与看病或生孩子相关的所作所为呢?在此之前,他打过市长热线,询问能否不花钱让自己的老婆住进医院,他也曾向救助站与民政局寻求可能的帮助,可这一切努力都基本上是泥牛过海;又有谁去了解一下,这对苦命夫妻的收入情况呢?在首都的北京,他做保安与洗碗的月收入是700元,试想在入不敷出的情况下,他又能有多少积蓄体面地使他老婆在医院静待新生命的降生呢?可能事后“好心人”会反问,医院不是已为他办好了住院治疗的手续了吗?且相关病友也同意借钱给他,但是我们要知道的是,欠费治疗不是免费治疗呀,欠的钱总是要还的?再说,对于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来说,他们的经验告诉他们,农村女人生孩子一般是不必要剖腹产的,自然生产就行了,剖一下肚子就得几千块,可这是他们几年的积蓄呀,而这对他们来说可能也太奢侈了。而这一切又有谁多少人去关心过,调查过呢?更的是,人们都站着自己的角度以自己比较优越的条件来猜测一个无多少经济能力的农家汉子?——这种不公平的道德大审判对于弱者来说又何尝不是一种悲剧,对于我们的社会来说,又何尝不是暴露人间疾苦的一个伤疤呢?古语所云的“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可能也会使真正善良的人们受到良心上的震撼吧。悲剧既成事实后,人们一次次地将那个窝囊的农人推倒风口浪尖之上,一次又一次地通过事件重放的方式敞开他那正在滴血的伤口,这又同在他苦难的伤口上撒盐何异呢?而这样一种对生者的折磨及法律上无中生有的恐吓对其来说又是一种何等的不公平!然而,他的苦他的痛他的恨他的委屈又能向谁诉说呢?

在媒体的初次报道带有偏见性的指责这个可怜的男人时,我的心也颇不宁静,既有对这个可怜的男人的恨,我也在心底追问这样一个问题——“肖志军呀,你为什么不签字?”,可当舆论之风倒向一边,像一座座大山一样向这个可怜的男人排山倒海般压来之时,在医院急急忙忙地基于患者的家属没有签字而试图将自己的“屁股”擦试得一干二净之时,我回归了的理性使我有了一种“不在沉默中死亡,就在沉默中爆发”的一吐为快之感。作为一个长期从事法律研习之人,我想追问一个法律上的问题。医院、各大媒体、死者之母都可以将事件所引发的社会痛苦堆压在消志军身上,那么他可能比窦娥还冤的冤情又该向谁讨个说法呢?或者说,目前“一举成名天下知”的那家医院的屁股在法律的显微镜底下真的就是那么一尘不染了吗?多年来的法律学习,笔者亦知法律与道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处理世俗的社会关系与纷争之时,必须采取两分的法则,不能将道德问题与法律问题混为一谈。对此,很早以前,古希腊的那个老人苏格拉底就一针见血地对两者进行了定界,他说:“法律就是法律,它不相信眼泪。”然而,笔者对该案的看法是,它不止是一个医德医风及人心不古的问题,而且更是一个法律的问题。既然是法律问题,那么在死者以死亡的方式解脱一切之后,作为真正痛苦承受者之一的生者肖志军凭什么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去迎头痛击那还在念念有词的院方呢?对此,笔者的陋见如下:
虽说当事的医院可以我国《医疗救助管理条例》第33条所规定的“医疗机构为患者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应当征得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大打逃避法律责任的太极拳,但是这一规定是经受不住法理与目前法律上的敲打的。在本案中,医院作为救死扶伤的医疗机构无疑比大老粗式的肖志军更具有医学上的专业知识,更知道若不对李丽云采取适时的救助措施则可能引发母子双亡的恶果,但是在患者气息尚之时,医方只是苦求书面上的肖志军三个大字而没有基于自己的医学知识及医疗经验果断地采取手术措施,这就说明医院在明知本如此的事实状态下,对李丽云母子之死采取了一种放任自流的心态,且在求得了肖志军的“一切责任自负”的手书之后,自以为已求得了未来法律责任免除的挡箭牌(后来报告过程中,院方的态度也回印了这一点)。这样一种不言而喻的放任心态与事实上的不作为就足矣证明院方在整个治疗过程中是有过错的。民事责任在主体上是一种过错责任,根据过错自负的原则,医院必须对自己不作为的过错付出它应有的代价。可能有人会反过来诘问笔者:你这只是一种学理上的推测,《医疗救助管理条例》不是已铁板钉丁地免除了医院的责任吗?既然可能会有如此之问,那么我也不得不对此理论一番。实际上,该“条例”第33条的规定也并不能成为院方免责的护身符。对此,鄙人作如下分析:其一是《医疗救助管理条例》是由国务院发布的,在位阶上属于“法规”,而《民法通则》则是由全国人大发布的,在位阶上属于“法律”。根据法律竞合中,下位法不得优于上位法的原则,若在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上发生规则冲突之时,无疑《民法通则》的规定优先。对于民事责任承担,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上位法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院方的是难辞其咎的;其二是对于文本法律的理解不能孤立地对其断章取义,而必须结合立法时的历史背景及规则本身的语义等进行综合性的解读。正所谓,文本的灵魂在于其意图。对于法律的解释,美国学者德沃金曾说法律不单指规则,其更包括规则背后的东西,即原则及政策。尽管存在于第33条的规定,但是笔者私以为《医疗救助管理条例》出台之目的显然在于规则医疗行为,在于彰显法律下的生命无价与对人性的关爱。因此,对于该法的理解也不能单从此文本本身出发,而必须结合其它相关的法律进行整体性的解读与思考;其三是即使说《医疗救助管理条例》代表了实证主义角度的法律,那么这之中的33条就有一种部门利益下所畸变出的“恶法”之嫌。从知识的占有及医院作为一种社会福利机构的社会职责定位来看,将病人的生死大权让一个对医学知识一无所知或一知半解的患者家属来把持就有些让人百思不得其解,甚至让人有些拍案惊奇之感。虽然从情理上讲,患者的家属是最关心患者的安危的,但是这一权利的下放或错位恰恰反衬出了医院的冷酷、无能及应有社会角色的异变。因此,笔者认为,《医疗救助管理条例》对这一畸变法律上的承认或默许或纵容是否就有些为虎作伥之感呢?尽管就个案来看,法律就是法律,给人一种冰冷冰冷的感觉,但是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如果在立法(宏观上)的过程中,如果立法缺乏对人性温情脉脉的关怀,逆常理,那么这样的法律规则又如何能得到民从的拥戴、爱护与信仰呢,因为从人的价值取向来看,法律就代表了一种哲学意义上的终极追求。尽管法律的适用要求法律的适用者必须坚守应有的原则,但是在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在贯彻对原则的坚持时,若不能洞察原则背后的精神,不能宣扬法律对人类自身的关爱,那么实质上就是削弱,甚至消除了我们对自身之爱的能力。尽管今天死去的只是一个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中国普通子民,及还有那个没有来得及目睹这人世间第一缕阳光的孩子,但是谁又能保证明天或后天或老后天,我们就不会成为第二个或第三个……李丽云呢?若以生命为价(尽管惨重),清醒的人们还能认识到法律的漏洞,那么死者对于我们活着的人来说,她就是无价与不朽的,因为她/他标志着另一种制度的另起点,但是若制度的创新与演进次次都必须以生命的付出作为代价,这是否又太沉重了呢?这可能是我们每一个有良知的人所必须反思的问题。法律在于保障人权,给人自由与安全,若没有了享受人权与自由的生命,若我们的存在是以对他人的否定为前提,那我们还要这法律做什么呢?

在法治的今天,作为职业的法律人,我们这些人每天都自认为在为祖国的法治事业添砖加瓦,名流的法学家们都在忙碌于为我祖国的法治构建这样或那样宏大的法律理论与体系,都在奔波于这样或那样的学术交流与讲座之中,但是请记住这样的我们在这个人流的社会中只是一小撮,并不是什么世俗社会中的主流。若说得不正确的话,我们当下所从事的法治事业是为平民服务的,我们从事的是为平民服务的事业。因此,当人们的眼球过多地去责备一个无力,也无精神反驳的可怜人时,我们的目光是否有必要去扶助一下作为弱者的肖志军呢?当“善良”的人们鼓动李丽云之母去起诉肖志军时,他们恰恰犯了一个对象指向上的错误,在这里那个真正应该被告的家伙并非肖志军,相反,应是那家存在严重不作为的医院。法谚云: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那么,同在鼓嗓之后,现在是否该那可怜的肖志军举起法律的武器挥戈一击呢?对此,我们每一个有良知的中国人都应对这一法律的答案拭目以待。



上传人:法天下    >> 我要报错

⊙ 会员评论
2008-01-07 09:52  听雨庄主
好文章,四奇兄的悲天悯人让人感慨。
透过这个悲剧,我们看到了医院的无耻与冷漠。在市场经济惟利是图的大潮中,医院成为社会道德堕落最彻底最迅速的典型。尽管医院可以用一万个理由和立法的规范来替自己辩解,但是无论是它在法律尽责还是在履行救死扶伤的天职方面,都没有尽到一丝起码的人性职责。
2008-01-08 11:56  耶娃
实质理性和价值理性之争总是让人身处矛盾之中。
2008-01-12 15:36  [未注册用户] 335
如果肖志军愿意拿起法律武器,你愿意为他打免费的官司吗,即使遭到一些不明真相的人的误解
2008-01-12 16:07  [未注册用户] 抓狂
李丽云死于群众专政

肖志军活着就是幸运

在别说拿起法律武器

这一类的话了

2008-01-24 15:42  九色玫瑰
医院的责任是救死扶伤,丈夫的责任是挽救妻儿的性命。
2008-01-25 16:15  [未注册用户] 医生
医生不积德是要遭报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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