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杨晋山又在其个人博客中发表了题为《宁夏多维药业诚信何在?》、《宁夏多维药业十大罪状》等多篇不利于多维药业的文章。
2007年3月,多维药业公司委托公司驻北京办事处法务部的刘xx与杨晋山就停止发表文章和补偿问题进行协商,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了以6.5万元解决问题的意向,刘xx也草拟了6.5 元的协议文本,并通过电子邮件发给了杨晋山,杨晋山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答复,表示同意,并多次催促多维药业公司签署协议付款,但多维药业公司一直未和杨晋山签署协议。2007年4月4日多维药业向永宁县公安局报案。4月1 2日,杨晋山应约到多维药业公司北京办事处,在会议室刘某支付了11万元现金之后,被蹲守的永宁公安民警进入会议室抓获。羁押于宁夏银川市永宁县看守所,08年7月3日取保侯审。
此案先是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报案、立案、刑事拘留、逮捕。永宁公安侦查终结后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向永宁检察院移送。检察院又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起诉,然后因杨晋山提出管辖权异议又撤回起诉。第二次再用“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起诉,很快又撤回起诉。第三次又用敲诈勒索罪起诉,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三年。杨提出上诉,银川市中院以“原判事实不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为由发回重审。在重审过程中,永宁县检察院第三次撤回起诉,退回被充侦查后又第四次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法院在报高院批准后延期审理,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判决书同时认定杨的文章内容系公众已经知道的事实,并非捏造。
杨第二次上诉,现已于8月13日开庭审理。
四次开庭,共三位律师都作无罪辩护!由于杨写博客是在广州,居住也是在广州,抓获在北京,也从没来过宁夏,均提出永宁县法院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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