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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在杨紫煊主编:《经济法研究》(第4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14-330页。 摘要:农业保险与农业科技、农村金融并称为现代市场经济下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支柱,但是由于农业自然风险的特质导致农业保险失灵现象的客观存在。政府干预是克服失灵的主要手段,但是应采取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分保或再保以及外部监管的形式,以避免矫枉过正所引发的市场扭曲。此外,农业互助保险社等组织形态的变革以及农业保险产品的创新也是克服失灵的有效手段。 关键词:农业法;农业保险;政府干预;农业互助保险社;农业保险产品
1978年农村包产到户的伟大实践促使我们由"阶级斗争为纲"的意识形态运动转向"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市场经济改革,并在二三十年时间里开创了举世瞩目的中国经济奇迹,然而,当我们的视角从"经济建设为中心"转向"可持续发展"和"和谐社会",高歌猛进背后的隐忧也逐步呈现出来,其中之一就是日益严峻的三农问题。三农问题产生的部分根源就是在工业化的道路上,以价格剪刀差等方式驱使资源由农村向城市的转移,让农民成为国家发展的主要义务承担者。当前,社会普遍的共识已经初步达成,即国家应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对农民多予、少取、放活的经济社会政策以统筹城乡协调发展,让9亿农民真正分享社会文明进步成果。但是,在市场经济的前提下,反向价格剪刀差等计划手段不得实施,并且,WTO规则也要求诸如价格支持、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牲畜数量补贴等容易引起农产品贸易扭曲的"黄箱"政策必须承诺逐步削减,换言之,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的行动方式必须在理性分析农业、农村、农民客观情形的基础上,进行市场化的重新设计,并且遵循法治的理念,体现为农业法律的制度创新。农业保险与农业科技、农村金融并称为现代市场经济下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支柱,笔者希冀在审慎分析传统农业保险失灵的基础上,通过农业保险政府参与机制、农业保险组织形态以及农业保险产品等法律制度的创新予以克服。 一、 农业自然风险的特质与保险失灵 通常产生农业自然风险的灾害大致为:干旱、洪涝、冰雹、霜冻、酸雨、雷击、台风、沙尘暴等气候灾害;植物的病、虫、鼠、草害;普通病、寄生虫、传染病等动物疾病;地震、地陷、滑坡、泥石流、火山爆发等地球地壳的板块运动等。这些自然灾害所引发的农业自然风险的特质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第一,农业自然风险发生的频率高,损失大,例如,在我国,各种自然灾害极为频繁,素有"三岁一饥,六岁一衰,十二岁一荒"之说,根据有文字记载的资料统计,自公元前1766年至公元1936年的3700多年间,我国共发生各种自然灾害5258次,平均每年发生1.42次【1】;第二,农业自然风险的关联性性,农业的地域广延性和气象灾害的因素,导致农业自然风险在时空上的高度相关,例如,干早、洪涝等灾害一旦发生则涉及千千万万农民、上亿公顷的农地,而席卷欧洲多个国家的疯牛病、口蹄疫以及亚洲的禽流感等,受传染的畜禽也是成千上万;第三,农业自然风险率与农业风险损失的非一致性,例如一场台风会导致中心地区的农作物的巨大损失,但台风带来充沛的降雨,却又可能解除周边地区的旱情;第四,农业风险具有广泛的伴生性,一种自然灾害的发生可能会引起另一种或多种自然灾害的发生,灾害造成的损失也就难以区分,例如,在洪涝季节,高温高湿就会诱发农作物病害和虫害,台风灾害往往伴有暴雨灾害,山区的暴风雨灾害则可能导致山洪和泥石流的发生等;第五,农业自然风险呈现明显的区域性,地理和气候相异规律决定农业的风险类型、风险频率和风险强度,例如,在我国,高纬度地区气候寒冷,无霜期短,农作物易受冻害,长江、黄河中下游地区,地势低洼,农作物易受洪涝灾害,西北黄土高原降雨量稀少,经常遭受干旱,沿海地区易受台风、赤潮等侵袭;第六,农业自然风险具有一定的周期性,根据研究,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均有明显的周期发生,因而农业自然风险也有与之相对应的周期性,自然灾害频繁和严重的年份,农业的自然风险就大,风调雨顺的年份,农业的自然风险也就小。 处理风险包括避免(Avoidance)、保留(Retention)、非保险的风险转移(Noninsurance transfers)、损失控制(Loss control)以及保险(Insurance)五种,其中保险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方法。【2】对于农业自然风险也可以考虑适用农业保险予以治理,所谓农业保险就是指由保险人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的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其属于农村保险的一部分。[1]此外,农作物可能遭受的损失主要是数量之减少、品质减低和价格变动,其三者结合成总收益的损失,农业保险并不以总收益为目标,因为价格更多的受人为因素的影响,所以其承保范围是农作物量与质所受损失。【3】传统理论认为,通过是农业自然风险能否适用农业保险的关键是可保性的判断,并且通常可以经济上和技术上予以测试。就经济方面而言,一般强调可保风险应具有适当的赔付率进而可接受的保险费水平,然而,农业自然风险的频率高和损失大的特质恰恰决定了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事实上,在我国,一些地区棉花的灾害损失率通常在9-18%,粮食作物的灾害损失率通常在7-13%,1982-2001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农险收入70亿,总赔付率为88.6%,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新疆地区开展的农业保险业务平均赔付率为81 .59%,在美国,1948 -1978年的平均赔付率为98%,1981-1987年更是达到了155%,这都远付率远高于保险业界公认的70%左右的业务亏损临界点。高赔付率需要高费率相弥补,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制定了远高于一般财险的费率,例如,中华联合财险公司的农业保险费率约为5%-12%,其中棉花6-7%,甜菜、蔬菜达到10%,玉米、小麦为5%,而家庭和企业财产的保险费率仅为0.2-2%,但是,受土地经营规模狭小,农业经营水平低下以及农业政策等因素的制约,我国农民收入水平一直不高,甚至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而农民的低收入以及较高的恩格尔系数决定投保人投保能力严重不足。就技术方面而言,一般强调可保风险应具有足够多的同质风险单位、损失明确和可测、偶然性、非灾难性以及随机性等,【4】然而农业自然风险的广延性、风险与损失的非一致性、伴生性、地域性和周期性等特质又恰恰与之相悖。经典保险理论要求承保风险必须是"独立的随机事件",大量风险单位才可能以众人之力来有效实现"风险分散和组织经济补偿"的职能,但是自然灾害覆盖面广,风险单位比较大,往往波及同一地理或气候区域,并且极易引发巨灾损失,而这也不符合传统的"理想可保风险"。农业的经营对象、地域的显著差异以及数据资料的缺乏致使测度上非常困难,进而准确厘定保险费率,影响农业保险产品的开发,也导致理赔环节比较繁琐,最终体现为较高的保险经营。此外,影响农业保险可保性的因素尚有严重信息不对称问题,表现为农民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因为,农业个体差异较大而我国分散经营环境都导致保险人难以知悉投保人的必要信息,投保人也有足够动机隐匿或伪造相关信息,其结果就是保险人的比较高的监督成本和赔付率。农业保险的可保性障碍可以表述为"保险失灵",并从理论上阐释当前我国农业保险的困顿情形,农业保险长期低谷中徘徊,农业保险收入的相对数和绝对数都呈下滑趋势,除新疆、云南和上海还维持一定规模,其他省市都严重萎缩。【5】 二、 政府参与农业保险的法律机制 政府有责任预防和规避农业自然风险,而在许多国家以及我国,被使用的释放农业自然风险的措施之一就是灾害救济,即在灾害发生过程中和发生之后,对灾区和灾民的救助,主要包括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调拨救灾物资发放、救灾粮款,帮助灾民重建家园、恢复生产提供优惠或补贴贷款等。尽管政府的灾害救济在减轻农民自然灾害损失和稳定社会等方面发挥一定作用,但是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也存在一些弊端:第一,无偿的灾害救济给财政造成巨大压力,虽然非政府组织的蓬勃发展正在分担救济资金的供给,但是惊人的自然灾害损失仍然成为财政的重要负担之一,据不完全统计,1952-2002年国家共发放自然灾害救济款618.89亿元【7】,而其效果不过是杯水车薪;第二,政府的灾害救济需要依托行政系统,在实施过程中公正性和效率性可能受到损害,甚至滋生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现象;第三,政府的灾害救济可能导致农民个体的依赖心理,弱化防灾、抗灾以及救灾的激励,一定程度上,助长道德风险的行为。此外,灾害救济的免费补偿性质也降低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使农业保险参与率不足,进而加剧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和高损失率,换言之,灾害救济与农业保险之间存在冲突。因此,从世界各国的发展实践来看,基本上形成了以农业保险制度为主、灾害救济制度为辅的自然风险管理措施组合,并且采取措施协调二者关系。 农业保险的失灵以及其所具有重大的收益外溢的特征,要求政府的积极干预,但是这不等于政府包揽农业保险,相反,如果纯粹政府行为所产生的弊端可能超过市场失灵:第一,政府包揽农业保险,由于缺乏外部竞争,资源的投入和产出的绩效也没有市场评价,行为必然常处于低效率状态;第二,政府包揽农业保险不能充分反映消费者的偏好,农民也因为无法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保险组合,个体和整体的福利都必然遭受减损;第三,政府包揽农业保险也就意味机构的增设、人员的增加,必然体现为政府预算的扩张,公民纳税负担的加大。因此,即使承认政府干预的必要性,也还应注意干预手段的效率,其应以激励为导向,创造市场良好运作的外在环境为追求的多样化法律机制。 首先,政府应给予农业保险经营者税收优惠。现代意义上的税收不仅是国家维系生存的物质基础,而且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即体现为税收的资源配置功能。国家通过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经济运行,税种的设置、征税范围和税率的调节、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都可以对市场主体产生引导,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8】长期以来,我国对农业保险的税收支持仅局限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第6条规定减免营业税,事实上,对于风险高、利润薄的农业保险还相当有限。笔者建议应当将农业保险的税收减免放在农村税费改革的大背景下予以考量,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对于经营农业保险的经营所得还应减征乃至免征所得,以吸引更多资金进入农业保险领域。 其次,政府应提供农业保险的补贴。如上所述,农业保险中存在着一个恶性循环,即高赔付率和经营成本导致高费率,而缺乏有效支付能力的农民只有较低的参保率,参保率的降低造成保险人风险分散的困境,于是保险费进一步提高,克服农业保险失灵,就必须打破这个循环,政府提供补贴支持便成为可供选择的途径,例如,加拿大政府认为,维护农业保险经营"自我财务平衡(Self-sustainability)"和"农民能够承担(Cost afford ability)"是农作物保险立法的五项原则之二,而二者的统一协调就依赖政府承担50%的保险费补贴和全部经营管理费。并且,WTO《农业协定》,为保证公平交易和自由贸易,对各国在农产品流通领域的各种补贴措施予以严格禁止,而通过扶持农业保险来促进本国农业的发展,则是被允许的"绿箱政策"。农业保险补贴的资金来源应以中央财政为主、省级财政为辅,还可以建立各级农业风险准备基金,实行定向支出,节余滚存,封闭运转,以确保农业保险补贴的长效化。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支出渠道为三个方面:农民的保险费补贴,以鼓励农民参保以及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例如美国政府补贴保险费的30%,加拿大补贴50%,日本政府补贴档次依标的和费率不同而高低有别,水稻补贴70%(费率超过4%),早稻最高补贴80%(费率为15%以上),小麦最高补贴80%等;保险人的管理费补贴,由于农业自然风险的特质,农业保险的运行成本居高不下,因此各国补贴主要用于大部分经营管理费用,例如美国补贴30%,加拿大补贴50%,日本补贴50%-60%,瑞典补贴66%,西班牙补贴20%-50%,墨西哥补贴60%,菲律宾补贴56%等;保险人的亏损补贴,政府对民营保险人经营农业保险亏损,按法定补贴率给予定额补贴。 再次,政府应积极推动农业保险的分保和再保。保险风险可以在保险人之间进一步分散:横向的负担称之分保,是数个保险人对同一风险共同承担损失补偿责任;纵向的负担称之再保,二者都是充分利用大数关系,扩大风险的分散范围。农业自然风险的损失大和区域性,势必导致保险人承保危险过分集中,而分保和再保可以扩大保险基金的规模,将局部风险逐级分散至更大区域,另一个角度来看,也增强巨灾风险的可保性。因此,政府应积极推动,或者委托商业性保险公司代理此项业务,或者直接成立政策性保险公司进行经营,例如,根据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创立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就作为美国政府全资的保险公司,向参与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各种私营保险公司、联营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等直接提供再保险支持。 最后,政府应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的监管体系和制度。农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调研、制定、实施和调整农业保险政策;制定、审核险种业务标准和各项管理制度;核算补贴支出,监督政策性资金使用;统计农业保险业务和收集、发布信息;审查市场准入,监管经营行为,规范承保对象、费率、标准化保单等,还可以应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市场准入、财务稽核以及所掌控的法定再保险和农业风险准备基金等政策工具,对农业保险人和农业保险市场实施外部监督,以确保农业保险人的稳健运行以及农业保险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 农业保险组织形态的变革 相互保险社是保险组织最原始的状态,但是,对于农业保险而言,仍然具有生命力:第一,农业相互保险社的投保人同时也是保险人,相互社是非营利的,保险基金的结余、增殖和积累均归全体社员所有,共同的利益关系有助于形成相互监督机制,避免出现"联手吃保险"的情况,能有效地抑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另外传统的乡土文化和道德也会一定程度上抑制败德行为;第二,农业相互保险社就地设置,很好地适应了农业高度分散的经营特征,既便利农民参保,又节省保险机构设立的成本,而且相互社内部组织机构简单,也减少经营管理费用的消耗;第三,农业相互保险社的社员都是农业生产经营的行家里手,熟悉本地情况,对于保险社以及其他投保人可能面临各种农业风险有更清楚的认识和评价,这有助于农业保险的承保、查勘、核损、理赔等风险管理工作;第四,农业相互保险社还具有显著的防灾减损的效果,投保人利益与相互社利益的同一性,促使投保农户能够主动采取必要的风险预防措施,合作社也可以很方便地予以指导,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农户能够积极投入救灾抢险,而且相互社还可以发动社员改善排涝灌溉设施,以减少灾害发生的概率,有资料显示,英国合作保险组织的奶牛、小牛的死亡率为2.5%,低于大保险公司承保的6%的死亡率。【10】相互合作社的不足是由于经营地域所限,农业自然风险损失的空间分散不够充分,但是跨地区组建联社以及政府支持的分保和再保等可予以完善。 农业相互保险社在世界各国受到普遍重视和广泛应用,尤其是日本。日本农业保险是本世纪20年代发展起来的,依据1947年颁布的《农业灾害补偿法》,日本政府为保障农业生产的经营稳定,建立农业保险制度。日本农业保险的基层合作组织叫做共济组合,实际就是农业相互保险社,该组织设立在市町村一级,该地区周围的农户,只要种植某种可保作物的面积超过一定规模就自动成为成员,日本全国有2000多个共济组合,为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由都府道县的共济组合组成联合会,为基层共济组合提供分保,政府则以共济组合联合会为中心.承担共济组合份额以外的全部再保险额,形成政府领导与农民共济组合相结合的自下而上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一般情况下,上述组织各自承担保险责任的比例为:共济组合10-20%,联合会20-30%,政府50-70%,遇有特大灾害,政府承担80%至100%的保险赔款。【11】政府还免除农业保险的一切税收,县以上的共济组合联合会的费用全部由财政拨付,超赔亏损时政府承担大部分损失。此外,一些发达国家,例如法国,其农业保险也是建立在合作制基础上的。在法国,基层组织称为农业保险社(Caisses Locales),全国有2 .6万个保险社,地区或省级还设立相互保险联社,为下面的保险社办理再保险,最顶层还有中央保险社,指导各大区社并提供再保险。保险社实行民主管理,各村镇的保险社管理人员由投保人推选产生。2003年获准在中国组建财产保险分公司的法国安盟保险集团(GROUPAMA),就是依靠农业合作保险发展起来的,主要业务领域之一仍是农业保险,其底层有9000家农业保险社。法国政府除免除农业保险的各项税收,还提供50-80%的保费补贴,并且支持设立农业保险专项风险基金,同时对经营强制性农业保险所造成的亏损提供补贴。【12】 鉴于农业互助保险社的组织优势和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我国应建立健全以农业互助保险社为基础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立法上,1985年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就规定:"国家鼓励保险企业发展农村业务,为农民提供保险服务,保险企业应支持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集股设立农村互助保险合作社,其业务范围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1993年通过、2002年修改的《农业法》第46条规定,"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而且,1987年,民政部曾经以救灾合作的名义进行试验,即从国家、集体、个人三方但主要为个人筹集资金,对农作物、农房、农业劳动力的意外伤亡和大牲畜提供保险,其保障水平较低,原则上只维护灾民的基本生活和简单的再生产,1990年,河南省曾经在新郑县试点并向全省推广保险相互会社——农村统筹保险互助会,该组织由被保险人自己组织、共同出资、相互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独立核算,资金留存,以丰补歉,结余留会"的原则,经营农作物和牲畜、农户家庭财产、机动车辆、人身等保险。【13】但是,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和政府支持上述实践都不太成功。[2]农业互助保险社具体法律制度构建上,可从以下入手:第一,乡镇一级应遵循自愿原则组建基层农业互助保险社,相互社采用委员会的方式管理,委员由全体社员民主选举产生,在各村可设立非独立的互助小组,具体保险展业等工作可委托社员代表办理,且其他社员享有民主监督权;第二,县级以上组建农业相互保险联社,在省级可以设立总社,其职能是为基层相互社提供分保或再保、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以及接受下级相互社委托进行自留保险费的投资活动,其组织形式可以是相互保险公司或股份公司;第三,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不直接干预各级农业保险组织的事务,而是采取税收、补贴等优惠政策鼓励和保障相互社的发展,积极推动分保和再保等风险分散机制,并通过农业保险监督管理来确保整个体系的稳健运行。 四、 农业保险产品的创新 第一,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合同。农作物的产量与某一气候现象有较强的关联度,例如降雨量(土壤湿度)的过多(水灾)或过少(旱灾)所形成的灾害性气候构成农业自然风险。气象指数保险合同是指在特定时期对某一灾害性气候现象对农作物的损失程度通过指数的方式反映出来,然后根据灾害性气候出现的频率以及与某一指数大小对应的损失程度计算出费率和赔付标准,形成标准的合同。指数保险合同主要有以下优点:一是增强保险信息的透明度和对称性,有效地控制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所有的投保人以同样的费率购买保险,当灾害发生时获得相同的赔付标准;二是大大地降低交易成本,由于指数保险合同的标准性,合同的销售可以通过在当地保险和银行分支网络进行,保险的赔偿也不需要非常复杂的核赔技术和程序,可以直接按照所公布的指数领取赔偿金;三是刺激保险需求。指数保险合同的购买不再仅限于农业生产者,所有的人都可以购买,这更容易使之满足大数法则,有利于风险的分散。此外,由于指数保险合同具有标准性和信息的对称性,有利于再保险的发展和在此基础上其他保险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第二,风险证券化(Risk securitization)。保险公司对巨灾损失的赔偿支付,传统手段主要是通过保险准备金的积累。然而,农业保险人目前维持正常的赔偿支付和管理成本都主要仰仗政府的财政补贴,惶论足额保险准备金的积累。风险证券化是将农业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结合起来,在资本市场上以证券的方式筹集资金来分散和化解农业的巨灾损失。农业巨灾损失的发生极大地威胁保险人的生存和农业保险的持续发展。但是,如果将巨灾损失放入资金规模庞大的资本市场就显得微不足道了,因此如果能将资本市场资金引入到农业保险,无疑对推动农业保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在业已发展的风险证券主要有巨灾债券、应急准备金债券和巨灾股票等三类,这些新兴产品为农业保险人筹集巨额资金。仅以巨灾债券为例,巨灾债券是保险人自身或委托再保险公司发行的附加特定条件的标准公司债券。这类债券的特点是利率一般高于市场利率,但是在保险期内,当巨灾损失发生时,投资者的利息甚至本金将随巨灾损失程度的加深而减少。即投资巨灾债券可高概率地获得高回报率和低概率地减少收益。由于农业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具有极小的相关性,所以巨灾债券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投资风险组合。对农业保险人而言,由于将巨灾损失风险与资本市场结合,扩大资金来源,提高了分散风险和抵抗风险的能力;同时由于资本市场的全球化特点,易于将一国农业风险通过资本市场向国外转移。1998年,美国11家保险公司发行了32.%亿美元的巨灾债券。【14】 五、结束语
-------------------------------------------------------------------------------- [1] 农村保险是一个地域性的概念,是指在农村经济活动中,对于生产经营者、劳动者的人身及其所有的财产和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农业、牧业、林业、渔业、工商业、建筑业、服务业等,所提供的各种保险的总和,不仅包括农业保险、农民的家庭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还包括乡镇企业的财产保险等。 [2] 2005年1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在黑龙江正式挂牌开业,公司是我国第一家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但是,笔者认为相互保险公司只适合农业保险体系中较高位阶的组织形式,给基层农业相互保险社提供分保或再保服务,以及与规模较大的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农业保险,事实上,该公司首批业务就是分别与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九三奶牛协会签署938万亩粮食作物和5000头奶牛保险协议。
-------------------------------------------------------------------------------- 【1】 孙绍骋.中国救灾制度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23. 【2】 George E.Rejda. Principles of risk management and insurance (Fifth edition), HarperCollins College Publishers, 1995:14-16. 【3】 袁宗蔚.保险学——危险与保险(增订三十四版)[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799. 【4】 [美]埃米特·J·沃恩,特丽莎·M·沃恩.危险原理与保险(第八版)[M]. 张洪涛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21-23. 【5】 张路雄,李军等.中国农业保险的现状和进一步改革的构想[A].李军,[美]段志煌.农业风险管理和政府的作用——中美农业保险交流与考察[C].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111-134. 【6】 [美]詹姆斯·C·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M].程立显、刘建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42. 【7】 孙绍骋.前揭书.164. 【8】 张守文.税法原理(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10. 【9】 马永伟.各国保险法规制度对比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78-79. 【10】 姚海明,赵锦城.合作保险:我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性选择[J] .农业经济问题,2004(9): 67-70. 【11】 郭晓航.农业保险[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3:229. 【12】 姚海明,赵锦城.前揭文. 【13】 庹国柱,李军.我国农业保险试验的成就、矛盾及出路[J].金融研究,2003(9):88-98. 【14】 谢家智,鲜明.国外农业保险发展对我国的启示[J].农村经济,2003(7):70-7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