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古代法》札记之二7——第七章注疏
作者:Shsenior    发表时间:2008-08-25   浏览次数:177    关键词: 长子继承权  遗产分割  
第七章。
注释N  
长子继承权
近年来许多人曾经著述关于中世纪的司法管辖权和土地保有的起源,和保有制度奇特的复杂性,与我们称之为封建主义的贵族身份和司法管辖权一致; 我们几乎随意提到布鲁诺(Brunner),外茨(Waitz),富斯特尔•德•寇朗(Fustel de Coulanges),伏拉赤(Flach),鲁柴尔(Luchaire)等人的名字;可是不能对本章中给予明白易懂描述的一般真实性产生丝毫怀疑。梅因在第八章稍后部分回到主题。在该章末尾的一项看法受到采纳,它似乎是来自肯布尔(Kemble)的“某些奴性贬值的阴影”,适用于一个日耳曼国王的或首领的人身依附。我从来未能发现肯布尔为这个推测或者碰到另外任何赞同它的权威著作。可参阅坎拉德•毛雷尔(Konrad Maurer)《评论综述》(Kritische Überschau),ii。第391页的相反意见。
由梅因自己关于对长子继承权的进一步观察将在《早期制度史》第124,198-205页里看到。我们可以添加到在第205页的摘要提及到的“遗产分割”(parage)*。诺曼人《习惯法汇编》里的“遗产分割”(paragium),在盎格鲁-诺曼人《世界末日书》(Domesday Book,又称《最后的审判书》)的专门用语里, 含有一个重要的成分。共同继承人群体在“遗产分割”上(in paragio)进行持有,并且推举一个代表, 有时也被称为长者的人,应该为他们的封建领主服务,在几个郡里是常见的(梅特兰,《世界末日书书及来世》(Domesday Book and Beyond) **,第145页;波洛克和梅特兰,《英格兰法律史》ii第263-4 , 276 页; 波洛克在《英国历史评论》(Eng. Hist. Rev).1896年,xi第228页,注65)。对于封建领主的服务性工作是真正地服兵役时,这项安排是长子身份的实际利益一个强有力的例证。梅因的看法,即长子继承本来就具有官方性质,似乎被彻底接受;如果我们具有全部事实,它可能会发现长子继承的偶尔事例在服役或次等的保有权都由保有权附属的某些庄园或社区的官员加以解释。看起来,无论是出于利益的理由或者因为人们喜欢模仿他们领主的样子,长子身份的普遍介绍在英国某种程度上存在过受人欢迎的潮流。在1255年英国城市莱斯特的市民(burgesses of Leicester)声称,他们被可以分离的保有给毁灭了,然后从他们的领主主那里获得特许状,西蒙•德•蒙提佛特(Simon de Montfort),亨利三世不久以后批准了改变世袭的长子继承的做法[《莱斯特自治市档案》贝特森第xxiii-xxiv号,在后面用拉丁文背书“关于依照普通法继承的档案”(carta quod hereditas sit ad communem legem)]。关于全部主题,阿佛林•塞西尔先生(Mr. Evelyn Cecil)的书《长子继承权:它在不同国家发展的简明历史以及它的实际效果》(伦敦.1895年),可能有助于学习研究。
—————
* parage 这个字在英文字典里没有查到,但是可以查到它的反义词形式disparage,则有贬低,降级和藐视的意思。在法文里这个字是“出身名门望族”即高贵的意思。在古代英国法律里,社会地位、血统或者身份平等的人, 在遗产分割上也是平等的;但是在封建法律里,认为虽然人们之间地位平等, 而拥有封地的遗产分割上又是不平等的。因此这个字用在继承财产上既有“平等分割”又有“不平等分割”两重互相矛盾的意思,根据这一章主题思想,所以把它译为“遗产分割”而不问其是否平等。因此,在这一段里还有paragium和paragio两个字,都一律译为“遗产分割”,是否准确,请方家指正。——kg
**Domesday Book的意思又是《英国土地志》或者《地籍簿》,参见第五章注释K。
——————
2008-8-25

相关图书:《古代法》

上传人:法天下    >> 我要报错

⊙ 会员评论
        还没有相关评论.


⊙ 我来评论
称呼: [未注册用户] 现在注册?
验证: 1991

⊙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