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法院亲历:蝙蝠在阳光下翩翩起舞!
作者:何兵    发表时间:2008-04-12   浏览次数:652

  我在给学员讲授政权公开的必要性时,喜欢援引西方的一句格言:蝙蝠总是在黑夜里翩翩起舞。格言的意思很简明,当权力在阳光下运作时,一切只能在暗夜里进行的腐败行为都会相应终止。然而,近日我亲身经历的一起诉讼,却使我对这一格言的真理性产生怀疑。案情是这样的:

 

  苏州工业园区的一家新加坡开发商,用失效的土地证,过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环评报告,向苏州工业园规划局申请了施工许可证,要在原告嘉湖阁业主们的小区里建房。诉讼中,我们当庭发现,这家开发商为了获取许可证,竟然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了涂改,将用地的方位“南”字,改成“北”字。涂改是如此之明显,以致我们当庭一眼就看出来了。开发商的代理人一审和二审也当庭承认涂改,他的唯一辩词是“我们改对了!”

 

  涂改国家公文,在法律上属于犯罪行为。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当事人当庭承认涂改,法律规定又如此明晰,我们以为胜诉应当毫无疑异,何况中国当下最有影响力的报纸《南方都市报》还作了深度报道,案件已被公开曝光了呢?但诉讼的结果,我们不仅在苏州工业园区法院输了一审,而且还在苏州中院输了二审!法官们的判词说,当事人对涂改行为进行了合理的解释!犯罪行为竟然可以被“合理地解释”为合法,这真是神奇的判决。依照法院的逻辑,作为败诉方的我们,无需申诉也无需上访,只要将判决书进行合理的涂改就可以了!

 

  本案的诉讼历程,迟迟没有定论的陕西华南虎事件,都向公众提出一个问题——蝙蝠为何在阳光下翩翩起舞?法官们以及政府官员们的这些犯罪行为——枉法裁判罪和渎职罪——何以敢公然进行?对于官员们的这些公然犯罪行为,有权机关何以不追究?人大、纪检、检察、监察……,这些一再重复设立的监督机构,为何监督效率为零?公众的愤慨、媒体的呼吁,为何总象碰上无形之幕,了无声息?这些足以说明一个简单的道理,阳光不足以控制腐败。控制腐败的不二法门是让人民能够有效地并最终控制官员们的命运。当人民不能掌握检察机关的命运时,法官们就会肆无忌惮枉法裁判。当人民不能用选票决定行政官员命运的时候,人民的命运就会被玩弄于官员的指掌之间。这使我想起毛泽在延安时期说的一句话:中国的问题在于缺乏民主,必须在一切领域内实行民主。这还使我想起刚入法律之门时所熟背的一句话:民主是法制的前提,法制是民主的保障!人民只有批评权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让人民有决定权。

 

  反思近些年来的司法改革,我以为改革发生了重大的方向性偏差。在学界以及法官群体的司法职业化改革呼吁声中,司法的民主化被遗忘了。司法与人民渐行渐远。司法尚未独立,已然产生独裁。我以为,没有司法民主制度涵养的法官职业化,他的演变方向不是独立,而是独裁。对此,学术界以及社会各界应有高度的警惕,并作深刻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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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员评论
2008-04-13 19:00  追真求恒
我们的学者教授竟然也能写出这样贴近生活、司空见惯的事实文章,鄙人不得不佩服其才华的真实可贵,并还要附上一句废话,坚信文内字字确实,决没夸张,凭什么呢?因为鄙人认为此文已言轻了,鄙人手中的确凿证据正在发出冷笑呢!
2008-04-14 14:28  [未注册用户] zjysino
我们不知道怎么回事,追真求恒,你能不能透露一下天机?
如果教授所述是真的,那就是教授也领略了一回什么是中国特色的“司法实践”。教授由此可能会明白,课堂里所讲的,与法律上规定的不同,法律所规定的,与人们所执行的不同,包括法官和政府有关部门执行的。
2008-04-14 14:29  龙城飞将
我们不知道怎么回事,追真求恒,你能不能透露一下天机?
如果教授所述是真的,那就是教授也领略了一回什么是中国特色的“司法实践”。教授由此可能会明白,课堂里所讲的,与法律上规定的不同,法律所规定的,与人们所执行的不同,包括法官和政府有关部门执行的。
2008-04-14 15:16  追真求恒
你们误会了,鄙兄和教授各说各的事,但性质完全一样,我的事全部写在我的博客文章里,里面所说的全部有事实证据,而且就是法院自己的判决书(互相矛盾),即使省检察院抗诉,他们至今还在掩耳盗铃似的回避问题实质,装聋作哑的转移问题焦点在慢吞吞的审理,这“慢吞吞”形容的欲哭无泪,因为已经11年了,被抗诉方的南京法院还在说鄙兄心态急!
2008-04-27 17:59  香猪无奈
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法官们以及政府官员们的公然进行这些犯罪行为——枉法裁判罪和渎职罪,我们见多了!!!!!且看又有造假案
香猪无奈--偏听辩护人误导当庭翻供被重判?
       署名"公诉"的人分别于4月19日和4月21日在<河池日报>、<河池网>和<法治快报>(广西)、<平安广西网>f发表了题为:<<偏听辩护人误导当庭翻供被重判>>的文章,该文发表在当地引起了轰动,被告人肖航忠成为街头巷尾议论的对象,最无辜的事他10岁的女儿,面对老师、同学善意的关怀和问候只能以泪洗面。我有个疑问:这样的文章能发表吗???其一:署名“公诉”的人对法律不了解,或者人品不。换位思考:如果被告人是他爹或他兄弟,他会这样写吗?犯罪嫌疑人也有人权呵!其二:报社的编辑可能不懂法,这样的文章将渲染什么?他应该不懂。

     (1):难道要告诫老百姓---请律师或辩护人要当心!弄不好会陷入“偏听”的困 境?

     (2):难道要告诫老百姓---“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 当庭翻供,拒不认罪要被法院判处更重刑罚?

      这是什么样的论调  ? 请个位帮帮忙,发表你们的看法和建议。谢谢!详文如下:            

 

 

 

   偏听辩护人误导当庭翻供被重判

  4月16日下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该院刑事审判庭内依法公开宣判一贪污案,判决被告人肖航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肖航忠被捕前任巴马县农机局副局长,2000年至2002年间兼任巴马县香猪办副主任。2001年3月至7月,肖航忠伙同该办主任陆某某、出纳覃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收购和发放香猪种过程中,采取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和侵吞国有财产,贪污扶贫项目款46770元共同分赃,肖航忠获赃款16885元。

 

  该案由该县检察院立案侦查终结后,先后以覃某某等三人构成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覃、陆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赔退所获赃款,被判较轻刑罚,且陆某某有悔改表现,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而肖航忠却在侦查阶段认罪后,于庭审过程中,偏听辩护人误导当庭翻供,拒不认罪,虽然也赔退了所获赃款,却被法院判处比同伙更重刑罚。          (公 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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